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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上市保荐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3-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作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卡龙”、“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或“浙商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非经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CLON JEWELLERY 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473室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3日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2月10日
股票简称及代码:曼卡龙(3009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826762XG
注册资本:20,400万元
经营范围:珠宝、金银饰品、工艺品、钟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
法定代表人:孙松鹤
联系电话:0571-89803195

3-3-2

传真号码:0571-82823955
邮政编码:310020
电子邮箱:ir@mclon.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19年-2021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所审计,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简要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90,164.5884,973.5060,628.5754,002.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78,306.1676,241.7453,889.8647,524.93
资产负债率(%)13.0210.2811.1112.00
营业收入(万元)70,259.28125,253.8880,863.5489,660.21
净利润(万元)3,541.127,028.796,364.936,491.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573.557,028.796,364.936,491.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420.426,030.495,623.546,089.19
基本每股收益(元)0.180.360.420.42
稀释每股收益(元)0.170.360.420.4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609.9912.5514.6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5,964.26-3,017.918,479.905,367.40
现金分红(万元)2,142.001,938.00--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曼卡龙是一家集珠宝首饰创意、销售、品牌管理为一体的珠宝首饰零售连锁企业,主营业务是珠宝首饰零售连锁销售业务。公司专注于珠宝品牌建设,聚焦年轻消费群体。公司拥有“MCLON曼卡龙”、“今古传奇”、“慕璨”等珠宝首饰品牌。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素金饰品及镶嵌饰品,主要产品为“三爱一钻”即“爱尚金”、“爱尚炫”、“爱尚彩”以及钻石饰品。

公司秉持“诚信、踏实、简单、创新”的经营理念,将曼卡龙珠宝品牌定位于“每一天的珠宝”,打造都市时尚女性成为人群中的“每天·亮点”。公司将“年轻、轻奢、色彩、情感”的珠宝理念融入到产品创意中,聚焦于年轻消费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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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顾客提供可以轻松拥有、具备轻奢时尚内涵的珠宝首饰。

公司致力于成为“国际化轻奢时尚品牌”。发展至今,公司凭借精准的产品定位和科学化的管理方式从中国珠宝行业中脱颖而出,品牌影响力日益提升。公司一直以来十分重视产品的时尚感及设计感,并以不断追求创新设计为品牌核心竞争力。曼卡龙为消费者提供紧跟时尚潮流,又极具设计内涵的珠宝饰品,成为更了解现代新女性需求的时尚珠宝品牌。

二、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黄金、铂金、钻石等。近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动影响,金交所黄金挂牌价格波动较大,铂金市场价格与黄金市场价格总体正相关。钻石市场价格从长期来看处于温和上涨趋势,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小。

2019年-2022年6月,上海黄金交易所金价波动情况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数据

公司素金饰品中计克类产品零售价格与金交所黄金、铂金挂牌价格联动。若在公司存货周转期内黄金、铂金、钻石等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下降,一方面公司存在因产品售价下降带来的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也将面临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同时,若黄金、钻石等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引起产品售价上升,可能导致顾客消费意愿降低,销量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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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中国珠宝首饰市场持续发展,目前珠宝首饰的消费需求已朝着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当前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已经呈现出差异化竞争局面,行业内优秀企业通过深度挖掘特定群体的消费偏好,在某一细分领域形成竞争优势。市场竞争逐步从价格竞争转为品牌、商业模式、营销渠道、产品设计和质量的综合竞争,竞争趋于激烈。在未来发展中,若公司不能持续发挥自身优势,将存在因行业竞争加剧造成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三)市场需求下降风险

珠宝首饰作为可选择性消费,其对市场需求、经济前景展望和消费者偏好尤其敏感。我国已成为全球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增长最为明显的国家之一,但由于近几年我国整体经济增速下滑,珠宝玉石首饰消费增速亦有所放缓,若未来经济增速持续下滑,市场消费需求增长可能相应放缓,从而将对公司经营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四)浙江省外业务扩展的风险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浙江省外地区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27%、7.55%、8.71%和8.08%。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和品牌影响力的提升,公司正在积极拓展省外市场,由于在省外公司的品牌影响力、消费者忠诚度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和巩固,若省外销售渠道的拓展工作未能顺利进行,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委外生产风险

公司是集珠宝首饰创意、销售、品牌管理为一体的珠宝首饰零售连锁企业,自身不拥有生产加工环节,全部产品均通过委外生产或外购。虽然公司对委外生产商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并与委外生产商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但如委外生产商延迟交货,或者委外生产商的加工工艺和产品质量达不到公司所规定的标准,将会对公司的库存管理、品牌声誉乃至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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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货余额较大及跌价的风险

