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或“被告”)与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理”或“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国理于2022年8月4日向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汶川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
//www.neeq.com.cn)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公司近日获悉,金鑫矿业收到汶川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2﹞川3221民初433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以来,四川国理向金鑫矿业采购锂精矿,双方就锂精矿买卖事宜签订了四份《锂辉石精矿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锂精矿共计5200吨,每份合同对供货数量和单价、交货期限、货物的预付款及尾款支付、结算方式等均作了明确约定。金鑫矿业已履行部分交货义务,逾期未交付折干基量锂精矿为4901.55吨。四川国理向汶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鑫矿业依法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经汶川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与被告自愿同意对预付款之外的15%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对原告已支付的85%预付款对应的锂精矿为4250吨,被告已交付锂精矿98.45吨,未交付的剩
公告编号:2022-050
余锂精矿为4151.55吨,双方同意折算成锂精矿原矿来进行交付,即被告向原告交付20757.75吨锂精矿原矿;
2.双方就每月需交付的锂精矿原矿数量进行约定;
3.交货地点及风险承担:由被告将货物运输到原告指定的地址,若原告指定地址需要变更的,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被告,运输的最终地点应符合阿坝州矿产资源相关管理规定,此期间在途风险由被告承担。
4.从被告处运输至原告指定前述地址的运输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卸货费用由原告承担;
5.加工费用由被告承担,由原告向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如果被告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向原告履行交付锂精矿原矿的义务,则调解书确定的所有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被告应立即向原告履行全部供货及支付全部加工费的义务,原告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已经交付的锂精矿原矿予以相应扣除。
7.本案案件受理费60591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金鑫矿业为公司新能源板块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民事调解书》所涉及的事项已在汶川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风险因素,谨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2﹞川3221民初433号)。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