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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21年7月7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本案往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2021年7月8日、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2022-003)。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鲁民终2237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干诺道8号交易广场34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附7-8号。

负责人:孙波。

原审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

经济开发区恒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健。诉讼代表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审被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李汶津。原审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雪欣。诉讼代表人: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审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法定代表人:王雪欣。

(二)二审判决结果

“1、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追收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未出资金额2,790.69万元本息归入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财产;

4、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9元,由上诉人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因被告烟台台海核电需返还原告恒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台海核电对被告烟台台海核电上述付款业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考虑到主债务人烟台台海核电及其母公司台海核电、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经公司向公司管理人及烟台台海核电管理人了解,恒丰银行已向公司及烟台台海核电申报了上述借款的债权。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清偿结果为准。同时,公司仍将持续与各方积极沟通,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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