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苏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光大证券”)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帝科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估值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区间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2021年12月31日)至披露终止重组事项之日。
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取得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存在买卖情形的自然人
序号 | 姓名/名称 | 身份/职务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1 | 马华 | 上市公司原董事(已于2021年6月离任) | 2022年4月27日 | 5,000 | 5,000 | 买入 |
2022年4月29日 | -5,000 | 0 | 卖出 | |||
2022年5月23日 | 5,000 | 5,000 | 买入 | |||
2022年6月28日 | 1,000 | 6,000 | 买入 | |||
2022年6月29日 | 2,000 | 8,000 | 买入 | |||
2022年7月6日 | 2,000 | 10,000 | 买入 | |||
2022年8月3日 | -3,000 | 7,000 | 卖出 | |||
2022年8月4日 | -2,000 | 5,000 | 卖出 | |||
2022年8月16日 | -3,000 | 2,000 | 卖出 | |||
2022年8月18日 | 1,000 | 3,000 | 买入 | |||
2022年8月25日 | 1,000 | 4,000 | 买入 | |||
2022年8月29日 | 1,000 | 5,000 | 买入 | |||
2022年9月6日 | 1,000 | 6,000 | 买入 | |||
2 | 袁毅 | 江苏索特原股东宁波正棱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2年8月31日 | 2,000 | 2,000 | 买入 |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马华与袁毅分别出具了如下书面说明:
马华与袁毅确认:“本次终止重组事项公告前,本人并未以任何形式知悉帝
科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拟终止,在核查期间买卖帝科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公司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的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帝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未参与帝科股份本次终止重组事项的动议、决策,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帝科股份股票行为与帝科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终止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以任何方式将帝科股份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二)存在买卖情形的法人
名称 | 身份 | 核查期间累计买入(股) | 核查期间累计卖出(股) | 核查期末结余股数(股)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投资部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投资部门 |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 258,300 | 217,794 | 40,506 |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管”)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管”) |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之子公司 | 1,700 | - | 1,700 |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期货”)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期货”) |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之子公司 | 2,900 | 2,900 | -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 |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之子公司 | 100 | - | 100 |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光大证券在《帝科股份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帝科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中确认:
“1、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2、自查期间,本公司自营投资部门、光大资管、光大期货和光大保德信交易帝科股份股票系:(1)投资经理根据公开信息进行研究和判断而形成的投资决策;(2)将其作为用于量化投资、股指
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量化对冲以及ETF基金对冲的投资行为,该投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及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交易帝科股份股票时上述各投资部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并不知悉帝科股份除公开信息外的其他相关事宜;3、本公司自营投资部门、光大资管、光大期货和光大保德信上述股票交易与帝科股份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4、本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到位。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根据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所属账户均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书面说明等文件资料,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机构或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姝婷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