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0 | 股票简称:合盛硅业 |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九月
5-1-1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991号)中《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或者“合盛硅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核查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中信证券项目人员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所获得的信息。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相同,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字体规定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合盛硅业及中信证券现将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向贵会回复如下:
5-1-2
目 录
目 录 ...... 2问题1、根据申报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申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罗燚和罗烨栋。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认购对象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4)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 6
问题2、根据申报材料,合盛集团于2018年3月入股和翔工贸,和翔工贸现已成为申请人第一大工业硅煤供应商。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该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3)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 12
问题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部分房产目前未取得权属证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因;(2)使用未取得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和房屋是否合法合规;(3)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是否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 ...... 16
问题4、根据申报材料,鄯善能源电力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该等电厂19年已投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相关审批的条件、程序、进展和预计审批通过时间;(2)申请人目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控制情况;(3)相关审批是否存在障碍及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 22
问题5、根据申报材料,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被处以49万元的罚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2)申请人目前生产作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5-1-3
的规定;(3)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4)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29
问题6、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工业硅产品生产属于冶金生产,生产环节存在高温生产环境,有机硅产品生产属于化工生产,部分原料、半成品或产成品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弃排放物,公司产品的生产存在一定的环保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 35
问题7、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多起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 61
问题8、请申请人就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 70
问题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 78
问题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 81问题11、请申请人结合资产负债率水平、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情况、净利润及现金流状况等,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5-1-4 ...... 87
问题12、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申请人均持有大量货币资金,同时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也呈波动上升趋势。请申请人:(1)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下同)具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大额货币资金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3)补充说明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增加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 92
问题13、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结合存货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 104
问题14、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 ...... 119
问题15、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 126
问题1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申请人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上升,申请人认为主要系下游行业景气度高所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分析报告期收入结构,定量说明收入增长原因及其合理性;(2)按工业硅、有机硅分项定量分析报告期毛利率上升因素中销售数量、单价、单位成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影响情况;(3)定量分析报告期各项费用支出与公司经营及营业收入是否匹配;
(4)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期间费用率波动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5)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客户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供应商和客户为申请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6)量化分析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原因。 ...... 130
问题17、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
5-1-5
明:(1)报告期内申请人应付账款余额较高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各期末应付款项是否有明确拟开展的对应项目,主要应付方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 147
5-1-6
问题1、根据申报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申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罗燚和罗烨栋。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认购对象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4)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上述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其中部分自筹资金来源拟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等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或自然人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提供的股票质押融资资金。除股票质押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罗燚、罗烨栋亦可通过获取上市公司分红、其他资产分红或处置以及家族内部资金筹措等方式自筹部分本次认购资金。
2022年7月,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分别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本次认购资金均来自于本人合法且可用于认购的自有或自筹资金,本人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系上市公司关联
5-1-7
方,其认购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等自筹方式,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发行人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载明:“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次非公开的发行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认购对象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1、认购对象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2020年2月14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且已经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2、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2020年2月14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
5-1-8
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5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公司(甲方)与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乙方)已于2022年5月19日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合盛硅业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限售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3、认购对象不适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2020年2月14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5-1-9
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不适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4、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2020年2月14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经查询中登公司记录,本次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有股票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本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减持情况。本次发行完成6个月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亦无减持计划。
2022年8月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关联自然人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确认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自合盛硅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22年5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函出具日,本人未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盛硅业股票。
2、自本函出具日起至合盛硅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将不
5-1-10
会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盛硅业股票。
3、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约束力,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合盛硅业所有,同时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已于2022年8月8日披露了上述《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
2022年9月20日,控股股东合盛集团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确认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自合盛硅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22年5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未减持持有的合盛硅业股票。
2、自本函出具日起至合盛硅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合盛硅业股票。
3、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合盛硅业所有,同时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于2022年9月22日披露了上述《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均已严格履行以上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查阅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3、查阅了发行人披露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5-1-11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4、查阅了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核查认购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查询发行人公告及股东名册持股数据;
6、查阅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关联自然人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
7、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
8、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文件及其他公告文件。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系上市公司关联方,其认购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等自筹方式,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次非公开的发行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3、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均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确认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该承诺已予以披露。
5-1-12