由于珠宝首饰行业自身经营的特点,各珠宝首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均要保持相当数量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公司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4,247.20万元、33,769.86万元、44,194.28万元和44,681.69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63.42%、55.70%、52.01%和49.56%,公司存货规模较大,占资产总额比重较大。未来,若钻石、黄金等主要原料价格大幅波动,公司将面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风险。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项目建设到实现预期效益存在一定时间周期,如本次发行成功,募集资金的到位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的延后性,将大幅摊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存在发行后一段时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八)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风险

公司产品款式众多,公司自行设计或合作设计的产品款式如不属于在他人专利申请前已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成品采购的卖方实施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存在公司侵犯或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公司通过申请商标及专利、广告宣传、市场督察等途径防止公司品牌和产品款式被冒用模仿。公司在经营理念上坚持通过产品设计、产品推广的形式塑造品牌要素,随着公司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公司面临被同行业其他珠宝商抄袭款式和仿冒的风险。如果公司品牌被冒用、产品款式被模仿,则将影响公司品牌的市场口碑和美誉度。

(九)租赁物业不能续租及与商场合作关系不能延续的风险

以租赁方式取得经营所需场所系珠宝首饰零售企业通行的方式。截至2022年6月30日,曼卡龙品牌零售终端网点共计209家。其中直营店28家,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专柜71家,主要系公司与商场运营方签署联营协议获取经营所需柜面;加盟店110家,经营场所主要系加盟商通过租赁店面或者与商场签署联营协议等方式获得。未来如发生租赁物业不能续租,或与商场的合作关系不能按时延续等情形,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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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原材料采购、委托加工、产品流转等环节进行把控。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产品质量相关的重大诉讼或被质量检测部门处罚。若未来公司无法有效实施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则将对公司品牌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加盟商管理风险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加盟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6.13%、26.59%、27.91%和25.53%。公司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协议,加盟商获得公司授权并从事“曼卡龙”品牌产品销售运营,公司与加盟商不存在所有权关系,在财务上也不存在从属与管理关系,但是加盟商运营方式需符合加盟协议的要求。同时,公司在培训、督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并通过定期巡查、辅导整改、回访抽查、不定期抽查、第三方暗访等方式,确保加盟店的经营规范性及终端服务质量。

加盟商的人员、资金、财务、经营和管理均独立于公司,若出现加盟商的经营活动有悖于公司的品牌经营宗旨,同时公司无法对加盟商进行及时管控的情形,将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经营规模的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若本次发行成功,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募投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的经营规模将继续扩大,在资源整合、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具备了销售网点拓展规模复制的能力,但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及人力资源不能及时适应公司未来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大,将影响公司的运营能力和发展动力,公司会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十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曼卡龙@Z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全渠道珠宝一体化综合平台建设项目及“慕璨”品牌及创意推广项目。上述项目如顺利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同时也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管理能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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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更高的要求。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变化、消费者购买力、消费者消费偏好和品牌认知、项目实施进度可能延缓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效益和预期目的的风险。

(十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总额均将有所增长。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公司将显著扩大业务规模,促进业务发展,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募集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的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

(十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于营销网络扩建项目、设计展示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智慧零售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其中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由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存在部分门店开立进展略慢于预期的情况,未来若门店所在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受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购买力下降等影响导致项目实施进度延缓,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及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十六)重大疫情风险

自2020年以来,全国各地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目前全国新冠疫情整体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区疫情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复,未来若公司总部和门店所在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将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十七)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由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十八)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为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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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的风险。

(十九)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存在导致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P1=P0-D;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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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即不超过61,200,000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五)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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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1,6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曼卡龙@Z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53,851.9528,841.95
2全渠道珠宝一体化综合平台建设项目34,790.1333,970.13
3“慕璨”品牌及创意推广项目11,157.938,787.93
合计99,800.0071,600.00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上述项目所需的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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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1、沈斌: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2、朱庆锋: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曾参与或负责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杭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等。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项雷:2009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项目、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项目、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项目、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2、项目组其他成员:陈忠志、王可、高奕、陆京州

上述人员均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五、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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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浙商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浙商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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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浙商证券承诺,自愿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浙商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管理。

七、保荐机构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2022年8月11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就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工作计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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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工作计划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公司制定有关制度并督导其实施。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公司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公司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二)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完成。

九、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承根保荐代表人:沈斌、朱庆锋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上城区五星路201号邮编:310020电话:0571-87902568传真:0571-87901974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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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曼卡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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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项 雷

保荐代表人:

沈 斌 朱庆锋

内核负责人:

高 玮

保荐业务负责人:

程景东

总经理:

王青山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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