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该11人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故公司决定对上述14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516,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上述15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11,800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潘磊(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