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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延期是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申报,本次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月27日,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申报,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是为了确保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即延长至2024年1月27日),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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