问题2、根据申报材料,合盛集团于2018年3月入股和翔工贸,和翔工贸现已成为申请人第一大工业硅煤供应商。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该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3)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该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1、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和翔工贸控股股东为中煤华利,中煤华利控股股东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股权结构图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和翔工贸采购煤炭作为工业硅生产的原材料。发行人采购主体均在新疆地区,和翔工贸作为当地的煤炭销售公司,是国有企业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中煤华利的控股子公司,集团体系下煤矿资源丰富,相对于当期其他煤炭公司供应量有保障。发行人向其采购煤炭能够保证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为发行人的发展提供支持,因此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5-1-13
2、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和翔工贸采购的煤炭主要系工业硅生产用原煤,对于铁、铝等金属含量以及粘结性均有一定要求,主要用于碳还原,向独立第三方采购的硅煤粘结指数较高,铁含量较低,主要用于改善产品质量。因此,发行人向和翔工贸采购煤种与同期向其他独立第三方采购煤种不同,单价不具备可比性。
报告期内,和翔工贸销售给发行人的煤炭单价、销售给其他无关联第三方同种煤炭单价及差异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销售给发行人 | 952.04 | 808.83 | 303.11 | 381.83 |
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 | 873.54 | 528.68 | 307.49 | 379.65 |
差异率 | 8.25% | -34.64% | 1.44% | -0.57% |
和翔工贸2021年销售给发行人的单价高于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主要系2021年煤炭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发行人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与和翔工贸之间购销时间差异所致。2021年当年发行人和翔工贸销售价格区间为300元/吨~1,700元/吨(不含税),变动幅度较大。
和翔工贸煤炭销售价格由其控股股东中煤华利制定,中煤华利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不定期召开定价会,并由企业发展部印发定价会议纪要外发其主要部门及和翔工贸等销售子公司,和翔工贸以此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定价对外销售。
经对比,2021年除5月、8月、9月、10月和11月外,其他月份和翔工贸销售给发行人与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煤炭单价差异率均在8%以内,不存在重大差异;而2021年5月、8月、9月、10月和11月煤炭单价波动较大,同一月份不同时间段煤炭价格均有所差异,经对比和翔工贸销售给发行人煤炭单价与同时间段定价会议纪要,两者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和翔工贸销售给发行人的煤炭单价与销售给其他无关联第三方同种煤炭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5-1-14
3、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翔工贸为合盛集团参股公司,且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立国担任董事的公司,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已就其与和翔工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形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并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发行人与和翔工贸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合理,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不存在违反之前出具的避免及减少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和翔工贸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和翔工贸购买煤炭,用于工业硅生产,采购的煤炭主要系工业硅生产用原煤,对于铁、铝等金属含量以及粘结性均有一定要求,主要用于碳还原,向独立第三方采购的硅煤粘结指数较高,铁含量较低,主要用于改善产品质量。除和翔工贸外,发行人同时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新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等保持着长期合作关系。发行人也可以通过前述长期合作的供应商购买满足标准的煤炭用于工业硅生产环节中的碳还原,因此与和翔工贸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和翔工贸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其《公司章程》和上交所等规定的批准程序,有关信息披露符合上交所有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合理,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不存在违反之前出具的避免及减少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
5-1-15
(四)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公司章程》以及上交所对于关联交易程序及披露要求的相关规定;
2、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与和翔工贸主要采购合同;
3、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年度报告中关联交易的披露情况;
4、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了公司与和翔工贸交易的背景;
5、对和翔工贸进行了函证、视频访谈,并对报告期内和翔工贸的采购执行了穿行测试程序;
6、获取了报告期内公司与和翔工贸交易台账;
7、获取了报告期内和翔工贸对除公司以外的客户同类产品销售情况;
8、获取了中煤华利部分定价会议纪要文件。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和翔工贸的关联交易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与和翔工贸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5-1-16
问题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部分房产目前未取得权属证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因;(2)使用未取得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和房屋是否合法合规;(3)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是否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因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和土地如下:
1、房屋
序号 | 房产名称 |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 |
1 | 鄯善电业坐落于柯柯亚路合盛产业园的厂房 | 项目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已通过,正在准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材料 |
2 | 隆盛碳素坐落于柯柯亚路合盛产业园的厂房 | 项目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已通过,正在准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材料 |
3 | 泸州合盛坐落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进港路34号综合楼、成品库等 | 项目已于2018年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9年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
4 | 金松硅业办公楼、宿舍楼等 | 金松硅业系西部合盛于2018年5月通过收购取得,移交时项目建设材料缺失,无法办理竣工验收 |
5 | 东部合盛坐落于柯柯亚路合盛产业园的厂房、办公楼等 | 项目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中 |
6 | 西部合盛的宿舍楼、办公楼、食堂等 | 建设手续合法合规,但部分工程档案尚未移交,无法办理竣工验收 |
7 | 华新新材料厂房等 | 建设手续合法合规,但建设单位解散,资料无法获取,无法办理竣工验收 |
8 | 合盛热电一期房屋 | 建设手续合法合规,但建设单位解散,资料无法获取,无法办理竣工验收 |
9 | 合晶能源厂房、车间、综合楼等 | 建设手续合法合规,但建设单位解散,资料无法获取,无法办理竣工验收 |
5-1-17
2、土地
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 | 面积 (㎡) |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 |
1 | 新疆硅业新材料 | 鄯善县蒲昌路北侧、规划天山路西侧 | 57,601 | 2022年4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目前该土地上正在进行工程建设,待工程建设完工并竣工验收后,办理房屋和土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
2 | 鄯善 电业 | 鄯善县柯柯亚路西侧、光伏园区东侧 | 333,333 | 2022年5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待勘测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后办理权属证书,因新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测绘人员无法到现场 |
3 | 中部 合盛 | 甘泉堡工业园区禾润街以北 | 98,899.19 | 2022年8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 |
4 | 中部 合盛 | 甘泉堡工业园区禾润街以北 | 138,618.95 | 2022年8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 |
(二)使用未取得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和房屋是否合法合规
1、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均系在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取得,建设手续合法合规,不会因未取得权属证书而导致该等建筑物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和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等建筑物虽未办理权属证书,但不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建筑物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和土地的合法合规性如下:
(1)已通过竣工验收,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的建筑物
鄯善电业、隆盛碳素和泸州合盛的上述建筑物已通过竣工验收,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证明鄯善电业、隆盛碳素和泸州合盛遵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况,该等建筑物的使用合法合规。
2022年9月26日,鄯善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鄯善电业、隆盛碳素坐落于柯柯亚路合盛产业园的厂房等建筑物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手续合法合规,不存在被责令拆除的情形和被处罚的风险。经鄯善县国土自然执法监察大队查证,截止2022年9月26日,未发现鄯善电业、隆盛碳素相关违法案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
5-1-18
26日,鄯善电业、隆盛碳素遵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行政处罚行为。
2022年8月3日,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分局出具《说明》,载明泸州合盛坐落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进港路,其综合楼、白炭黑库房等建筑物属于有机硅装置改造项目,该项目已于2018年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9年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现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自2019年1月1日至说明出具之日,泸州合盛遵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建设规划相关法律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中的建筑物
金松硅业、东部合盛、西部合盛、华新新材料、合盛热电、合晶能源的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中。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金松硅业、东部合盛、西部合盛、华新新材料、合盛热电、合晶能源不存在因此被责令改正和罚款的情况,报告期内,亦未因此受到处罚,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证明该等建筑物不存在被责令拆除的情形,情况如下:
2022年8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载明金松硅业拥有的位于工业区的办公楼、宿舍楼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手续合法合规,该等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4日,金松硅业遵守建设规划及房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因违反建设规划及房产管理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2022年9月26日,鄯善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东部合盛坐落于柯柯亚路合盛产业园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手续合法合规,不存在被责令拆除的情形和被处罚的风险。经鄯善县国土自然执法监察大队查证,截止2022年9月26日,未发现东部合盛相关违法案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东部合盛遵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行政处罚行为。
2022年7月13日,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载明合盛热
5-1-19
电的一期房屋建筑物及华新新材料、合晶能源、西部合盛北工业园区的宿舍楼、办公楼、食堂等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建设手续合法合规,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存在被责令拆除的情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3日,未发生因违反建设规划及土地管理法规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合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罗立国、罗燚、罗烨栋已出具《承诺函》,如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问题导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有权部门责令拆除、被处罚),将全额承担和补偿。综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上述建筑物的权属证书尚未取得不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建筑物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其中鄯善电业、隆盛碳素和泸州合盛的上述建筑物已通过竣工验收,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使用合法合规;金松硅业、东部合盛、西部合盛、华新新材料、合盛热电、合晶能源的上述建筑物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此被主管机关要求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的情形,报告期内亦未因此受到处罚,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载明不存在被责令拆除的情形,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全额承担和补偿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问题导致的相关费用,因此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新疆硅业新材料、鄯善电业和中部合盛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均系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已依法与鄯善县自然资源局或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价款,新疆硅业新材料、鄯善电业和中部合盛为该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5-1-20
