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派克新材 |
股票代码: | 605123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是玉丰、宗丽萍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30号 |
股份变动性质: | 持股数量不变,因派克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致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是玉丰、宗丽萍 |
派克新材、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A股 | 指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股票面价值为人民币壹元整的人民币普通股 |
非公开发行 | 指 | 派克新材非公开发行13,170,892股A股股票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派克新材非公开发行导致是玉丰、宗丽萍控制派克新材股份比例由61.63%被动稀释至54.93%的事项 |
本报告书 | 指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若出现总数和各分数项数值之和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是玉丰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身份证号码: | 32022219761004****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30号 |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姓名: | 宗丽萍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身份证号码: | 32022219780111****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30号 |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是玉丰和宗丽萍为派克新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宗丽萍为是玉丰之配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2022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号)核准,派克新材非公开发行13,170,892股A股股票,公司总股本增至121,170,892股。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的派克新材股份比例被动稀释,由
61.63%下降至54.93%,变动超过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是玉丰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2.64%的股份,通过无锡市派克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上市公司0.77%的股份,通过无锡众智恒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0.94%的股份,宗丽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7.29%的股份。因此,是玉丰和宗丽萍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61.63%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派克新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21,170,892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4.9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 ||
宗丽萍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0,270,000 | 37.29 | 40,270,000.00 | 33.23 |
是玉丰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4,450,000 | 22.64 | 24,450,000.00 | 20.18 |
无锡众智恒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900,000 | 2.69 | 2,900,000.00 | 2.39 |
无锡市派克贸易有限公司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830,000 | 0.77 | 830,000.00 | 0.68 |
是玉丰、宗丽萍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股份数量 | 66,560,000 | 61.63 | 66,560,000 | 54.93 |
注:是玉丰通过无锡众智恒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派克新材1,010,000股股份。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未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是玉丰、宗丽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派克新材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玉丰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宗丽萍
年 月 日
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无锡市 |
股票简称 | 派克新材 | 股票代码 | 60512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是玉丰、宗丽萍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苏省无锡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下降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因派克新材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数量:66,560,000股;比例:61.6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0股;变动比例:6.70%; 变动后数量:66,560,000股,变动后比例:54.9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
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是玉丰、宗丽萍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玉丰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宗丽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