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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二)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公司OA系统公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6日,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

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的情况,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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