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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2

股票简称:慧博云通 股票代码:301316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ydsoft Technology Co., Ltd.)(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11号1幢3楼309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2年10月

特别提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0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7.6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44.76倍(截至2022年9月21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收盘价(2022年9月21日,人民币)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2021年扣非前市盈率2021年扣非后市盈率
301236.SZ软通动力28.551.491.3719.2020.89
002649.SZ博彦科技10.370.680.6215.1916.83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收盘价(2022年9月21日,人民币)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2021年扣非前市盈率2021年扣非后市盈率
300339.SZ润和软件17.650.220.1079.77170.23
300925.SZ法本信息10.390.360.3028.7934.29
300598.SZ诚迈科技38.630.19-0.11206.61-350.03
平均值35.7360.56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2年9月21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其中诚迈科技2021年扣非前对应的PE均远高于同行业市盈率且扣非后PE为负,未纳入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值计算范畴。

本次发行价格7.6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50.50倍,低于可比公司2021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9月21日(T-4日)发布的“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

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1.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34,399,25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6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公司基于对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客户的业务场景,为IT、通信、互联网、金融、汽车等多个行业的客户在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中的不同需求提供软件技术外包服务以及移动智能终端测试服务。经济增速和宏观经济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到公司下游服务客户的经营发展情况,从而对公司所属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造成影响。因此,经济增速放缓、宏观经济波动都将影响本公司的业务发展,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给公司发展和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美国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0.22%、

21.04%及15.31%。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之一华为海思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发行人与华为海思的业务合作量及销售收入自2021年开始呈现下滑趋势。目前,发行人对其他主要客户不断深化合作持续扩大业务规模,且近年来持续开拓新客户,因此整体上看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稳定,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总体保持稳定增长趋势。美国是公司境外销售的重点区域之一,但如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华为海思及其他客户降低对公司相关服务的采购,使得公司存在销售收入出现波动的风险。

(三)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93%、28.91%和24.38%,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144.05万元、7,480.92万元和6,019.42万元。受社保减免政策退出、客户华为海思收入及毛利率下降因素的影响,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有所下滑。

公司上述财务指标与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市场开拓、运营策略等内部因素密切相关。如果上述一项或多项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四)人力成本上升风险

公司是一家人才密集型的IT服务企业,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中职工薪酬占比均在80%以上,且占比呈逐年提升趋势,人力成本是公司的主要成本。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员工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资水平的上升,公司员工工资及福利支出水平也逐年上升。如果未来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人力成本、提高主营业务收入,将存在人力资源成本上升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1588号文,同意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9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慧博云通”,证券代码“301316”;其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34,399,25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2年10月13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10月13日

(三)股票简称:“慧博云通”

(四)股票代码:30131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10,000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4,399,25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5,610,74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355,26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39%,战略配售对象为华泰慧博云通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网下限售股份数量为2,255,48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5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申晖控股85,500,00021.37%2025年10月13日
慧博创展60,000,00015.00%2025年10月13日
和易通达37,612,5009.40%2023年10月13日
杭州钱友37,500,0009.37%2023年12月29日
贵州云力24,000,0006.00%2023年10月13日
圆汇深圳19,875,0004.97%2023年11月13日
友财汇赢18,750,0004.69%2023年11月13日
慧通英才15,000,0003.75%2023年10月13日
余浩11,683,4972.92%2025年10月13日
恒睿慧博11,250,0002.81%2023年10月13日
慧智才10,500,0002.62%2023年10月13日
嘉兴睿惠9,375,0002.34%2023年11月13日
慧通达7,500,0001.87%2023年10月13日
翊芃友财7,066,5031.77%2023年10月13日
上海为森2,700,0000.67%2024年2月5日
北京友财1,687,5000.42%2024年2月5日
小计360,000,00090.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华泰慧博云通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355,2630.84%2023年10月13日
小计3,355,2630.84%-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20,266,7565.07%2022年10月13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255,4810.56%2023年4月13日
网上发行股份14,132,5003.53%2022年10月13日
小计36,654,7379.16%-
合计400,010,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1.2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如下:“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568.83万元、6,019.42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因此满足所选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ydsoft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36,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余浩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3月3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9月18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11号1幢3楼309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软件技术外包服务和移动智能终端测试服务
所属行业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邮政编码311107
联系电话0571-85376396
传真号码0571-85376396
电子邮箱ir@hydsoft.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刘彬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36,000.00万股,北京申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晖控股”)持有公司8,55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3.75%;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为40,001.00万股,申晖控股持有公司8,55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1.37%。本次发行前后,申晖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申晖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3年5月10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余浩
股东构成及控股情况余浩:99.00%;孟燕菲:1.00%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9号楼14层1705
经营范围控股公司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申晖控股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业务,与发行人主业无关联。

