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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3

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2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宜昌白洋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洋供热公司”)为公司持股20%的参股子公司,其银行借款由宜昌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城发”)提供了全额担保。公司及宜昌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白洋供热公司参股股东分别按出资比例向宜昌城发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本次反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公司同比例股权质押反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方宜昌城发为宜昌市国资委下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其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债能力,整体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反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反

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其银行借款由新疆宜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即公司按35.597%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保证担保,另一股东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64.403%的持股比例为新疆宜化提供保证担保。新疆宜化为公司对其银行借款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新疆宜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对象新疆宜化的生产经营正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湖北金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湖北金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贮环保”)是公司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净化石膏综合利用领域开展深度合作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子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和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金贮环保以现金方式同比例增资共计19,800万元,符合公司产业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推进金贮环保净化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金贮环保股东同比例增资的措施公平、对等,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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