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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22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文件 11-附件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和备案的日常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
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
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资产购置、出售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的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算程
   序;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或其他再融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或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七)公司收购、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认定的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
    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各方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条 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内幕信息,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及
时报备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董事会秘书处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十
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
间与地点。相关知情人应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以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
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除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告知保密义务,并填写《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
称“《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上述《登记表》及《备忘录》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对
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送资料
时,若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报送相关信息时书面
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填写《登记表》。
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若报送部门、内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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