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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58号)

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十月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

关注函〔2022〕第358号)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源”、“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新开源出售NKY Biotech US., Inc.(下称“NKY US”)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58号),出具《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58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6、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新开源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所律师同意新开源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9、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新开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58号)(下称“关注函”)中与律师相关的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1

请说明你公司接到《追索函》后与 Abcam 进行沟通的具体经过,核实并说明前期 Abcam 对 BioVision 进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股权购买协议》及相关协议对你公司在上述尽职调查期间相关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你公司是否已充分履行相关义务,前期出售BioVision 事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完整、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追索函》对你公司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你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义

务,并提示相关风险。

本所律师经核查《股份购买协议》文本、新开源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就上述问题分别回复如下: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正在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和措施,谋求妥善解决相关事件

2022年9月22日,上市公司收到Abcam PLC(下称“Abcam”)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追索函》。在《追索函》中,Abcam基于其对相关事项的理解,向公司提出追索不低于1,800.00万美元赔偿的诉求。2022年9月26日,上市公司收到Abcam通过国际快递寄送的《追索函》及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在收到《追索函》后翌日(即2022年9月23日),对收到《追索函》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Abcam进行了回复。2022年9月26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基于股份购买协议>的追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9),对收到《追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第9.6条的约定,上市公司应在收到Abcam发出的《追索函》后20日内回复,即上市公司应在2022年10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Abcam正式回复并提出异议。根据上市公司陈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尚未通过正式渠道与Abcam进行沟通。上市公司已委托海外律师代理与本次事件相关的后续沟通、协商、仲裁(如有)等环节或法律程序。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委托的海外律师现正起草向Abcam正式回复并提出异议的书面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陈述,未来,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与Abcam就本次事件进行沟通、协商,通过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和措施,谋求妥善解决相关事件。

二、在Abcam对BioVision Inc.(下称“BioVision”)尽职调查期间,上市

公司尽可能地为Abcam提供了便利

(一)在Abcam对BioVision尽职调查期间,上市公司依照国际并购惯例,基于“尽最大努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Abcam提供了便利

根据上市公司陈述,在Abcam提议拟收购BioVision后,上市公司于2021年3月开始配合Abcam的尽职调查工作。在Abcam开展对BioVision的尽职调查工作前,上市公司依照国际并购惯例,通过网络数据库(Data Room)并依照Abcam提出的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向Abcam及其委聘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Abcam对BioVision的尽职调查范围包括业务、财务、法律、供应链及生产、研发、人力资源等方面,历时长达近4个月。

在Abcam对BioVision尽职调查前期,上市公司依照Abcam提出的尽职调查清单准备相关资料,并根据Abcam的反馈增补相关资料。同时,上市公司定期与Abcam就尽职调查资料的准备进度进行沟通,在充分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尽最大善意与可能地为Abcam对BioVision的尽职调查提供便利。在此期间,由于上市公司无法确定Abcam提出收购提议的诚意,且Abcam的业务规模远大于BioVision,上市公司并未明确知会BioVision相关人员Abcam拟收购BioVision的相关意向;在满足Abcam尽职调查需求的前提下,上市公司上传至网络数据库中的相关资料为脱敏后的文件。

2021年4月末,Abcam明确向上市公司提出对BioVision进行现场考察并对管理层进行访谈的要求,上市公司向BioVision管理层知会了Abcam拟收购的BioVision的提议,并协助Abcam安排其对BioVision管理层的访谈、接待Abcam对BioVision的实地考察等活动。

2021年5月末,上市公司进一步确认Abcam收购BioVision的诚意,在Abcam提出希望进一步查看未脱敏相关资料的需求后,上市公司在网络数据库中设置了涉密数据库(Clean Room),并按Abcam提出的未脱敏相关资料清单,上传了未脱敏的资料,且持续按照Abcam的反馈及要求增补未脱敏资料,直至双方正式签署《股份购买协议》。

综上所述,在Abcam对BioVision尽职调查期间,上市公司依照国际并购惯例,基于“尽最大努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Abcam提供了便利;期间,上市公司在充分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尽最大善意与可能地配合Abcam对BioVision的尽职调查,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欺骗或误导Abcam的情形。

