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九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是玉丰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宗丽萍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是凯玉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陈易平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孙新卫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3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4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 2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2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比较 ...... 2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4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6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3
释 义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派克新材/上市公司/公司/发行人 | 指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派克新材,A股股票代码为605123 |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派克新材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2022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军工事项审查反馈结果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决议事项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2年7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2022年8月16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号),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2022年9月23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6名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2年9月27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
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2]B12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9月27日10时止,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投资者缴款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已收到16家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共计1,599,999,960.16元(大写壹拾伍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陆拾圆壹角陆分)。
2022年9月27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发行人账户。
2022年9月27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2]B12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9月27日12时止,发行人已收到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不含税)14,000,000.00元后的出资款人民币1,585,999,960.16元。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9,999,960.1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060,706.02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2,939,254.14元,其中:
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170,892.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1,569,768,362.14元。
发行人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权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13,170,892股,符合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号)中关于“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60万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年9月20日),发行底价为104.6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及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1.48元/股。
(四)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2]B120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9,999,960.1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060,706.02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2,939,254.1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170,892.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1,569,768,362.14元。
(五)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2022年8月2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询价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询价对象名单》”),包括:截至2022年8月1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3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基金公司2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公司13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投资者20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86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2022年8月22日)后至申购日(2022年9月22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庄丽、南京祥
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怀斌、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盛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何慧清、循远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梓旭、上海煜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磐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晗、周雪钦、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三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思阁凯盛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厦门象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UBS AG、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信(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arshall WaceLLP、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Association、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计53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认购邀请书》发送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发送对象均表示收到《认购邀请书》。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认购”,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9:00-12:00,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34个认购对象提交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文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34个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除13名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其余21名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所有投资者的申购均为有效申购。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报价(元/股) | 累计认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6.80 | 10,000 | 不适用 | 是 |
2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106.15 | 5,000 | 是 | 是 |
3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10.00 | 7,500 | 不适用 | 是 |
4 |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128.00 | 6,000 | 是 | 是 |
5 |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战投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8.00 | 5,000 | 是 | 是 |
6 |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 130.00 | 20,000 | 是 | 是 |
125.00 | 20,000 | ||||
105.00 | 20,000 | ||||
7 |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8.00 | 5,000 | 是 | 是 |
8 |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对冲策略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 108.00 | 5,000 | 是 | 是 |
9 | UBS AG | 122.83 | 6,100 | 不适用 | 是 |
10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0.01 | 5,000 | 是 | 是 |
125.01 | 13,000 | ||||
104.63 | 15,500 | ||||
11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 116.00 | 5,000 | 是 | 是 |
12 |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74 | 7,000 | 是 | 是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报价(元/股) | 累计认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 120.00 | 5,000 | 是 | 是 |
14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30.00 | 6,500 | 不适用 | 是 |
15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6.08 | 8,600 | 不适用 | 是 |
111.50 | 30,600 | ||||
16 |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123.99 | 5,000 | 是 | 是 |
114.99 | 6,000 | ||||
105.99 | 7,000 | ||||
17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2.12 | 5,000 | 不适用 | 是 |
18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2.66 | 6,900 | 不适用 | 是 |
19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4.88 | 12,300 | 不适用 | 是 |
121.55 | 22,600 | ||||
115.20 | 47,600 | ||||
2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5.50 | 10,500 | 不适用 | 是 |
121.48 | 19,300 | ||||
116.08 | 28,600 | ||||
21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19.28 | 5,000 | 是 | 是 |
113.26 | 6,000 | ||||
106.77 | 7,000 | ||||
22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8.01 | 9,100 | 不适用 | 是 |
120.01 | 17,800 | ||||
118.11 | 21,600 | ||||
2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 | 125.53 | 5,600 | 是 | 是 |
117.43 | 6,400 | ||||
24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多策略优选投资账户 | 119.00 | 5,000 | 是 | 是 |
25 |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 119.00 | 5,000 | 是 | 是 |
26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 | 119.00 | 5,000 | 是 | 是 |
2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 121.51 | 5,000 | 是 | 是 |
115.35 | 10,000 | ||||
114.79 | 12,000 | ||||
28 | 134.98 | 10,000 | 是 | 是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报价(元/股) | 累计认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4.90 | 15,000 | |||
104.63 | 25,000 | ||||
29 |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21.33 | 8,000 | 是 | 是 |
30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4.00 | 5,000 | 不适用 | 是 |
31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定增型(个分红)委托投资管理专户 | 125.88 | 5,100 | 是 | 是 |
3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4.24 | 9,400 | 不适用 | 是 |
121.51 | 11,900 | ||||
114.79 | 24,400 | ||||
33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21.00 | 6,800 | 不适用 | 是 |
34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1.33 | 7,000 | 是 | 是 |
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确认,并经律师核查:共计34个认购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申购,所有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均为有效报价。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1.48元/股,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 (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1 | 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1.48 | 1,234,771 | 149,999,981.08 |
2 | 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1.48 | 576,226 | 69,999,934.48 |
3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21.48 | 1,070,135 | 129,999,999.80 |
4 |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 121.48 | 1,646,361 | 199,999,934.28 |
5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21.48 | 535,067 | 64,999,939.16 |
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1.48 | 749,094 | 90,999,939.12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 (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7 |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121.48 | 493,908 | 59,999,943.84 |
8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定增型(个分红)委托投资管理专户 | 121.48 | 419,822 | 50,999,976.56 |
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 | 121.48 | 460,981 | 55,999,971.88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1.48 | 1,407,644 | 171,000,593.12 |
1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1.48 | 1,860,388 | 225,999,934.24 |
1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1.48 | 979,585 | 118,999,985.80 |
