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绿色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维先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27 号绿色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维先: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2015年至2016年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方式取得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东方”)70%股权。你们于交易中作出了业绩承诺,其中包括绿色东方的四家项目公司2016-2019年合计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2亿元。如未完成业绩承诺,则应按照约定向盈峰环境进行补偿。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439号),绿色东方的四家项目公司2016-2019年度经审计的累计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数。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1075号],你们应向盈峰环境支付业绩承诺未完成的补偿款11,346.06万元等。你们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