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半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龙机电”)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 47 号)(以下简称“《半年报问询函》”),《半年报问询函》所涉“关于公司向物产元通支付执行和解款项是否构成向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机电《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及核查相关资料:(1)未发现天津乐宝乐尔构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的情形;(2)公司抓住杭州中院调解且物产元通愿意和解的时机进行执行和解,是公司在履行法院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为了防止上市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的措施,以便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执行和解系公司与物产元通在杭州中院的主持和撮合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仅涉及公司与物产元通,未涉及到天津乐宝乐尔的权利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向物产元通支付执行和解款项不构成向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金龙机电--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半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 瑶 | 肖 攀 | 戴 辉 | ||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