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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翰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2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订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政策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布明确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除在公司股东大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4.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以及股票股利形式分配的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对此应发布独立意见。

6.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1/2以上同意。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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