施”,新疆硅业新材料、鄯善电业和中部合盛使用该等土地合法合规。
(三)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是否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因此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就其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和土地出具的情况说明;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的建设手续文件;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4、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出具的承诺函;
5、取得并查阅相关主管部门就发行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出具的证明文件;
6、取得并查阅发行人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1、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上述建筑物的权属证书尚未取得不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建筑物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其中鄯善电业、隆盛碳素和泸州合盛的上述建筑物已通过竣工验收,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使用合法合规;金松硅业、东部合盛、西部合盛、华新新材料、合盛热电、合晶能源的上述建筑物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此被主管机关要求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的情形,报告期内亦未因此受到处罚,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载明该等建筑物不存在被责令拆除的情
5-1-21
形,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全额承担和补偿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问题导致的相关费用,因此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新疆硅业新材料、鄯善电业和中部合盛为未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使用该等土地合法合规。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因此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5-1-22
问题4、根据申报材料,鄯善能源电力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该等电厂19年已投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相关审批的条件、程序、进展和预计审批通过时间;(2)申请人目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控制情况;(3)相关审批是否存在障碍及对募投项目的影响。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相关审批的条件、程序、进展和预计审批通过时间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日实施)第八条规定:“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公用电厂;(二)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该规定未将非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列入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范围。
2014年4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明确“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2019年8月28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下发《关于核查自备电厂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新监能资质[2019]155号),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决定对新疆区域企业自备电厂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情况开展核查,核查范围为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该通知未将非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列入取得自备电厂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检查范围。
2020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延续“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
鄯善能源6×50MW余热发电机组项目系自备电厂、未并网,属于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根据上述规定,鄯善能源6×50MW余热发电机组项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综上,鄯善能源属于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情形,鄯善能源未取得电力
5-1-23
业务许可证于2019年投产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目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
(1)危险化学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合盛硅业及其子公司泸州合盛、西部合盛、鄯善硅业生产的产品包含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被许可人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至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ZJ)WH安许证字[2020]-F-0323 | 发行人 | 浙江省应急管理局 | 2023.8.13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川)WH安许证字[2019]0088号 | 泸州合盛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 2022.12.17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兵团)WH安许证[2022]8号 | 西部合盛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 2025.3.29 |
4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新)WH安许证字[2021]00453 | 鄯善硅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2024.3.18 |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
5-1-24
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合盛硅业及其子公司泸州合盛的副产盐酸被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合盛硅业及其子公司泸州合盛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被许可人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至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浙)XK13-008-00067 | 发行人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26.8.15 |
2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川)XK13-008-00031 | 泸州合盛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2.10 |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合盛硅业及其子公司泸州合盛的副产品硫酸和盐酸属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中规定的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已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情况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被许可人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至 |
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 (浙)3S33040000054 | 发行人 | 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 | 2023.7.28 |
2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 (川)3S51050000010 | 泸州合盛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23.1.8 |
西部合盛生产活动的原料之一为浓硫酸。报告期内,西部合盛不存在硫酸的销售收入。西部合盛已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情况如下:
5-1-25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被许可人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至 |
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新兵八师易制毒危化备[2022]003号 | 西部合盛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 | 2025.5.5 |
(4)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合盛硅业及其子公司泸州合盛、西部合盛、鄯善硅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情况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被许可人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至 |
1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330412148 | 发行人 |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 2023.3.26 |
2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510510048 | 泸州合盛 |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 2022.12.23 |
3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668010054 | 西部合盛 | 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办公室 | 2024.5.30 |
4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65042200001 | 鄯善硅业 | 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办公室 | 2025.5.5 |
(5)危险化学品经营相关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泸州合盛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被许可人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至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川泸危化经字[2022]000073 | 泸州合盛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5.7.19 |
(6)电力业务许可证相关法律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
5-1-26
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合盛热电、鄯善电业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情况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被许可人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至 |
1 |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 1031416-00290 | 合盛热电 |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 2036.9.19 |
2 |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 1031422-10105 | 鄯善电业 |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 2042.6.23 |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
2、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1)质量控制标准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行人的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发行人下设质检中心,专门负责对采购、生产、储存、销售各环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品质进行检验。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质检中心已制定并执行了各类分析规程等技术性文件10余份,确保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发行人产品适用的质量控制标准主要包括:
序号 | 产品类型 | 标准号 | 标准类别 |
1 | 工业用二甲基二氯硅烷 | GB/T 23953-2009 | 国家标准 |
2 | 一甲基三氯硅烷 | GB/T 20434-2006 | 国家标准 |
3 |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 | GB/T 20435-2006 | 国家标准 |
4 | 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 | GB/T 20436-2006 | 国家标准 |
5 | 室温硫化甲基硅橡胶 | GB/T 27570-2011 | 国家标准 |
6 | 甲基乙烯基硅橡胶 | GB/T 28610-2020 | 国家标准 |
7 | 气相二氧化硅 | GB/T 20020-2013 | 国家标准 |
8 | 工业用三甲基一氯硅烷 | HG/T 5393-2018 | 行业标准 |
9 | 工业硅 | GB/T 2881-2014 | 国家标准 |
10 | 十甲基环五硅氧烷 | T/FSI 010-2017 | 团体标准 |
11 | 六甲基环三硅氧烷 | T/FSI 009-2017 | 团体标准 |
12 | 甲基高含氢硅油 | HG/T 4804-2015 | 行业标准 |
13 | 乙烯基封端的二甲基硅油 | T/FSI 018-2019 | 团体标准 |
14 | 端含氢二甲基硅油 | T/FSI 017-2019 | 团体标准 |
5-1-27
序号 | 产品类型 | 标准号 | 标准类别 |
15 | 二甲基硅油 | HG/T 2366-2015 | 行业标准 |
16 | 硅橡胶混炼胶高抗撕强度型和高拉伸强度型 | GB/T 33429-2016 | 国家标准 |
17 | 有机硅生产用硅粉 | YS-T 1109-2016 | 行业标准 |
(2)质量控制体系
