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办法所称股东仅指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投资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中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热情、文明原则:接待投资时应做到热情、文明。投资者来访接待实行“首任负责制”,即由第一个接待的人员全程负责协调投资者与有关部门的衔接直至投资者离开,在
接待工作中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互相推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个人投资者;
(二)机构投资者;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股东大会;
(三)电话咨询和电子邮件;
(四)投资者调研(含交流和现场参观等);
(五)股东查询;
(六)路演、分析师会议;
(七)媒体采访与报道、新闻发布会;
(八)传真、邮寄资料;
(九)公司网站及投资者互动平台;
(十)投资者见面会、网上投资者交流会;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分红派息、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修改公司章程、控股股东变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增减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公司均应积极地向投资者披露。但法律法规允许保护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除外;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分析研究、信息沟通、公关处理等三个方面。
(一)分析研究要求对公司的股价走势、股东情况、行业情况、舆情监测情况、宏观经济情况等适时进行跟踪分析,另外还应及时掌握证券监管机构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最新监管动态,以协助公司管理层尽快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
(二)信息沟通是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各方的一种双向沟通。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收集公司信息(包括对公司公告的搜集和整理、日常投资者的舆情监测等),通过办法第八条中的方式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2.汇总公司投资者提供的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等相关信息,将市场对公司经营行为和发展战略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三)公关处理主要指当危机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或预计其将出现时,必须制定迅速有效的应对危机事件及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
1.危机事件的公关处理
(1)危机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的负面报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业绩数据泄密、诉讼、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自然灾害等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2)危机事件的公关处理:
a.查明事实真伪,掌握准确信息,如有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b.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研究应对方案、明确分工;
c.准备好新闻通稿,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d.主动与外界联系,建立广泛的信息来源,发现虚假报道,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更正;
e.合理利用媒体资源,正确引导舆论,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投资者;
f.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分析师沟通。
2.重大事项的公关处理
(1)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大幅波动的重大事项。
(2)重大事项的公关处理:
a.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按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及时表明态度;
b.核实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强调重大事项的保密要求;
c.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跟踪事件进展,根据事件需要,由新闻发言人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布情况;
d.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消除公众误解,尽可能配合媒体报道事实真相,进行有效的传播管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投资者来访需见公司领导的,由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所属单位、全体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23-65933055)作为公司对外联系的一个重要渠道,只能用于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接待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该电话在每个工作日 8:30-12:00,14:00-17:00 应保持畅通和随时接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网站(http://www.zdydep.com)是公司对外联络和展示公司形象的一个重要平台,公司办公室应指派专人对网站进行维护,保证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会秘书邮箱的管理并及时予以回复。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进行投资者现场接待前,需要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完整填写调研来访承诺书,并确保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咨询原则上由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其他部门接到投资者咨询电话时应及时告知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电话,请其与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公司各部门接到投资者以信件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的重要函件应及时与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沟通。给投资者的回复稿件应按照公司公文管理规定,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发出,重大事项还需请示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回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应积极参与重庆市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积极与其他上市公司交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经验,并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水平。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