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先锋新材: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2年9月20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1:30开始在公司会议室(宁波市海曙区汇士路8号)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股份总数121,431,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总数97,926,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9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总数23,504,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8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熊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了《关于免去王涛先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9,598,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2.0201%;反对21,833,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97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02%;反对21,833,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了《关于免去白瑞琛先生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183,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2.5018%;反对21,248,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4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86%;反对21,248,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了《独立董事选举》议案

3.01 关于提名杨光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1,152,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3.30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25,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238%。

本议案获得通过,杨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了《非独立董事选举》议案

4.01 关于提名凌赛珍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1,148,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3.296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2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051%。

本议案获得通过,凌赛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胡振楠律师、应冰倩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