产品质量是发行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发行人始终将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发行人2011年即取得符合GB/T 19001-2008/ISO 9001:2008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设立了质检中心,专门负责产品全流程的质量控制工作。质检中心针对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产品出库、退货处理等各环节都制定了标准化的质量控制流程,并设定了KPI考核指标。质量控制的具体流程包括:在原料采购环节,依据相应国标、行标、团标及企标的原材料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在生产环节,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生产指令进行操作,由质检中心对半成品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在保证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成品在入库前需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在产品交付客户前需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及测试,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后方可交付客户。此外,发行人还建立生产、质量检测设备的控制流程,确保相关设备在申购、选型、制作、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环节中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其稳定持续、稳定工作能力。
(3)产品质量纠纷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客户发生重大纠纷,亦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的处罚。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目前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的处罚,产品质量控制良好。
(三)相关审批是否存在障碍及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
5-1-28
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因相关审批受到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业务资质证书;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获取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取得并查阅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
5、取得并查阅发行人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1、鄯善能源属于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情形,鄯善能源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于2019年投产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目前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的处罚,产品质量控制良好;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因相关审批受到影响。
5-1-29
问题5、根据申报材料,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被处以49万元的罚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2)申请人目前生产作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4)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火灾事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1年6月8日,发行人子公司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成品包装车间二期试产线发生火灾事故,导致1人重伤。
2021年7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和石河子市人民政府下发师市发[2021]40号《关于对<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认为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6·8”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2021年9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出具(八师)应急罚[2021]第(事故-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名操作工重伤,西部合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七条,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49万元的处罚。
2022年4月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西部合盛已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并按照要求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已整改完毕。上述事故造成1人重伤,未造成人员死亡,属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西部合盛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5-1-30
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述规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西部合盛火灾事故系一般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已对相关违法行为完成了整改并恢复了生产,且发生火灾的产线为尚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有机硅项目生产装置,不涉及西部合盛主要产品工业硅的生产,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事故发生后,发行人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为避免再发生类似事故,保证生产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公司采取了如下整改和应对措施:
(1)对物料包装作业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完善包装管理制度、异常物料处理流程,指定包装作业票,对相应包装车间进行培训教育。
(2)严格执行包装作业票规定,包装房规定物料桶摆放数量,作业进入包装岗位前在包装房门口必须消除人体静电,并将手机放于指定区域,在每次包装前对员工进行安全宣贯,包装过程专人进行监护。
综上,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的火灾事故系一般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了应对措施,对相关违法行为完成了整改并恢复了生产,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申请人目前生产作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已取得生产作业必需的资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作业资质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之问题4之“(二)申请人目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控制
5-1-31
情况”的回复。
2、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硅及有机硅等硅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经核查,公司工业硅的产能在备案当时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均不属于淘汰类项目,未被所在地政府部门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除上述工业硅产品外,公司从事的其他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或淘汰类业务、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未被所在地政府部门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综上,发行人经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发行人生产经营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针对受到的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17项行政处罚的处罚行为采取了对应的整改措施,并整改完毕,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相关处罚依据亦未认定相关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均取得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文件。报告期初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目前的生产作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
1、发行人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生产作业质量控制制度
发行人已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了安全管理组织网络,设置了安环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发行人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编制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制度汇编》,上述制度中包括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发行人采取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主要如下:
5-1-32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公司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每年与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事故责任状。
(2)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经常性维护管理。每年定期开展“安全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进行消防演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资料图片展览等。
(3)建立事故应急预警和报告机制,建立专门的应急指挥部门,配备专业队伍和必要的专业器材等,确保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预定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理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尽快消除事故产生的影响,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4)通过安全生产会议、检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会议可分层级召开,生产业务、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公司层级至少应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紧急会议可视情况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的内容、形式和会议责任人要求,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关键岗位需通过培训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培训教育,让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防范灾害的技能和水平。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的较大事故(造成
5-1-33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了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发行人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生产作业质量控制制度,报告期内,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作业质量可控。
(四)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西部合盛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的相关规定,但该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已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文件,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和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对<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师市发[2021]40号);
2、取得并查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八师)应急罚[2021]第(事故-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西部合盛缴纳罚款的回单;
3、取得并查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整改情况说明;
5、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1、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的火灾事故系一般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已对相关违法行为完成了整改并恢复了生产,发行人通过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了应对措施。因此,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5-1-34
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目前的生产作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生产作业质量控制制度,生产作业质量可控;
4、西部合盛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的相关规定,但该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已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文件,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1-35
问题6、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工业硅产品生产属于冶金生产,生产环节存在高温生产环境,有机硅产品生产属于化工生产,部分原料、半成品或产成品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弃排放物,公司产品的生产存在一定的环保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硅及有机硅等硅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我国硅基新材料行业中业务链最完整、生产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实际生产业务中涉及的环境污染物及对应的生产环节,具体如下:
(1)工业硅生产企业
类别 | 生产环节 | 主要污染物 |
废气 | 矿热电炉反应、产品破碎加工等 | 颗粒物、SO2、NOx |
废水 | 硅石清洗、生活污水 | COD、NH3-N、PH、颗粒物 |
一般工业固废 | 硅石清洗、冶炼、精炼等 | 泥渣、废石墨电极、硅渣、脱硫渣 |
危险废物 | 机械设备维护、烟气治理等 | 废机油、废催化剂 |
5-1-36
(2)有机硅生产企业
类别 | 生产环节 | 主要污染物 |
废气 | 硅粉加工、单体合成、低沸焚烧、高沸裂解、共沸分离、环体裂解及精馏等 | 颗粒物 |
废水 | 硅石清洗、生活污水 | CODcr、NH3-N |
一般工业固废 | 产品破碎等 | 颗粒物 |
危险废物 | 裂解、混炼、精馏、包装等 | 残渣、滤渣、污泥、废油 |
(3)其他生产企业
①工业硅配套电极生产企业
类别 | 生产环节 | 主要污染物 |
废气 | 煅烧、成型、焙烧、石墨化、机加工 | 颗粒物、SO2 |
废水 | 生活污水 | COD、NH3-N、PH |
一般工业固废 | 煅烧、成型、焙烧、石墨化等 | 沥青烟吸附剂、电极废品、沥青渣、焦油、煤气发生炉煤渣、硫磺、废导热油 |
危险废物 | - | - |
②工业硅配套型煤加工企业
类别 | 生产环节 | 主要污染物 |
废气 | 洗煤、型煤 | 颗粒物 |
废水 | 粘合剂车间、洗煤 | COD、NH3-N、PH |
一般工业固废 | - | - |
危险废物 | 洗煤、型煤、粘合 | 废机油 |
③硅渣综合利用企业
类别 | 生产环节 | 主要污染物 |
废气 | 分选、破碎、筛分 | 颗粒物 |
废水 | - | - |
一般工业固废 | 分选、破碎、筛分 | 硅渣 |
危险废物 | 设备润滑及检修 | 废矿物油 |
④自备电厂企业
类别 | 生产环节 | 主要污染物 |
废气 | 发电炉等 | 颗粒物、SO2、NOx |