(3)财务状况

申晖控股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总资产5,965.28
净资产700.16
净利润-32.38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北京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普审字[2022]第0049号)。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余浩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1,168.35万股股份,并持有申晖控股99%股权、慧博创展46%份额,担任慧博创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余浩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3.25%的股份,并通过申晖控股、慧博创展间接控制发行人

40.42%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43.67%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余浩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杭州市余杭区第十二届政协委员。1999年4月至2001年12月,就职于清华大学计算机系网络研究所,任博士后研究员、讲师。2001年12月至2008年9月,就职于北京邮电大学电信工程学院,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创办北京银诺威科技有限公司,兼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7年4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历任副总裁、执行副总裁、移动事业部总经理、管理学院院长、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就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就职于信阳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监事。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就职于慧博有限,历任经理、执行董事。2015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余浩董事长 总经理2021年9月-2024年9月1,170.00通过申晖控股间接持股8,463.60万股、通过慧博创展间接持股2,761.20万股12,394.8034.43%
2孟燕菲余浩配偶--通过申晖控股间接持股86.40万股86.400.24%
3张燕鹏董事 副总经理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和易通达间接持股939.60万股、通过慧博创展间接持股28.80万股972.002.70%
4刘彬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21年9月-2024年9月 董事会秘书:2020年11月至今-通过慧博创展间接持股360.00万股、通过慧通英才间接持股68.40万股428.401.19%
5孙玉文董事 副总经理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慧博创展间接持股32.40万股、通过和易通达间接持股939.60万股972.002.70%
6谢海闻董事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翊芃友财间接持股136.80万股、通过友财汇赢间接持股10.80万股、通过杭州钱友间接持股61.20万股、通过北京友财间接持股46.80万股252.000.70%
7谢树权董事谢海闻父亲--通过杭州钱友、翊芃友财、友财汇赢、北京友财共间接持股0.01万股0.010.00002%
8欧阳钦董事DAVID LIFENG CHEN(陈立峰)母亲--通过贵州云力间接持股3.60万股、通过恒睿慧博间接持股75.60万股79.200.22%
9冯晓独立董事2021年9月-2024年9月----
10HUI KE LI (李惠科)独立董事2021年9月-2024年9月----
11王丛虎独立董事2021年9月-2024年9月----
12张国华独立董事2021年9月-2024年9月----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3刘立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慧博创展间接持股601.20万股601.201.67%
14郭鹏军监事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杭州钱友间接持股3.60万股、通过翊芃友财间接持股7.20万股、通过友财汇赢间接持股0.61万股、通过北京友财间接持股2.74万股14.400.04%
15吕莲莲监事(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慧通达间接持股14.40万股14.400.04%
16吴永微监事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慧智才间接持股2.99万股2.990.0083%
17肖云涛副总经理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慧博创展间接持股194.40万股、通过慧通英才间接持股64.80万股259.200.72%
18何召向副总经理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慧通英才间接持股75.60万股、通过慧博创展间接持股104.40万股180.000.50%
19施炜副总经理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慧通英才间接持股118.80万股118.800.33%
20刘芳财务负责人2021年9月-2024年9月-通过慧博创展间接持股104.40万股、通过慧通英才间接持股28.80万股、通过慧智才间接持股50.40万股187.200.52%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实施的股权激励

2019年11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持股平台增发1,000万股(含预留股250万股),认购价格为3.5元/股,对应持股平台3,500万元财产份额。其中,750万股股权激励于2019年12月授予完成。

2020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分配员工名单》。2020年5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预留股相关议案。本次股权激励预留的250万股股权激励于2020年5月授予完成。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持股平台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股票总数的比例占2020年12月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股本 比例
慧通英才肖云涛副总经理21.002.100%0.175%
施炜副总经理40.004.000%0.333%
刘芳财务负责人10.251.025%0.085%
何召向副总经理24.652.465%0.205%
刘彬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3.342.334%0.195%
曾辉核心技术人员15.001.500%0.125%
黄磊核心技术人员15.001.500%0.125%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等(共计16人)250.7625.076%2.090%
慧智才刘芳财务负责人16.591.659%0.138%
吴永微监事1.000.100%0.008%
曾辉核心技术人员8.000.800%0.067%
马艳琨核心技术人员19.001.900%0.158%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等(共计305.4130.541%2.545%
持股平台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股票总数的比例占2020年12月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股本 比例
43人)
慧通达吕莲莲监事5.000.500%0.042%
黄磊核心技术人员10.001.000%0.083%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等(共计45人)235.0023.500%1.958%
合计1,000.00100%8.333%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持股平台为慧通英才、慧智才和慧通达;

