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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04-15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九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4月7日以电话通知形式发出,于2005年4月14日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厅召开。公司三届董事会现有董事9名,实到8名,独立董事石英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成慕杰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文君先生主持,全体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一致通过了下列议案:
    (1)	2005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2)	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见附录一);
    (3)	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见附录二);
    (4)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见附录三);
    (5)	关于第二套常减压装置掺炼外油措施技术改造的议案。
    由于进口油量增加,第二套常减压装置外油掺炼比例增加。从提高经济效益角度出发,需对第二套常减压装置进行技术改造。
    主要工程内容有:常压塔、减压塔内件改造;减顶抽真空系统改造;原油电脱盐系统改造;常压炉、减压炉改造;更换部分机泵;换热流程优化,部分冷换设备材质升级。
    本项目预算总投资9969.57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6.48%,资金来源全部由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解决。预计投资回收期为6.46年。
    此项目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5日
     附录一:
    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充分的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五)  最终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遵循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原则;
     (二)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三)公司遵循公平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公司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公司遵循高及时披露信息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公司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准备。
    第十三条   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及金融业发展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四)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沟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投资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董事会及其它决策部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公告
     第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当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正本,并按交易所安排时间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五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3月和9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在指定报纸披露。
    第十六条   按时合规进行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条件许可时,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三节    网站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避免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改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前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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