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2〕983号
关于对李明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明芳,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查明的事实,李明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19日至25日期间,李明芳实际操作、使用“初某明”证券账户买卖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股票。2月20日,李明芳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2月21日,李明芳继续买卖京泉华股票,持股比例最高达到7.26%;
截至2月25日,李明芳所持京泉华股票全部卖出。
李明芳在首次买入京泉华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京泉华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明芳作为京泉华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李明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明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明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李明芳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