3、激励计划对于员工持有的合伙份额在锁定期届满后的退出机制及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份额处置、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均已实施完毕;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制订及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二)慧通英才、慧智才和慧通达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慧通英才、慧智才和慧通达已就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申晖控股85,500,00023.75%85,500,00021.3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慧博创展60,000,00016.67%60,000,00015.0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和易通达37,612,50010.45%37,612,5009.4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杭州钱友37,500,00010.42%37,500,0009.37%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36个月
贵州云力24,000,0006.67%24,000,0006.0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圆汇深圳19,875,0005.52%19,875,0004.97%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36个月
友财汇赢18,750,0005.21%18,750,0004.69%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36个月
慧通英才15,000,0004.17%15,000,0003.7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余浩11,683,4973.25%11,683,4972.9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恒睿慧博11,250,0003.13%11,250,0002.8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慧智才10,500,0002.92%10,500,0002.6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嘉兴睿惠9,375,0002.60%9,375,0002.34%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36个月
慧通达7,500,0002.08%7,500,0001.8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翊芃友财7,066,5031.96%7,066,5031.7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上海为森2,700,0000.75%2,700,0000.67%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36个月
北京友财1,687,5000.47%1,687,5000.42%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36个月
家园1号--3,355,2630.8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255,4810.56%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360,000,000100.00%365,610,74491.40%-
二、非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20,266,7565.07%-
网上发行股份--14,132,5003.53%-
小计--34,399,2568.60%-
合计360,000,000100.00%400,010,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35,584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申晖控股85,500,00021.3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慧博创展60,000,00015.0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和易通达37,612,5009.4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杭州钱友37,500,0009.37%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36个月
5贵州云力24,000,0006.0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圆汇深圳19,875,0004.97%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36个月
7友财汇赢18,750,0004.69%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36个月
8慧通英才15,000,0003.7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余浩11,683,4972.9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0恒睿慧博11,250,0002.8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321,170,99780.29%-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及参与数量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华泰慧博云通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6,001,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3,355,26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39%,最终战略配售获配金额为2,550.00万元。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2,646,237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具体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慧博云通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日期:2022年8月10日产品编码:SXA445募集资金规模:2,55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姓名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对应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比例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
1余浩董事长、总经理24.71%630.00
2孙玉文董事、副总经理6.27%160.00
3张燕鹏董事、副总经理6.27%160.00
4刘彬董事、副总经理6.27%160.00
5肖云涛副总经理6.27%160.00
6何召向副总经理6.27%160.00
7刘芳财务负责人6.27%160.00
8蔡明华核心管理人员6.27%160.00
9胥静核心业务人员6.27%160.00
10曾辉核心技术人员6.27%160.00
11赵林核心管理人员6.27%160.00
12黄磊核心技术人员6.27%160.00
13康艳玲核心业务管理6.27%160.00
合计-100.00%2,55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华泰慧博云通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三)限售期限

华泰慧博云通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7.6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7.6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5.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5.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0.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9.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4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规模为4,001.00万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29,853,237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81.44%;网上发行数量为6,801,500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18.56%。根据《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007.31897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7,331,0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522,237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61.44%,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132,5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38.56%。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59493906%,有效申购倍数为3,853.65505倍。

根据《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019,346股,放弃认购数量113,154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2,522,237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3,154 股,包销金额为859,970.4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82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407.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331.1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76.45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10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575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331.1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4,257.06
审计及验资费1,016.98
律师费516.76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68.6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1.70
合计6,331.15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包含了最终确定的印花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5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4,076.45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19元/股(以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9元(以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公司2019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110A000959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22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110A024696号)。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2年1-9月财务情况进行预计。2022年1-6月的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和2022年1-9月的经营业绩预计均己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截止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1130100100510393
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3301040160021604536

公司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仅供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年9月16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顾翀翔、李世静

项目协办人:耿玉龙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卓、何楠奇、刘献泽、刘凡、李兆宇、黄梦丹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顾翀翔,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李世静,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顾翀翔先生、李世静女士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顾翀翔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学硕士。主持及参与了天合光能、孚能科技、同益中科创板IPO,海辰药业、高伟达、光一科技创业板IPO,际华集团主板IPO;天山铝业、天下秀、清新环境、奥特佳、中国重汽、冀东水泥、西宁特钢、西藏旅游非公开发行,高伟达、润欣科技创业板非公开发行;潍柴动力、齐翔腾达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中国人寿战略入股万达信息,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海尔智家资产注入,浙富控股、清新环境、齐翔腾达、联建光电、京蓝科技、佳讯飞鸿并购重组,金一文化、扬子新材、通达动力、桐君阁、黑牛食品控制权收购,京蓝科技重大资产出售,武锅B债转股等项目。李世静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负责和参与了孚能科技IPO、郑州银行IPO,中钢国际可转债、神马电力非公开、湘电股份非公开发行、内蒙华电可转债,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天威保变重大资产重组、新能泰山重大资产重组、新日恒力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余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4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持有股份总数亦应相应调整;

