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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50%股权以及马鞍山江东中铁水务有限公司51%股权,并拟向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

(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前后,根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购买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未超过100%,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未超过100%,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组上市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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