废水 | 生活污水、废水 | COD、NH3-N、PH、颗粒物 |
5-1-37
类别 | 生产环节 | 主要污染物 |
一般工业固废 | 发电炉等 | 粉煤灰、石膏、炉渣 |
危险废物 | 机械设备维护、烟气治理等 | 废机油、废催化剂 |
2、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排污许可量,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监测的具体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1)2022年1-6月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合盛硅业 | 废水 | 厂区东南侧 | CODCr、NH3-N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66)三级标准CODCr≤500 mg/L,NH3-N≤《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 CODCr:120mg/L;NH3-N:25mg/L | CODCr:27.458;NH3-N:5.720 | CODCr:48.302;NH3-N:10.063 |
泸州合盛 | 焚烧装置废气 | 厂区北侧 | 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VOCs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 颗粒物≤20mg/m?,氮氧化物≤250mg/m?,二氧化硫≤80mg/m?;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VOCs≤60mg/m? | 颗粒物:7.867mg/m?; 氮氧化物:46.333mg/m?; 二氧化硫:0mg/m?;VOCs:40.717mg/m? | 颗粒物:0.164; 氮氧化物:0.965 二氧化硫:0 VOCs:0.822 | 颗粒物:15.606; 氮氧化物:73.696; VOCs:3.2 |
锅炉废气 | 厂区北侧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氮氧化物≤150mg/m?,二氧化硫≤50mg/m?; | 颗粒物:6.65mg/m?; 氮氧化物:23.669mg/m?; 二氧化硫:0mg/m? | 颗粒物:1.503; 氮氧化物:5.300; 二氧化硫:0 | ||
废水 | 厂区西侧 | CODcr、NH3-N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CODcr≤500mg/L,NH3-N≤25mg/L,悬浮物≤400mg/L | CODcr:165.250mg/L; NH3-N:1.167mg/L; 悬浮物:11.833mg/L | CODcr:15.357; NH3-N:0.115 | CODcr:87.5;NH3-N:5.65 | |
合盛热电 | 废气 | 厂区南侧 | 烟尘、二氧化物、氮氧化物 | 《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 | 颗粒物:4.14mg/m?; 二氧化硫:10.36mg/m?; | 颗粒物:37.18 ; 二氧化 | 烟尘:165; 二氧化物:578; 氮氧化物: |
5-1-38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号)超低改造后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 | 氮氧化物:34.9mg/m? | 硫:91.35; 氮氧化物:306.32 | 825 | ||||
鄯善电业 | 废气 | 厂区(2x350MW机组)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氧化硫≤35mg/m?、氮氧化物≤50mg/m?、颗粒物≤10mg/m? | 二氧化硫:18.49mg/m?; 氮氧化物:36.15mg/m?; 烟尘:0.88mg/m? | 颗粒物:12.42; 二氧化硫:188.44; 氮氧化物:301.41 | 烟尘:151.63; 二氧化硫:527.22; 氮氧化物:753.16 |
废气 | 厂区(背压机组)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氧化硫≤35mg/m?、氮氧化物≤50mg/m?、颗粒物≤10mg/m? | 二氧化硫:23.57mg/m?; 氮氧化物:32.23mg/m?; 烟尘:1.56mg/m? | 颗粒物:7.66; 二氧化硫:58.74; 氮氧化物:68.21 | 烟尘:97.88; 二氧化硫:147.6; 氮氧化物:192.385 | |
东部合盛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D41 1066-2020);《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二氧化硫≤850mg/m?、氮氧化物≤240mg/m?、颗粒物≤50 mg/m? | 二氧化硫:500mg/m?; 氮氧化物:240mg/m?; 颗粒物:50mg/m? | 二氧化硫:57.647; 氮氧化物:856.476;颗粒物:45.598 | 二氧化硫:3,868.8;氮氧化物:4,992; 颗粒物:1,724.4 |
西部合盛 | 废气 | 厂区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颗粒物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冶炼炉颗粒物≤30mg/m?、其他设施≤20mg/m?);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大区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100mg/m?、氮氧化物≤100mg/m?) | 颗粒物:9.85mg/m?; 二氧化硫:5.11mg/m?; 氮氧化物:43.82mg/m?; | 颗粒物:76.38; 二氧化硫:30.78; 氮氧化物:338.63 | 颗粒物:2,250; 二氧化硫:3,406; 氮氧化物:4,734; |
金松硅业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二氧化硫:45.209㎎/m? | 二氧化硫:5.268; | 二氧化硫:396;氮氧化 |
5-1-39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化物 | (GB9078-199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二氧化硫≤850mg/m?,氮氧化物≤300mg/m? | 氮氧化物:71.08㎎/m? | 氮氧化物:27.581 | 物:390 | |||
宁新碳素 | 废气 | 厂区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师环[2018]104号: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二氧化硫≤100mg/m?;氮氧化物≤100mg/m?; | 颗粒物:5.93mg/m?; 二氧化硫:53.35mg/m?; 氮氧化物:39.78mg/m? | 颗粒物:16.45; 二氧化硫:157.96; 氮氧化物:25.19 | 颗粒物:24.26; 二氧化硫:240.36; 氮氧化物:240.36 |
隆盛碳素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二氧化硫≤400mg/m?、氮氧化物240mg/m? | 二氧化硫:5.65mg/m?; 氮氧化物:54.7mg/m? | 二氧化硫:8.748; 氮氧化物:34.352 | 二氧化硫:463.5; 氮氧化物:278.1 |
鄯善硅业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500mg/m3O2、氮氧化物(以NO2计)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排放限值(≧2,500kg/h)要求 | 二氧化硫:1.98mg/m3; 氮氧化物:58.095mg/m3 | 二氧化硫:0.187; 氮氧化物:6.767 | 二氧化硫:16.4; 氮氧化物:16.0 |
黑河合盛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二氧化硫:72.94mg/m?; 氮氧化物51.69mg/m? | 二氧化硫:12.244; 氮氧化物8.697 | 只许可排放浓度 |
(2)2021年度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合盛硅业 | 废水 | 厂区东南侧 | CODCr、NH3-N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66)三级标准CODCr≤500mg/L,NH3-N≤《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 CODCr:120mg/L;NH3-N:25mg/L | CODCr:27.458;NH3-N:5.720 | CODCr:48.302;NH3-N:10.063 |
泸州合盛 | 废气 | 厂区北侧 | 烟尘、氮氧化物、VOCs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烟尘≤80mg/m?,氮氧化 | 烟尘:8.443mg/m?;氮氧化物: | 烟尘:0.351;氮氧化物: | 烟尘:5.31;氮氧化物:64;VOCs: |
5-1-40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物≤500mg/m?;《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47)VOCs≤60mg/m? | 59.168mg/m?;VOCs:330.222mg/m? | 2.339;VOCs:1.771 | 3.2 | ||||
废水 | 厂区西侧 | CODcr、NH3-N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CODcr≤500mg/L,NH3-N≤25mg/L | CODcr:122.875mg/L;NH3-N:2.760mg/L | CODcr:23.543;NH3-N:0.467 | CODcr:87.5;NH3-N:5.65 | |
合盛热电 | 废气 | 厂区南侧 | 烟尘、二氧化物、氮氧化物 | 《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超低改造后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 | 烟尘:3.11mg/m?;二氧化硫:6.826mg/m?;氮氧化物:38.115mg/m? | 烟尘:57.122;二氧化硫:127.818;氮氧化物:703.667 | 烟尘:165;二氧化物:578;氮氧化物825 |
鄯善电业 | 废气 | 厂区(2x350MW机组)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氧化硫≤35mg/m?、氮氧化物≤50mg/m?、颗粒物≤10mg/m? | 二氧化硫18.49mg/m?;氮氧化物36.15mg/m?;烟尘0.88mg/m? | 烟尘:16.97;二氧化硫:367.21;氮氧化物:721.97 | 烟尘:151.63;二氧化硫:527.22;氮氧化物:753.16 |
废气 | 厂区(背压机组)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氧化硫≤35mg/m?、氮氧化物≤50mg/m?、颗粒物≤10mg/m? | 二氧化硫23.57mg/m?;氮氧化物32.23mg/m?;烟尘1.56mg/m? | 烟尘:11.55;二氧化硫:130.28;氮氧化物:184.22 | 烟尘:97.88;二氧化硫:147.6;氮氧化物:192.385 | |
东部合盛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D411066-2020);《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二氧化硫≤850mg/m?、氮氧化物≤240mg/m?、颗粒物≤50mg/m? | 二氧化硫:500mg/m?;氮氧化物:240mg/m?;颗粒物:50mg/m? | 二氧化硫:3,868.8;氮氧:4,992;颗粒物:1,724.4 | 二氧化硫:3,868.8;氮氧化物:4,992;颗粒物:1,724.4 |
西部合盛 | 废气 | 厂区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颗粒物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冶炼炉颗粒物≤30mg/m?、其他设施≤20mg/m?);二氧化硫、 | 颗粒物:9.85mg/m?;二氧化硫:5.11mg/m?;氮氧化物:43.82mg/m? | 颗粒物:150;二氧化硫:81;氮氧化物:665 | 颗粒物:2,250;二氧化硫:3,406;氮氧化物:4,734 |
5-1-41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氮氧化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大区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100mg/m?、氮氧化物≤100mg/m?) | |||||||
金松硅业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二氧化硫≤850mg/m?,氮氧化物≤300mg/m? | 二氧化硫:45.209mg/m?;氮氧化物:71.0mg/m? | 二氧化硫:180.836;氮氧化物:284.327 | 二氧化硫:396;氮氧化物:390 |
宁新碳素 | 废气 | 厂区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师环[2018]104号: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二氧化硫≤100mg/m?;氮氧化物≤100mg/m? | 颗粒物:5.93mg/m?;二氧化硫:53.35mg/m?;氮氧化物:39.78mg/m? | 颗粒物:18.92;二氧化硫:201.82;氮氧化物30.92 | 颗粒物:24.26;二氧化硫:240.36;氮氧化物:240.36 |
隆盛碳素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二氧化硫≤400mg/m?、氮氧化物240mg/m? | 二氧化硫:12.06mg/m?;氮氧化物:40.61mg/m? | 二氧化硫:34.658;氮氧化物:122.808 | 二氧化硫:639.44;氮氧化物807.05; |
鄯善硅业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500mg/m3。SO2、氮氧化物(以NO2计)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排放限值(≧2,500kg/h)要求 | 二氧化硫:1.98mg/m3;氮氧化物:58.095mg/m3 | 二氧化硫:0.175;氮氧化物:12.27 | 二氧化硫:16.4;氮氧化物:16.0 |
黑河合盛 | 废气 | 厂区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颗粒物:0.13mg/m?;二氧化硫:0.009mg/m?;氮氧化物0.0161mg/m? | 颗粒物:420;二氧化硫:322;氮氧化物:无 | 颗粒物6,010;二氧化硫:1,502;氮氧化物:无 |
(3)2020年度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合盛硅业 | 废水 | 厂区东南侧 | CODCr、NH3-N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66)三级标准 | CODCr:120mg/L;NH3-N:25mg/L | CODCr:20.26;NH3-N: | CODCr:48.302;NH3-N: |
5-1-42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CODCr≤500mg/L,NH3-N≤《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 4.22 | 10.063 | |||||
泸州合盛 | 废气 | 厂区北侧 | 烟尘、氮氧化物、VOCs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烟尘≤80mg/m3,氮氧化物≤500mg/m3,VOCs≤20mg/m3 | 烟尘:58.4mg/m3;氮氧化物:172.2mg/m3;VOCs:11.3mg/m3 | 烟尘:4.88;氮氧化物:14.45;VOCs:0.91 | 烟尘:5.31;氮氧化物:64;VOCs:3.2 |
废水 | 厂区西侧 | CODcr、NH3-N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CODcr≤500mg/L,NH3-N≤25mg/L | CODcr:274mg/L;NH3-N:1.56mg/L | CODcr:59.4;NH3-N:0.25 | CODcr:112.97;NH3-N:5.65 | |
合盛热电 | 废气 | 厂区南侧 | 烟尘、二氧化物、氮氧化物 | 《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超低改造后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 烟尘:2.08mg/m3;二氧化硫:6.81mg/m3;氮氧化物:26.09mg/m3 | 烟尘:34;二氧化硫143;氮氧化物522 | 烟尘:165;二氧化物:578;氮氧化物:825 |
鄯善电业 | 废气 | 厂区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氧化硫≤35mg/m?、氮氧化物≤50mg/m?、颗粒物≤10mg/m? | 二氧化硫:17.13mg/m?;氮氧化物:36.85mg/m?;烟尘:2.97mg/m? | 烟尘:33.69;二氧化硫:283.13;氮氧化物:603.34 | 烟尘:409.55;二氧化硫:674.82;氮氧化物:945.545 |
东部合盛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二氧化硫≤850mg/m?、氮氧化物≤240mg/m?、颗粒物≤50mg/m? | 二氧化硫:1.35mg/m3;氮氧化物:119.19mg/m3;颗粒物:3.34mg/m3 | 二氧化硫:8.48;氮氧:648.03;颗粒物:20.48 | 二氧化硫:3,868.8;氮氧化物:4,992;颗粒物:1,724.4 |
西部合盛 | 废气 | 厂区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颗粒物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冶炼炉颗粒物≤30mg/m?、其他设施 | 颗粒物:10.35mg/m?;二氧化硫:3.95mg/m?;氮氧化物:49.37mg/m?; | 颗粒物:156;二氧化硫:142;氮氧化物:604; | 颗粒物:2,250;二氧化硫:3,406;氮氧化物:4,734; |
5-1-43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20mg/m?);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大区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100mg/m?、氮氧化物≤100mg/m?) | |||||||
