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安全总监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议召集召开和审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经审阅段峰先生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段峰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段峰先生为公司安全总监,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意段峰先生的薪酬按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2年6月)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