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发行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关于调整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之授权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偰正才
施金平
林丽彬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