金松硅业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二氧化硫≤850mg/m?,氮氧化物≤300mg/m? | 二氧化硫:19.25mg/m?;氮氧化物:15.55mg/m?; | 二氧化硫:221;氮氧化物:162 | 二氧化硫:396;氮氧化物:390 |
宁新碳素 | 废气 | 厂区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师环[2018]104号: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二氧化硫≤100mg/m?;氮氧化物≤100mg/m?; | 颗粒物:8.6mg/m?;二氧化硫:40.45mg/m?;氮氧化物:10.17mg/m?; | 颗粒物:7;二氧化硫:47;氮氧化物24; | 颗粒物:137;二氧化硫:353;氮氧化物:500; |
隆盛碳素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二氧化硫≤400mg/m?、氮氧化物240mg/m? | 二氧化硫:25mg/m3;氮氧化物:87mg/m3 | 二氧化硫:11.73;氮氧化物:61.23 | 二氧化硫:639.44;氮氧化物807.05; |
鄯善硅业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二氧化硫≤400mg/m3,氮氧化物≤500mg/m3SO2、NO2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排放限值要求 | 二氧化硫:1.98mg/m3氮氧化物:58.095mg/m3 | 二氧化硫:1.55;氮氧化物:2.7 | 二氧化硫:16.4;氮氧化物:16.0 |
废水 | 厂区 | 氨氮、CODcr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CODcr≤150mg/L,NH3-N≤25mg/L | NH3-N:0.000102mg/m3;CODcr:0.0177mg/m3 | NH3-N:0.11;CODcr:2.78 | NH3-N:2.8;CODcr:16.8 | |
华新新材料 | 废气 | 厂区 | 烟尘 |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4有组织排放限值、表5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80mg/m?、颗
颗粒物30mg/m? | 不适用 | 本项目无锅炉烟尘、烟气排放,无生产废水排放,不计算总量指标 |
5-1-44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粒物无组织1mg/m?、 | |||||||
废水 | 厂区 | 生活污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本项目无锅炉烟尘、烟气排放,无生产废水排放,不计算总量指标 | |
工业固体废物 | 厂区 | 废机油、生活垃圾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华越型煤 | 废气 | 厂区 | 烟尘 |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 颗粒物:30mg/m3 | 颗粒物:3.63 | 颗粒物:3.63 |
(4)2019年度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合盛硅业 | 废水 | 长期东南侧 | CODCr、NH3-N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66)三级标准CODCr≤500mg/L,NH3-N≤《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 CODCr:120mg/L;NH3-N:25mg/L | CODCr:25.605;NH3-N:5.334 | CODCr:48.302;NH3-N:10.063 |
泸州合盛 | 废气 | 厂区北侧 | 烟尘、氮氧化物、VOCs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烟尘≤80mg/m3,氮氧化物≤500mg/m3,VOCs≤20mg/m3 | 烟尘:48.2mg/m3;氮氧化物:92mg/m3;VOCs:18mg/m3 | 烟尘:5.1068;氮氧化物:51.0684;VOCs:3.09 | 烟尘:5.31;氮氧化物:64;VOCs:3.2 |
废水 | 厂区西侧 | CODcr、NH3-N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CODcr≤500mg/L,NH3-N≤25mg/L | CODcr:151.5mg/L;NH3-N:0.43mg/L | CODcr:24.0923;NH3-N:0.0706 | CODcr:112.97;NH3-N:5.65 | |
合盛热电 | 废气 | 厂区南侧 | 颗粒物、二氧化物、氮氧化物 | 《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超低改造后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 烟尘:3.46mg/m3;二氧化硫:9.35mg/m3;氮氧化物32.84mg/m3 | 烟尘:75;二氧化硫:188;氮氧化物:676 | 烟尘:165;二氧化物:578;氮氧化物:825 |
鄯善电业 | 废气 | 厂区南侧210米高烟筒排放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氧化硫≤35mg/m?、氮氧 | 二氧化硫:15.77mg/m?;氮氧化物:39.95mg/m? | 二氧化硫:106.9;氮氧化物:261.22 | 二氧化硫:527.22;氮氧化物:753.16 |
5-1-45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化物≤50mg/m? | |||||||
东部合盛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二氧化硫≤850mg/m?、氮氧化物≤240mg/m?、颗粒物≤50mg/m? | 二氧化硫:14.25mg/m3;氮氧化物:169.25mg/m3;颗粒物:3.8375mg/m3 | 二氧化硫:109.1;氮氧:1,641.6;颗粒物:343.266 | 二氧化硫:3,868.8;氮氧化物:4,992;颗粒物:1,724.4 |
西部合盛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二氧化硫≤850mg/m?、氮氧化物240mg/m?、颗粒物50mg/m? | 二氧化硫:27.1mg/m?;氮氧化物:31.4mg/m?;颗粒物:12.8mg/m? | 二氧化硫:2,329;氧物:2,081.9;颗粒物:961.8 | 二氧化硫:4,397;氮氧化物4,734;颗粒物2,250 |
合晶能源 | 废气 | 厂区 | 氮氧化物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氮氧化物≤240mg/m? | 氮氧化物46mg/m? | 氮氧化物0.013 | 氮氧化物0.2 |
废水 | 厂区东南侧 | COD、NH3-N、PH值 | 《污水综合排放标》(GB8978-1996)COD≤500mg/L、NH3-N≤25mg/L、PH值6-9 | COD:5.42mg/L;NH3-N:0.46mg/L;PH值:7.7 | COD:0.008;NH3-N:0.001 | COD:17;NH3-N:1.6 | |
金松硅业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二氧化硫≤850mg/m?,氮氧化物16-111mg/m?,颗粒物3.49-27.8mg/m? | 二氧化硫:19.97mg/m?;氮氧化物:16.36mg/m?; | 二氧化硫:2,174.73;氮氧化物172.86 | 二氧化硫:396;氮氧化物:390 |
宁新碳素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氧化硫≤850mg/m?、氮氧化物240mg/m?、颗粒物200mg/m? | 二氧化硫:46.8mg/m?;氮氧化物:14.1mg/m?;颗粒物13.7mg/m? | 二氧化硫:71.4;氮氧化物:20;颗粒物:26.4 | 二氧化硫:353;氮氧化物:500;颗粒物:137 |
隆盛碳素 | 废气 | 厂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二氧化硫≤400mg/m?、氮氧化物240mg/m? | 二氧化硫:57mg/m3;氮氧化物:72.5mg/m3 | 二氧化硫:11.34;氮氧化物:121.08 | 二氧化硫:639.44;氮氧化物807.05; |
5-1-46
公司 | 污染物 | 排放口位置 | 主要特征 污染物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t) | 核定的排放总量(t/a) |
鄯善硅业 | 废气 | 厂区 | SO2、氮氧化物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二氧化硫≤400mg/m3,氮氧化物≤500mg/m3 | - | - | SO2:16.4;氮氧化物:16; |
废水 | 厂区 | CODcr、氨氮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CODcr≤150mg/L,NH3-N≤25mg/L | 氨氮:2.8;CODcr16.8 |
公司废水、废气等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均在核定排放量内,排放均已达到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及行业的排放标准。除上述主要污染物外,针对有关部门未核定排放量的其他污染物,公司均为自行处理、达标排放或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回收利用、处理。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合格率均已达到100%。
3、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各生产经营主体均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要求建设了各项废水、废气、固废、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均能满足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合盛硅业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除尘系统 | 旋风+布袋+水喷淋 | 11,800 m?/h | 正常运行 |
2 | 焚烧炉(烟气采用急冷+布袋除尘+水洗吸收+碱洗吸收+活性炭吸附) | 深冷+焚烧 | 21,000 m?/h | 正常运行 | |
3 | 水洗塔 | 深冷+水喷淋 | 300 m?/h | 正常运行 | |
4 | 真空系统尾气处理系统 | 冷凝+气液分离 | 720 m?/h | 正常运行 | |
5 | 水洗塔 | 两级+水喷淋 | 1,200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综合废水 | 隔油+中和+气浮+厌氧+好氧 | 1,050 m?/d | 正常运行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 | 厂区回用 | - | 严格执行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 | - | 正常运行 |
5-1-47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均设置在厂房内,依靠墙体进行隔声,禁止夜间蒸汽放空 |
(2)西部合盛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除尘系统 | 破碎+布袋除尘 | 26,160 m?/h | 正常运行 |
2 | 矮烟罩+重力旋风除尘+布袋除尘 | 重力旋风除尘+布袋除尘 | 1,800,000 m?/h | 正常运行 | |
3 | 布袋除尘器 | 布袋除尘 | 4,240 m?/h | 正常运行 | |
4 | 陶瓷滤芯过滤器 | 陶瓷滤芯过滤、水洗除尘 | 426 m?/h | 正常运行 | |
5 | 焚烧装置 | 焚烧 | 8,500 m?/h | 正常运行 | |
6 | 酸性气体洗涤塔 | 喷淋+水洗 | 5,400 m?/h | 正常运行 | |
7 | 布袋除尘+喷淋+水洗塔+碱洗 | 布袋除尘+喷淋+水洗塔+碱洗 | 12,400 m?/h | 正常运行 | |
8 | 喷淋吸附 | 二级喷淋+活性炭吸附 | 18,800 m?/h | 正常运行 | |
9 | 滤袋除尘器 | 精密滤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 | 17,200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地埋式三格化粪池 | / | 1,200 m?/d | 正常运行 |
2 | 清洗筛分设备 | 沉淀池+澄清废水收集池 | 1,850 m?/d | 正常运行 | |
3 | 污水处理站 | 生化+氧化等 | - | 正常运行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 | 部分回收利用、外售 | - | 严格执行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声设备,涉及减震基础,合理 布局 | - | 正常运行 |
(3)合盛热电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除尘系统 | 静电除尘+布袋 除尘 | 2,580,000 m?/h | 正常运行 |
2 | 脱硫系统 | 循环流化床半干法 | 2,580,000 m?/h | 正常运行 | |
3 | 脱硝系统 | SNCR/SCR | 2,580,000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工业废水收集池 | 隔油+中和+沉淀 | 3,600 m?/d | 正常运行 |
一般工业固 | 1 | - | 内部施工建设处理、 | - | 严格执行 |
5-1-48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体废物 | 外售 |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蒸汽排放口增加消音器,风机增加隔音罩等 | - | 正常运行 |
(4)合晶能源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由碱洗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碱洗处理 | 200 m?/h | 正常运行 |
2 | 硅尘采用集气罩+袋式 除尘器 | 布袋除尘 | 1,500 m?/h | 正常运行 | |
3 | 碱液喷淋吸收 | 碱液喷淋吸收 | 1,200 m?/h | 正常运行 | |
4 | 旋风除尘+陶瓷过滤除尘 | 旋风除尘+陶瓷过滤除尘 | 800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三废处理中心 | 中和、过滤、生化 | 37 m?/d | 正常运行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 | 压滤、厂内综合回收 | - | 严格执行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音设备,设计减震基础,合理 布局 | - | 正常运行 |
(5)泸州合盛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除尘系统 | 布袋 | 500 m?/h | 正常运行 |
2 | 焚烧炉(烟气采用两级旋风除尘+急冷+布袋除尘+水洗吸收+碱液洗涤) | 深冷+焚烧 | 20,000 m?/h | 正常运行 | |
3 | 除尘系统 | 布袋除尘 | 1,500 m?/h | 正常运行 | |
4 | 真空系统尾气处理系统 | 冷凝+气液分离 | 150 m?/h | 正常运行 | |
5 | 两级降膜吸收塔 | 降膜吸收 | 200 m?/h | 正常运行 | |
6 | 水洗涤塔 | 水吸收 | 600 m?/h | 正常运行 | |
7 | 尾气吸收塔 | 碱洗 | 100 m?/h | 正常运行 | |
8 | 布袋除尘+水洗塔+碱洗塔 | 布袋除尘+水吸收+碱洗 | 8,000 m?/h | 正常运行 |
5-1-49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9 | 降膜吸收塔+水洗塔 | 降膜吸收+水吸收 | 500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污水站 | 预处理+水解酸化+好氧生化 | 700 m?/d | 正常运行 |
2 | 化粪池 | 一级生化 | - | 正常运行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 | 厂区回用 | - | 严格执行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音设备,设计减震基础,合理布局等 | - | 正常运行 |
(6)东部合盛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除尘器 | (脉冲)布袋除尘 | 20,015,000 m?/h | 正常运行 |
2 | 脱硫塔 | 湿法脱硫 | 915,000 m?/h | 正常运行 | |
3 | 脱硝系统 | SCNR | 220,000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化粪池 | 化粪池 | 5,600m?/d | 正常运行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 | 外售、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综合利用 | - | 严格执行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音设备,设计减震基础,合理布局等 | - | 正常运行 |
(7)金松硅业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除尘系统 | 破碎+布袋除尘 | 60,000 m?/h | 正常运行 |
2 | 矮烟罩+重力旋风除尘+布袋除尘 | 重力旋风除尘+布袋除尘 | 1,340,000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地埋式化粪池 | - | 16.5 m?/d | 正常运行 |
2 | 清洗筛分设备 | 沉淀池+澄清废水收集池 | 164 m?/d | 正常运行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 | 外售、填土、市政环卫统一处理 | - | 严格执行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音设备,设计减震基础,合理布 | - | 正常运行 |
5-1-50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局等 |
