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小禾电子材料(德清)有限公司。
二、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能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先军:
段嘉刚:
陈能达: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