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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证券代码:301019 证券简称:宁波色母 公告编号:2022-066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进行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同意提名任卫庆先生、赵茂华先生、洪寅先生、毛春光先生、周必红先生和陈忠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股东任卫庆先生提名包建亚女士、周奇嵩先生和于卫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的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包建亚女士、周奇嵩先生和于卫星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包建亚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分别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任期自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附件1: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任卫庆: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浓色母粒厂技术员、宁波色母粒有限公司销售科科长、销售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红润园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润园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任卫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783,020股,任卫庆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宁波黄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6,608,572股,红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有公司2,850,261股。任卫庆先生是持有公司5.51%股份的宁波黄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任卫庆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赵茂华:男,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市鄞县梅湖农场车间主任、宁波浓色母粒厂副厂长、宁波色母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华彩新材料执行董事、总经理。

赵茂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400,000股,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赵茂华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洪寅: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市鄞县梅湖农场车间主任、宁波浓色母粒厂副厂长、宁波色母粒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洪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85,715股,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洪寅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毛春光: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曾任鄞县梅湖农场综合科长、宁波浓色母粒厂销售员、宁波色母粒有限公司销售科科长、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毛春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83,615股,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毛春光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周必红: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曾任宁波市鄞县横溪区供销社部门经理、宁波浓色母粒厂销售员、宁波色母粒有限公司销售员。现任本公司监事、销售员。

周必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67,605股,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周必红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陈忠芳: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曾任宁波市鄞县梅湖农场会计、宁波浓色母粒厂财务科科长、宁波色母粒有

限公司董事、财务科科长。现任本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彩润园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忠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28,571股,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陈忠芳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2: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包建亚: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中信宁波公司会计,华纳圣龙(宁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阿克苏·诺贝尔·长城涂料(宁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敏实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总监、首席财务官、执行董事、顾问,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包建亚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包建亚女士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周奇嵩: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二级律师。1990年9月至1997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司法局办事员;1997年3月至2003年4月,任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主任;2003年5月至2006年4月,任浙江华宁律师事务所主任;2006年5月至今,任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公司独立董事。

周奇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周奇嵩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于卫星: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5年8月至1999年4月,任宁波市高压氧舱厂总师助理;1999年5月至2005年

10月,任宁波市包装技术协会副秘书长;2005年11月至2008年6月,任宁波市包装技术协会副秘书长、宁波海曙科星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至今,任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秘书长、宁波海曙科星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宁波海曙嘉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秘书长、宁波海曙科星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宁波海曙嘉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宁波磁性材料应用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监事,家联科技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于卫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于卫星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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