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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深交所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

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9月16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896号)(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落实。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落实函所列问题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宋体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楷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修改、补充楷体(加粗)

问题: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失效后控制权的稳定性风险。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失效后控制权的稳定性风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管理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伟明、黎柏松于 2017 年 7月 3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谢伟明与黎柏松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共同控制和管理公司,在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上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以谢伟明的意见为最终表决意见。《一致行动协议》自双方均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

如果《一致行动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履行或到期后未能继续保持一致行动的情形,共同控制格局将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可能会影响公司现有控制权的稳定,从而对公司管理团队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谢伟明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宗辉 许 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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