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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达环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1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

(财会〔2021〕35号),公司按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解释”)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变更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第15号解释明确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

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第15号解释明确了企业利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平台将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强调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此外,为突出资金集中管理存款的特殊性,成员单位可以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在报表中单独列示。

(三)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第15号解释修订了亏损合同在判断时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涵盖的口径,要求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施行本解释第(一)项,对于在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施行本解释第(二)项,公司财务报表已按照上述规定列报,无需调整。施行本解释第(三)项,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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