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2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和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0月12日为授予日,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3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5元/股。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0月12日为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8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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