(8)隆盛碳素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回收热量 | 回收热量 | 100,000 m?/h | 正常运行 |
2 | 滤筒式除尘器 | 滤筒除尘 | 534,000 m?/h | 正常运行 | |
3 | 电捕焦油器 | 静电除尘 | 440,000 m?/h | 正常运行 | |
4 | 机械通风 | 机械通风 | 120,000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化粪池 | 沉淀 | 30 m?/d | 正常运行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 | 外售、回用 | - | 严格执行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音设备,设计减震基础,合理布局等 | - | 正常运行 |
(9)宁新碳素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喷淋塔+电捕除尘器 | 喷淋塔+电扑 除尘器 | 68,971 m?/h | 正常运行 |
2 | 脉冲布袋除尘 | 脉冲布袋除尘 | 210,000 m?/h | 正常运行 | |
3 | 布袋除尘 | 布袋除尘 | 110,000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地埋式三格化粪池 | - | 1,200 m?/d | 正常运行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 | 外售、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音设备,设计减震基础,合理布局等 | - | 正常运行 |
(10)鄯善电业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除尘系统 | 电袋除尘器 | 3,955,714 m?/h | 正常运行 |
2 | 脱硫系统 | 石灰石湿法脱硫 | 3,955,714 m?/h | 正常运行 |
5-1-51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3 | 脱硝系统 | SCR | 3,955,714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工业废水收集池 | 隔油+中和后回用 | - | 正常运行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 | 外售、填埋 | - | 严格执行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音设备,设计减震基础,合理布局等 | - | 正常运行 |
(11)鄯善硅业
主要污染物 | 序号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实际运行情况 |
废气 | 1 | 布袋除尘器、 15m 高排气筒 | 布袋除尘器 | 4,240 m?/h | 正常运行 |
2 | 滤芯过滤器 | 滤芯过滤器+水洗除尘 | 852 m?/h | 正常运行 | |
3 | 酸性气体洗涤塔 | 气体洗涤 | 6,000 m?/h | 正常运行 | |
4 | 水洗塔 | 喷淋+水洗塔+碱洗 | 18,600 m?/h | 正常运行 | |
5 | 尾气焚烧装置 | 尾气焚烧 | 37,500 m?/h | 正常运行 | |
6 | 二级喷淋+活性炭 吸附 | 二级喷淋+活性炭 吸附 | 11,829 m?/h | 正常运行 | |
7 | 精密滤袋除尘器 | 精密滤袋除尘+活性炭吸附 | 4,558 m?/h | 正常运行 | |
废水 | 1 | 污水处理站 | - | 2,800 m?/d | 正常运行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 | 外售、填埋 | - | 严格执行 |
危险废物 | 1 | -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严格执行 |
噪声 | 1 | - | 选用低噪音设备,设计减震基础,增加衬底,合理布局,对风机加隔音罩等 | - | 正常运行 |
综上,公司已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公司及其子公司配有相应的防治设施,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公司主要污染物不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主要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能够满足污染物处理要求。
5-1-52
(二)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资与环保成本支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环保投资 | 29,767.81 | 34,446.74 | 21,124.61 | 26,320.75 |
环保支出 | 12,499.69 | 15,285.91 | 7,855.37 | 6,859.68 |
合计 | 42,267.50 | 49,732.66 | 28,979.97 | 33,180.43 |
(1)环保投资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环保设备 | 29,767.61 | 34,373.61 | 20,078.64 | 26,299.47 |
其他 | 0.20 | 73.14 | 1,045.97 | 21.28 |
合计 | 29,767.81 | 34,446.74 | 21,124.61 | 26,320.75 |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资分别为26,320.75万元、21,124.61万元、34,446.74万元和29,767.81万元,主要系公司采购的环保设施,属于资本性投入。
(2)环保成本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固废处理费 | 11,319.71 | 13,644.21 | 6,617.40 | 5,591.95 |
排污费 | 698.15 | 902.93 | 923.52 | 939.73 |
清运费 | 221.27 | 266.91 | 65.27 | 38.79 |
环保检测费 | 208.03 | 274.23 | 161.55 | 217.37 |
其他 | 52.53 | 197.63 | 87.63 | 71.83 |
合计 | 12,499.69 | 15,285.91 | 7,855.37 | 6,859.68 |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成本支出分别为6,859.68万元、7,855.37万元、15,285.91万元和12,499.69万元,主要为固废处理费。
2、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转,按照既定的设计处理能力对污染
5-1-53
物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标准达标后排放。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安环部门统筹环保设施的购置、运行以及维护,并且部分采用自行监测的方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相关环保设备情况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事实情况说明”之“(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之“3、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的回复。
3、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环保投资 | 29,767.81 | 34,446.74 | 21,124.61 | 26,320.75 |
环保支出 | 12,499.69 | 15,285.91 | 7,855.37 | 6,859.68 |
环保投资与环保支出合计 | 42,267.50 | 49,732.66 | 28,979.97 | 33,180.43 |
营业收入 | 1,299,982.92 | 2,138,549.02 | 896,823.97 | 893,753.78 |
环保投资占营业收入比例 | 2.29% | 1.61% | 2.36% | 2.94% |
环保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 0.96% | 0.71% | 0.88% | 0.77% |
环保支出和环保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 3.25% | 2.33% | 3.23% | 3.71% |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资分别为26,320.75万元、21,124.61万元、34,446.74万元和29,767.8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94%、2.36%、1.61%和2.29%,存在一定波动性,主要受产能建设及投产情况变化而变化。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环保投资金额较大,主要系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三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东部合盛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40万吨工业硅项目等项目开展建设,公司外购环保设备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成本支出分别为6,859.68万元、7,855.37万元、15,285.91万元和12,499.6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77%、0.88%、0.71%和0.96%,2021年度与2022年上半年环保支出金额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产能释放,业务规模扩
5-1-54
大所致,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相匹配。
公司通过持续的环保投入、环保支出,确保了环保设施有效地运行,并已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排放标准范围内。报告期内,公司的环保支出与其处理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匹配。
(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1、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硅及有机硅等硅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生活废水、废气等污染性排放物,具体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详见本问题回复“一、事实情况说明”之“(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之“二、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各生产经营主体已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办理了排污许可或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被许可人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至 |
1 | 排污许可证 | 9133040077829 03872001V | 发行人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2023.7.30 |
2 | 排污许可证 | 91510504MA622 0123T001P | 泸州合盛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6.12.21 |
3 | 排污许可证 | 9165900169781 0678Y002P | 西部合盛(密封胶项目) |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 2026.12.30 |
4 | 排污许可证 | 91650421328873 470Q001P | 鄯善硅业 |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 2023.5.15 |
5 | 排污许可证 | 91650421MA78 05T80M001X | 东部合盛 |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 2027.5.20 |
6 | 排污许可证 | 91659001MABPHRX226001V | 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有限公司 |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 2023.6.21 |
7 | 排污许可证 | 9165020056887 558XY002R | 金松硅业 |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2026.2.18 |
8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 91231100669003377T002W | 黑河合盛 | - | 2026.9.08 |
9 | 排污许可证 | 91650421MA777 71T7200V | 隆盛碳素 |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 2023.6.30 |
10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 91650421MA77 TJUFX1001X | 华越型煤 | - | 2025.4.23 |
5-1-55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被许可人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至 |
11 | 排污许可证 | 91659001MA78 64WE96001Q | 腾新材料 |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 2023.4.25 |
12 | 排污许可证 | 91659001MA78 17G38J001V | 合盛创新 |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 2023.5.8 |
13 | 排污许可证 | 91659001MA77 U4XY90001V | 宁新碳素 |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 2023.8.3 |
14 | 排污许可证 | 91659001568 856987W001P | 合盛热电 |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 2025.6.26 |
15 | 排污许可证 | 91650421328873 497G001P | 鄯善电业 |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 2026.7.31 |
16 | 排污许可证 | 91650421MA775X4W0Y001P | 鄯善能源 |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 2026.7.31 |
17 | 排污许可证 | 91650421MA790RCX8P001P | 新疆硅业新材料 |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 2027.7.8 |
公司目前正在生产运营的项目均已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公司污染物的排放指标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生态环境部网站、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等公开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1万元以上的环保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罚 单位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1 | 西部合盛 | 2022年6月6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石环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西部合盛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规定安装、使用罐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6万元的处罚。 | 1、组织人员对现场管线摸排检查,对所有安全阀连接的螺栓进行了紧固及密封垫的更换,按要求对安全阀进行拆除校验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在暂时没有检测设备的情况下,通过泡沫水逐一试漏,确保无漏点。2、购买了便携式VOCs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到厂后,立即对连接至事故应急排放口所有的连接件及阀门进行了VOCs泄漏检测,检测数据正常。3、对于VOCs气体处理,根据废气性质、浓度、排放量,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将事故应急排放口接入918焚烧装置焚烧处理,并在管线上安装了自动控制阀,当焚烧装置突然跳停或其他异 |
5-1-56
序号 | 被处罚 单位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常状态下会自动切换至事故应急排放口排放,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焚烧后各类废气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环评批复中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4、根据废气性质、浓度、排放量购买相应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将事故应急排放口末端接入至活性炭吸附装置上,VOCs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2 | 宁新碳素 | 2022年4月19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石环罚决字[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宁新碳素在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未按照要求在煅烧、焙烧工段废气排放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宁新碳素处以罚款8万元的处罚。 | 将宁新碳素废气引入电厂锅炉焚烧后再利用电厂污染治理设施协同处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污染物超低排放。 |