13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1.48 | 411,590 | 49,999,953.20 |
14 | 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121.48 | 411,590 | 49,999,953.20 |
15 | UBS AG | 121.48 | 502,140 | 60,999,967.20 |
1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 121.48 | 411,590 | 49,999,953.20 |
合计 | 13,170,892 | 1,599,999,960.16 |
上述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1,599,999,960.16元,发行股数为13,170,892股。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4、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2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3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4 |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5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7 |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B | 是 |
8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定增型(个分红)委托投资管理专户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3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4 |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5 | UBS AG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1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派克新材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已作出如下承诺: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并保证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本单位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则已按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派克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私募备案情况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均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定增型(个分红)委托投资管理专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属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27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43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3个资产管理计划、2个公募基金产品以及1个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35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其余公募基金产品和养老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管理的中信证券定增领新5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信证券青岛城投金控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首元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产
品备案。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六)股份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院天博中心C座8层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首元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207,054.00万元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认购1,234,771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吴吟文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576,226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519室法定代表人:吴磊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1,070,13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洛新工业园区九州路法定代表人:肖争强
注册资本:32,970.88万元经营范围:大型回转支承的设计、制造;精密轴承的设计、制造;盾构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中高频淬火,轴承滚子来料加工;锻件、铸件、法兰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技术、设备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除外)。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1,646,361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公司名称: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企业性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注册地:State of New York,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法定代表人:Charles Chiang 江明叡注册资本:178,500.00万美元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本次认购535,067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地: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注册资本:15,000万元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749,09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无锡市凤威路2号法定代表人:华晓峰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网上零售百货;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认购493,908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39号9楼01单元、10楼和11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注册资本:300,000万元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人寿股票定增型(个分红)委托投资管理专户本次认购419,82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注册资本:1,482,054.68万元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460,981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吴林惠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1,407,64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法定代表人:刘晓艳注册资本:13,244.2万元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1,860,388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法定代表人:潘福祥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979,58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法定代表人:于业明注册资本:15,000万元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411,5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4、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人: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法定代表人:程远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次认购411,5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5、UBS AG
公司名称:UBS AG企业性质:境外法人(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注册地: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Basel, Switzerland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房东明注册资本:3,8584.08万瑞士法郎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UBS AG本次认购502,14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注册资本:1,482,054.68万元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411,5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未来交易安排情况上述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玉丰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30号
电话:(0510)8558 5259
传真:(0510)8558 5239
联系人:刘波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电话:(010)5683 9300
传真:(010)5683 9400
保荐代表人:孙在福、孙轩经办人员:张诺亚、鲁庆一
(三)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朴成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4层电话号码:(025)8663 3108传真号码:(025)8332 9335经办律师:邵斌、刘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张彩斌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电话号码:(0510)6879 8988传真号码:(0510)6856 7788经办注册会计师:赵明、姜铭
(五)验资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张彩斌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电话号码:(0510)6879 8988传真号码:(0510)6856 7788经办注册会计师:赵明、姜铭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比较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2年9月2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 | (股) | (%) | 股份性质 |
1 | 宗丽萍 | 40,270,000 | 40,270,000 | 37.29 | 境内自然人 |
2 | 是玉丰 | 24,450,000 | 24,450,000 | 22.64 | 境内自然人 |
3 | 臧洪涛 | 6,776,800 | - | 6.27 | 境内自然人 |
4 | 无锡众智恒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900,000 | - | 2.69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军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97,900 | - | 1.11 | 其他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军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58,638 | - | 1.07 | 其他 |
7 | 周福海 | 930,700 | - | 0.86 | 境内自然人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信国防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69,600 | - | 0.81 | 其他 |
9 | 无锡市派克贸易有限公司 | 830,000 | 830,000 | 0.77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0 | 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00,000 | - | 0.56 | 其他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以截至2022年9月20日的股东情况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 (股) | 限售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股份性质 |
1 | 宗丽萍 | 40,270,000 | 40,270,000 | 33.23 | 境内自然人 |
2 | 是玉丰 | 24,450,000 | 24,450,000 | 20.18 | 境内自然人 |
3 | 臧洪涛 | 6,776,800 | - | 5.59 | 境内自然人 |
4 | 无锡众智恒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900,000 | - | 2.39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60,388 | 1,860,388 | 1.54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 (股) | 限售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股份性质 |
6 |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 1,646,361 | 1,646,361 | 1.36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7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07,644 | 1,407,644 | 1.16 | 国有法人 |
8 | 北京首新金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34,771 | 1,234,771 | 1.02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军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97,900 | - | 0.99 | 其他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军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58,638 | - | 0.96 | 其他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发行新股数量(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6,550,000 | 61.62 | 13,170,892 | 79,720,892 | 65.79 |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 66,550,000 | 61.62 | 13,170,892 | 79,720,892 | 65.79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1,450,000 | 38.38 | - | 41,450,000 | 34.21 |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 41,450,000 | 38.38 | - | 41,450,000 | 34.21 |
三、股份总数 | 108,000,000 | 100.00 | 13,170,892 | 121,170,892 | 100.00 |
(二)资产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各项财务指标将更加稳健。
(三)业务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发生重大改变。
(四)公司治理、高级人员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宗丽萍和是玉丰。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公司将继续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独立性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受到影响。
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构成直接影响,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发行不会使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控股股东)之间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公司章程》《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
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号)和派克新材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不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缴款通知书》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以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
张诺亚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孙在福 孙 轩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签名: ______________
邵 斌 刘明明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名: ______________
吴朴成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
赵 明 姜 铭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彩斌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
赵 明 姜 铭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彩斌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