6、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二)控股股东申晖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4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持有股份总数亦应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本

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三)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慧博创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4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持有股份总数亦应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张燕鹏、刘彬、孙玉文、谢海闻,监事刘立、吕莲莲、吴永微,前任董事刘少伟,高级管理人员肖云涛、何召向、施炜、刘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自本次发行并上市满12个月之日至满36个月之日(不含当日),本人每12个月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合伙份额总额的25%。同时,本人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亦将遵守上款关于本人任职期间及离职半年内减持股份的承诺;

4、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申晖控股其他股东承诺

申晖控股其他股东孟燕菲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北京申晖控股有限公司股权;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慧通英才股东胡刚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人取得北京慧通英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慧通英才”)合伙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二者中较晚之日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慧通英才合伙份额。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七)5%以上新增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钱友、友财汇赢、圆汇深圳、北京友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票的工商变更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二者中较晚之日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持有股份总数亦应相应调整;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八)5%以下新增股东嘉兴睿惠、上海为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票的工商变更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二者中较晚之日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九)除新增股东之外的其他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易通达、贵州云力、翊芃友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持有股份总数亦应相应调整;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十)除新增股东之外的其他5%以下股东慧通英才、恒睿慧博、慧智才、慧通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同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稳定股价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9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超过50%。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申晖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申晖控股有限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实际控制人应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因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但不高于

100%。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公司股票后续的减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用以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税后金额的20%,但不高于100%。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稳定股价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以及实施期限等信息)或不进行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4)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回购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0日内实施完毕;

(5)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6)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在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决策程序

(1)实际控制人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情形。

(六)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以其上一年度薪酬及现金分红金额为限);

3、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4、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八)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公司承诺: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况,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公司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义务。公司愿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本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欺诈发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如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将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相关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三十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发行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浩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发行人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发行人将停止制定

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二)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企业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将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赔偿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案为准。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将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赔偿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案为准。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和薪酬,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赔偿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案为准。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以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自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作为履行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若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承诺将通过如下方式,提高发行人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积极发展现有业务,巩固市场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软件技术外包服务、移动智能终端测试服务。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市场开拓,提升发行人盈利能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努力降本增效。发行人将坚持以效率为中心,科学合理调配资源,加强运营管理,健全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提高运营效率。发行人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发行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发行人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发行人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发行人业务发展;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发行人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4、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制度。发行人制定了《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在对未来经营绩效合理预计的基础上,制订了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合理规划。发行人将严格执行《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发行人公布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次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发行人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股份收益权。

2、积极落实及履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的全部内容。

3、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积极

采取措施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发行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对于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也将要求其履行发行人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

5、若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公开承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到相关处罚,发行人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以上承诺自发行人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四)持股5%以上和其他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

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及30%的薪酬(如有),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若本人未履行承诺,发行人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本人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因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七、关于公司合规风险的承诺

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浩承诺:

(一)关于本人守法合规情况的承诺

1、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人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3、本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接受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者严重损害发行人其他权益的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承诺

1、资产独立。发行人资产与股东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整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被本人占用的情形。

2、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不存在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共用账户的情形。

4、机构独立。发行人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发行人独立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关于持股真实性及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承诺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系本人真实持有股权,本人出资的资金来源均为本人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代他人持有股权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情形,所持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形。

(四)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五)关于劳动用工的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劳动用工问题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或员工的索赔,本人将赔偿或补偿发行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六)关于租赁房屋的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租赁房屋存在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而需要搬迁的,本人将对其损失给予全额补偿。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无法继续租赁关系而需要搬迁的,本人将对其损失给予全额补偿。

(七)关于银行转贷的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若因上述贷款活动遭受任何损失、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产生任何法律纠纷,本人愿意全额承担所有连带责任并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

失。

(八)关于税务事项的承诺

如因股东未履行纳税义务而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产生任何法律纠纷,本人愿意全额承担所有连带责任并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关于股东适格性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规定,发行人对全体股东进行了穿透核查,并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的适格性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九、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申晖控股、实际控制人余浩及其一致行动人慧博创展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八、同业竞争/(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相关内容。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相关内容。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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