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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任卫庆先生、赵茂华先生、洪寅先生、毛春光先生、周必红先生和陈忠芳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提名已取得被提名人的本人同意。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对任卫庆先生、赵茂华先生、洪寅先生、毛春光先生、周必红先生和陈忠芳先生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包建亚女士、周奇嵩先生和于卫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提名已取得被提名人的

本人同意。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对包建亚女士、周奇嵩先生和于卫星先生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综上,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申请综合授信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且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奇嵩、于卫星、包建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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