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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有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公司简称:零点有数 证券代码:30116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9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安排、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5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7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7(六)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8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20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0

(十一)其他 ...... 21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3

(一)备查文件 ...... 23

(二)咨询方式 ...... 23

一、 释义

零点有数、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分、控股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等待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之间的时间段
归属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可归属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归属的日期,可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零点有数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零点有数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零点有数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零点有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零点有数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第二类)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9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刘升财务总监3.004.05%0.04%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8人)56.2576.01%0.78%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39人)59.2580.07%0.82%
预留14.7519.93%0.20%
合计74.00100.00%1.0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23.98万股的1.02%。其中,首次授予59.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2%,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7%;预留14.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9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安排、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可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可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当期可归属但未归属或因未满足归属条件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5、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2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值定比2022年营业收入值的增长率(A)或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定比2022年营业收入值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各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率(A)各考核年度 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B)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202315%12%15%12%
第二个归属期202430%24%145%136%
第三个归属期202545%36%290%272%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B)A≧Am或B≧BmX=100%
An≦A<Am或Bn≦B<BmX=80%
A<An且B<Bn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计算方式为自2023年度起各年度营业收入之和,例如:2023年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为2023年营业收入值,2024年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为2023年度与2024年度营业收入之和,以此类推。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度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归属比例1.00.80.60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归属。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5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6.85元的57.72%;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9.80元的52.01%;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5.35元的43.97%;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8.05元的40.73%。

3、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重点激励,有效激励”为原则,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共同促进公司发展为根本目的。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人才、技术密集型产业。研究人员、开发人员和数据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制约公司发展,核心人才则需具备行业业务经验和数据

技术等方面综合能力。公司人才队伍在决策报告业务领域较为成熟稳定,随着数据智能软件业务量增加,为顺应业务拓展和技术水平提升需求,公司增加了数据科学家、数据架构师、产品经理、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等研发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进入应用软件行业的门槛较高,加剧了对该行业的人才争夺。优秀人才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水平、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基石。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活力,增加公司凝聚力,助推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5.5元/股。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披露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零点有数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零点有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归属日、归属安排、禁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零点有数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注销。

3、零点有数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将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零点有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重点激励,有效激励”为原则,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共同促进公司发展为根本目的。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人才、技术密集型产业。研究人员、开发人员和数据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制约公司发展,核心人才则需具备行业业务经验和数据

技术等方面综合能力。公司人才队伍在决策报告业务领域较为成熟稳定,随着数据智能软件业务量增加,为顺应业务拓展和技术水平提升需求,公司增加了数据科学家、数据架构师、产品经理、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等研发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进入应用软件行业的门槛较高,加剧了对该行业的人才争夺。优秀人才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水平、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基石。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活力,增加公司凝聚力,助推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5.5元/股。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披露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零点有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这样的归属安排对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归属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零点有数本次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归属人数变动、归属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

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零点有数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零点有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及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

竞争力提升。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经营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及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各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归属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零点有数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2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零点有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零点有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5、《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刘佳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

2022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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