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30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独立董事意见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丽娟 连漪 李存洁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