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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尼测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申请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规定, 在按

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6 个月不能买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公司股权激励的限售约定部分除外),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股、公积金转赠股本)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

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三十七条 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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