(二)《股份购买协议》中未对上市公司在Abcam对BioVision尽职调查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进行约定,上市公司基于“尽最大努力”的前提下,按照Abcam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Abcam提供其要求的相关资料

至2021年6月末,上市公司与Abcam就其收购BioVision事项进入关键的谈判环节。由于上市公司与Abcam就其收购BioVision事项进行谈判的时间,晚于Abcam对BioVision的尽职调查期间,因此《股份购买协议》中并未对上市公司在Abcam对BioVision尽职调查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进行约定。上市公司基于“尽最大努力”的前提下,按照Abcam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Abcam提供其要求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欺骗或误导Abcam的情形,已充分履行配合Abcam对BioVision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三、上市公司在出售BioVision事项中,相关信息披露完整、风险提示充分

在出售BioVision的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完整、风险提示充分。

2021年8月1日(北京时间),上市公司与Abcam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上市公司及时地披露了《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他相关文件;2021年9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上市公司及时地披露了《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2021年10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2021年10月27日(北京时间),NKY US的100%股权的所有人已由博爱新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开源生物”)变更为Abcam US Group Holdings Inc(下称“Abcam US”),新开源生物不再持有NKYUS 股权,Abcam US已以现金形式向新开源生物电汇了扣除2,720.00万美元交易保证金后的金额32,209.65万美元,上市公司及时地披露了《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在上市公司2021年8月披露的《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2021年9月披露的《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10月披露的《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文件中,明确提示了与本次交易价款支付相关的风险,具体如下:

“(三)本次交易价款无法按时支付的风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通过现金形式进行交易,不涉及股票发行。2021年8月1日,交易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虽然交易各方已就后续对价支付作出了相应的安排,但若交易对方未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交易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筹集足额资金,可能直接导致其无法按期支付足额的股权转让款。

(四)NKY US的实际交易对价与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对价存在差异的风险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上市公司以截至2021年5月31日未经审计的NKY US财务信息为基础估算了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供投资者参考。在正式交割前,新开源生物将向Abcam US递交以截至交割日前一个月末的财务信息编制的《交割财务证明》。交易双方将以《交割财务证明》中列示的财务信息为基础计算交易价格,交易双方将以此作为交易对价总额的确认依据,计算交割后交易对方需向新开源生物实际支付的交易价格。同时,交割完成后交易双方或将根据《股份购买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异议解决机制对尚未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进行调整或额外支付现金对价。因此,新开源生物因出售NKY US而实际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额与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价格总额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中NKY US实际交易对价与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交易对价存在差异的风险。

(六)关于交易对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风险本次交易中,交易双方约定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Abcam US应以现金形式向新开源生物支付扣减2,720.00万美元保证金后的交易对价。尽管Abcam US为全球知名生命科学试剂供应商Abcam的全资子公司,资金实力较强,商业信誉良好,恶意拖欠、拒绝支付交易对价的风险较低。但由于本次交易为跨境交易,交易双方协商的交割地点为美国,而交割时交易各方身处中国、美国、英国等国,且本次对价的支付采用银行电汇的形式进行,汇款行与收款行均需在各自的工作时间对此进行处理,本次交易的交割与支付无法在同

一时间进行。因此,本次交易存在交易对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风险。”综上所述,在出售BioVision的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完整、风险提示充分。

四、《追索函》目前对上市公司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上市公司现时无需承担赔偿义务《追索函》属于Abcam向上市公司提出的单方面诉求,目前对上市公司未产生法律约束力,上市公司现时无需因《追索函》承担任何的赔偿义务。上市公司对Abcam发出的《追索函》保持异议,对于Abcam在《追索函》中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后续,上市公司将与Abcam保持沟通,通过协商、仲裁(如有)等环节或法律程序,争取妥善解决相关事件。根据目标公司陈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委托海外律师,海外律师将代理与本次事件相关的后续沟通、协商、仲裁(如有)等环节或法律程序。未来,若上市公司与Abcam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双方可能会通过在美国纽约提起商业仲裁的形式解决相关争议;若仲裁结果支持Abcam的诉求,公司将面临承担补偿责任的风险。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四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58号)之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陈 凯经办律师:陈 凯
经办律师:李 湃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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