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借款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利率调整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且本次借款的利率将遵循市场原则,价格公允,公司及钢银电商、钢联资讯、隆众资讯、钢联宝、中联钢、钢联国际、北京钢联财务风险可控,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借款利率调整的事项。
二、关于调整钢银电商向隆挚基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钢银电商向隆挚基金借款利率调整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钢银电商经营实际要求,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且本次借款的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率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利率调整的事项。
三、关于调整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利率调整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钢银电商经营实际要求,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且本次借款的利率调整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率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利率调整的事项。
四、关于补充确认并增加钢银电商向置晋贸易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充确认并增加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钢银电商经营实际要求,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且本次借款的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率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补充确认并增加钢银电商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金源 周旭 杜惟毅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