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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控: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2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相关规定,我局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安控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ST安控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司于2019年11月对子公司宁波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失去控制,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不再将东望智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ST安控未及时披露公司对东望智能失去控制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ST安控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8月27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4月23日,*ST安控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调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补提2019年度商誉减值准备以及对东望智能股权进行重新计量,公司对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子公司管控,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同时规范财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保证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子公司管控,同时规范财务核算工作,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5号)。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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