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32 号
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
2022年7月30日,你公司通过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你公司于7月28日与未名医药股东绍兴金晖越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侃、嘉悦(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王东虎、吕莹莹及嘉联一号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嘉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方将其合计持有的未名医药66,953,732股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你公司行使,委托期限为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委托协议生效后,你公司合计控制未名医药92,157,732股对应的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为13.97%,你公司成为未名医药控股股东,未名医药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祥。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于2022年8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易联技术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15号),你公司多次申请延期回复,至今仍未回复前述函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3.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