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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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
控制人吴一坚、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一坚,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邢博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杜 玲,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
杨 蓓,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钟春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涉及重大股权变动协议安排等事项
2020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称,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所持4,345万股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2020年7月2日,金花投资及邢博越分别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称,金花投资所持公司11.64%股份被司法拍卖,受让方邢博越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变更过户后,金花投资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14%。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股东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19.35%,已成为第一大股东。其中,邢博越持股14.35%,其一致行动人杨蓓持股1.85%、杜玲持股1.91%、钟春华持股1.25%。
2021年5月25日,公司在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邢博越称金花投资、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与股东邢博越个人之间
曾存在金花投资因归还前期占用公司款项的相关协议,金花投资曾于2020年6月8日与邢博越签署《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金花投资将协助邢博越竞拍取得金花投资即将被拍卖的4,345万股公司股份,并由邢博越向金花投资提供借款以偿还前期1.74亿元的资金占用款项。同时,双方约定,在邢博越支付1.74亿元资金的2年内,金花投资有权对邢博越持有的以拍卖方式取得的4,345万股公司股份及通过增持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
上述《框架协议》安排涉及控股股东变化、控制权转移等情况,但双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上述有关股权安排的重大信息。公司迟至2021年5月25日才在回复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时披露上述协议安排情况,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涉及公司重大股权变动的协议安排信息。
(二)邢博越有关是否谋求控制权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9月18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32%,并拟于未来12个月整体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7.32%、不高于12.48%。邢博越还称,增持系看好公司发展,不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对现公司董事会进行变更,除邢雅江在公司任董事外,不会提名新的董事进入董事会,以维护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定。在本次增持完成后2年内,邢博越在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时,不实施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表决行为;不会提议派驻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
键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8月17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称不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2022年3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称,2022年1月25日,公司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持有公司17.92%的股份被司法拍卖,邢博越成为第一大股东。截至目前,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94,608,1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会现有9名成员中,邢博越通过关联人推荐并通过原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有3名,邢博越直接提名的董事有4名,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鉴于公司目前董事会提名选举及构成并结合持股情况,公司董事会认定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邢博越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股票交易
2020年9月18日,公司股东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32%,并拟于未来12个月整体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7.32%、不高于12.48%。11月4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增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35%;11月11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再次披露增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357%。
2021年8月17日,公司股东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2020年9月23日-2021年8月13日期间,
其持股比例由17.32%增加至22.3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0年9月1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继续增持股份达到5%时,应当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其作出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但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直至增持股份达到5.03%、所持股份达到22.35%时,才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超比例增持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0.03%。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权转让交易与安排,关乎上市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是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前后信息披露一致。同时,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5%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大股东金花投资、实际控制人邢博越在明知相关协议安排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涉及重大股权变动协议安排等事项,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股票交易。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有关是否谋求控制权的信息披露不准确、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4.5.3条、第4.5.5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相关责任人在听证申请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金花投资及吴一坚提出:一是2020年5月21日已就所持公司4345万股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披露了提示性公告。2020年7月2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了4345万股股份被司法拍卖、邢博越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情况。双方协议安排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控股股东变化等问题,未对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对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进行股票交易买卖并不知晓。二是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规则,未披露涉及重大股权变动协议安排等事项。在2021年7月2日下发的《问询函》中,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并未如实披露,故意隐瞒,违规进行股票交易买卖,邢博越违反其在连续公开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有关不谋求控制权等内容的承诺,应受到纪律处分。
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一是截至目前,已通过二级市
场增持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上述结果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以维护自身资产安全的被动无奈之举,不存在刻意隐瞒意图。金花投资及吴一坚隐性债务密集爆发、世纪金花拒绝协议转让、导致涉及股权变动重大安排的协议不具备实行条件,为保护资产安全不得不在二级市场增持。二是贸然将各种无法实现的意思表示或信息随意发布,会对市场造成更大危害。面对突发性事件和不确定性,在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上如何取舍,在引起情势变更的突发事件与《框架协议》没有履行的内容之间如何权衡披露,都是一个艰难的抉择。三是2021年5月25日,已就协议签订情况如实书面回复公司,并由公司在《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了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四是违规增持客观上确实发生了,但这一情况绝非故意为之,系因对增持规定理解的偏差造成。五是2020年6月拍卖取得公司股份至2021年9月增持期间,已严格遵守各项公开承诺,未实施任何主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2022年3月24日,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17.92%股份被司法拍卖,其成公司控股股东,非其主动谋求控制权。提名董事系原公司董事辞职空缺及新进股东要求,主要出于尽快稳定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维护投资者利益之考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股东邢博越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11.64%股份,结合
一致行动人持股和后续增持情况,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接近。金花投资、吴一坚与股东邢博越签署的相关《框架协议》约定,金花投资有权对邢博越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与后续控股股东和控制权变化具有重大关联。但双方未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且未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上述有关股权安排的重大信息。公司迟至2021年5月25日在回复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时才披露上述协议安排情况,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双方涉及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协议安排的信息,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相关协议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权和控股股东变化等问题、需要权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披露、及时回复本所问询函等理由不能成立。金花投资、吴一坚、邢博越为《框架协议》签署方,均负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而对邢博越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不影响对金花投资及吴一坚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认定。
二是自邢博越于2020年6月经拍卖取得公司股份,至2022年3月24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期间,邢博越通过司法拍卖、主动增持等方式取得公司股份,所持股份数量逐步增加,直至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又通过提名半数以上董事被公司认定为实际取得公司控制权。邢博越在近2年的时间中,通过一系列的增持、委派董事等主动行为,已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实际行为与其前期多次在权益变动报告中披露的不主动谋求
公司控制权等信息不一致。邢博越提出的无主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系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等与事实情况不符,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鉴于谋求公司控制权主要由邢博越通过增持、委派董事等方式实施,杜玲、杨蓓、钟春华作为邢博越的一致行动人,在是否谋求控制权的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增持未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等违规中发挥次要作用,对杜玲、杨蓓、钟春华的违规责任可酌情考量。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大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邢博越予以公开谴责,对邢博越的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
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