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2022年 9 月30 日独立董事:王凤荣、宋云峰、华欲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