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066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9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宁
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46%股份。
2、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热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2年9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6,050.07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年4月19日、5月11日公告),同意公司为子公司金通租赁和明州热电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等渠道融资分别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5亿元、担保余额不超过7.5亿元和担保总额不超过6亿元、担保余额不超过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签署有效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除项目贷款外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项目贷款担保有效期以贷款审批有效期为准。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债权人名称 | 2022年9月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余额(万元) | 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 | 金通租赁 | 46% | 70.97%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4,600 | 0 | 0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18,400 | 6449.16 | 1.46% | |||
3 | 明州热电 | 100% | 39.7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 9,000 | 0 | 0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8,000 | 0 | 0 | |||
合计 | 40,000 | 6449.16 | 1.46% |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上述担保均为股东同比例担保,无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2-8-15 | ||
注册资本 | 8,000万美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06599469891U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605室 | ||||
经营范围 | 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21%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25%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4%股份。 | ||||
截至2022年8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201,741.38万元 | 净资产 | 58,574.03万元 | ||
负债合计 | 143,167.35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70.97% | ||
营业收入 | 8,482.34万元 | 净利润 | 3,228.54万元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163,939.85万元 | 净资产 | 49,676.69万元 | ||
负债合计 | 114,263.16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69.70% | ||
营业收入 | 10,206.03万元 | 净利润 | 4,549.53万元 |
公司名称 | 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4-1-30 | ||
注册资本 | 14,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翁君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12756295929R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鄞州区姜山镇)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肥料销售;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2年8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7,835.84万元 | 净资产 | 22,799.67万元 | ||
负债合计 | 15,036.17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39.74% | ||
营业收入 | 25,681.86万元 | 净利润 | 1,041.41万元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9,068.03万元 | 净资产 | 21,744.15万元 | ||
负债合计 | 17,323.88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44.34% | ||
营业收入 | 38,539.45万元 | 净利润 | 1,795.16万元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1 | 金通租赁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2.09.28 | 4,600 | 连带责任保证 | 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2.09.28 | 18,400 |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 ||
3 | 明州 | 中国银 | 2022.09.26 | 9,000 | 连带 | 主债权本金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 |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
热电
热电 |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 责任保证 | 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2.09.26 | 8,000 | 除了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金通租赁和明州热电分别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金通租赁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6,052.07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6,050.07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21%、39.94%和0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