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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喻信息”)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闫春雨、孙静、张艳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闫春雨、孙静、张艳菊: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年1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5,600万元至8,300万元;4月26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3,500万元至15,50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4,987.25万元。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闫春雨、总经理孙静(时任)、财务总监张艳菊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喻信息、闫春雨、孙静、张艳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闫春雨、孙静、张艳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号)。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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