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就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分析后,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交易方案、交易各方以及就本次交易所签署的相关协议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系本公司与潜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徐向新: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黄治权: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张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