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胡建容先生为总经理,聘任曾志远先生为技术副总经理,聘任施政先生、王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发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施政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
许萍 林金堂 邓乃文
日期: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