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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乐: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2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审原告主张公司对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48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2民初1287号一审判决,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提起上诉。荆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鄂10民终2177号。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收到荆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民终2177号,现就公司及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43.86%)与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1022民初1287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2号)。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荆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荆州中院认为,经查,一审向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的时间为2022年6月7日,签收人为朱后利;一审向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传票等文书的时间为2022年6月9日,签收人为彭军(员工)。而朱后利和彭军并非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故一审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民终2177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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