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员工均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融合公司发展与优秀人才的成长,完善利益共享及相应的约束机制,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核心团队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的凝聚力,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 光: 高 晶:
张国清: 杨晨晖: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