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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本次发行前,中林集团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可支配的表决权合计占公司股份表决权总数的23.81%。中林集团拟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3,604,651股(含本数)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中林集团可支配的表决权合计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中林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与中林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中林集团出具的相关承诺,中林集团承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公司的股票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任何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中林集团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条件。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林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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