3 | 西部合盛 | 2019年11月11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石环罚决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西部合盛工业硅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 | 建设四套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用于集中收集处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并按要求排放。 |
4 | 宁新碳素 | 2019年11月11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石环罚决字[2019]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宁新碳素年产3万吨石墨电极项目的焙烧车间、石墨化车间、混捏成型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宁新碳素处以罚款 | 加装侧吸收尘和分体式移动吸料系统;成型车间加装多点布管集齐收尘+黑法吸附最终经布袋除尘后排放 |
5-1-57
序号 | 被处罚 单位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20万元的处罚。 | |||
5 | 西部合盛 | 2019年5月5日,石河子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石环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西部合盛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约2万吨清洗煤,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 | 建设4座封闭型煤棚,将露天存放精洗煤转移至煤棚内。 |
6 | 金松硅业 | 2019年3月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环境保护局出具师环罚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金松硅业生产车间东北侧有一长约50米,宽约30米,高约3米的土坑,土坑内存放了金松硅业近三个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微硅粉,大概有1,200吨,微硅粉呈黑色粉末状,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金松硅业在存放过程中未采密闭措施,导致在土坑周边散落了部分微硅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金松硅业处以罚款1.5万元的处罚。 | 通过采购部与天辰水泥有限公司、天伟水泥有限公司、天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对产生微硅粉进行及时处置。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针对受到的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环保行政处罚的处罚行为均采取了对应的整改措施,并已整改完毕,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相关处罚依据亦未认定相关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均取得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文件,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2、公司生产经营符合“节能减排”政策
(1)关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节能减排”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硅及有机硅等硅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公司从事工业硅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为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有限公司(西部合盛存续分立)、东部合盛、金松硅业和黑河合盛,上述主体工业硅项目履行备
5-1-58
案程序时满足当时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业务、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根据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有限公司(西部合盛存续分立)、东部合盛、金松硅业和黑河合盛的工业硅项目均不属于淘汰类业务、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对于部分属于限制类的老炉型,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规定,限制类产业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但对现有生产能力,国家允许改造升级,有关部门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予以分类指导。综上所述,公司工业硅的产能在备案当时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均不属于淘汰类项目,未被所在地政府部门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除上述工业硅产品外,公司从事的其他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或淘汰类业务、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根据《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公司主要生产的工业硅及有机硅等硅基新材料未被列入重点行业2022年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汇总表。
(2)公司制定并履行了“节能减排”程序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承担节能减排义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经营理念,不断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升环保治理水平,杜绝环保隐患,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确保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认真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公司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进行自动监测,并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定期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满足环保部门要求。公司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章要求,开展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环境自行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并在当地环保局网站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方案内容包括:监测项目、
5-1-59
监测点位、监测方式、监测频次、标准限值、执行排放标准、监测方法、分析仪器等。综上所述,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节能减排”政策。此外,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该等政策受到处罚的情形。
3、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安环部门负责人,获取发行人关于污染物排放具体生产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查阅发行人主要生产项目的环评资料以及环境监测报告;
2、取得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的数据及明细,计算环保投资和环保成本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了解环保投资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的匹配情况;
3、查阅发行人主要处理设施的设备台账;
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排污许可或登记材料;
5、查阅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6、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或政策。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5-1-60
1、公司已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公司及其子公司配有相应的防治设施,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公司主要污染物不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主要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能够满足污染物处理要求;
2、报告期内,公司环保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公司已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公司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节能减排”政策,且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该等政策受到处罚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5-1-61
问题7、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多起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5-1-62
序号 | 被处罚 单位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是否已经取得专项合规证明 |
1 | 宁新碳素 | 2022年6月28日,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第八师)应急罚[2022]石经开-2-0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宁新碳素煤气站8#重力降尘工作平台直爬梯等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宁新碳素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处罚;煅烧车间石油焦库无人车分离措施、石油焦料堆有塌料现象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宁新碳素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处罚;石墨化车间存在喷炉安全风险、未开展新设备安全风险评估等存在安全生产风险。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对宁新碳素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万元的处罚;部分员工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等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宁新碳素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万元的处罚;煅烧车间石油焦库柴油发电机无防火分隔、无火灾报警装置等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宁新碳素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宁新碳素责令限期改正、合计罚款25万元的处罚。 | 1、直爬梯护笼立杆按照标准补焊立杆且护笼立杆不少于5根,直爬梯处设置当心坠落警示标识;2、抓斗提升机吊装区域设置当心吊物伤人警示标识;3、配电室配电箱门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4、设置当心坠落警示标识;5、设置护栏等人车分离措施、对铲车司机进行培训厂区内速度不得超过20Km/h,石焦油料堆堆放符合标准防止塌料;6、柴油发电机加装防火分隔装置、石焦油库加装防火报警装置、石油焦库张贴风险告知牌和安全操作规程;7、柴油储罐放至指定位置、柴油储罐使用铝制或铁桶、燃料供给管道加装切断阀、加装防止油品流散设施;8、提升机吊装区域加装护栏、提升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9、按照标准加装配电箱门;10、对车间员工进行培训临时用电必须作业票审批合格方可进行作业;11、配电箱接电必须遵循一机一闸一保护;12、增设安全出口(长度大于7米的配电室应有2个出入口);13、直爬梯按照标准设置安全护笼;14、按照标准配备救生圈或救生杆等应急装备。15、专门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16、对艾奇逊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管控措施,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演练;17、石墨化一车间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新工艺操作规程培训并考核合格;18、工艺变更需按照公司变更管理制度执行即填写变更申请表和变更实施验收报告;19、完善艾奇逊炉操作规程;20、石墨化车间加装固定式报警仪 | 是 |
2 | 西部合盛 | 2022年6月6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石环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西部合盛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规定安装、使用罐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 | 1、组织人员对现场管线摸排检查,对所有安全阀连接的螺栓进行了紧固及密封垫的更换,按要求对安全阀进行拆除校验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在暂时没有检测设备的情况下,通过泡沫水逐一试漏,确保无漏点。2、购买了便携式VOCs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到厂后,立即对连接至事故 | 是 |
5-1-63
序号 | 被处罚 单位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是否已经取得专项合规证明 |
条第一项,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6万元的处罚。 | 应急排放口所有的连接件及阀门进行了VOCs泄漏检测,检测数据正常。3、对于VOCs气体处理,根据废气性质、浓度、排放量,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将事故应急排放口接入918焚烧装置焚烧处理,并在管线上安装了自动控制阀,当焚烧装置突然跳停或其他异常状态下会自动切换至事故应急排放口排放,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焚烧后各类废气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环评批复中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4、根据废气性质、浓度、排放量购买相应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将事故应急排放口末端接入至活性炭吸附装置上,VOCs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3 | 宁新碳素 | 2022年4月19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石环罚决字[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宁新碳素在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未按照要求在煅烧、焙烧工段废气排放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宁新碳素处以罚款8万元的处罚。 | 将宁新碳素废气引入电厂锅炉焚烧后再利用电厂污染治理设施协同处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污染物超低排放。 | 是 |
4 | 华新新材料 | 2022年3月1日,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第八师)应急罚[2022]石经开-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华新新材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对华新新材料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 1、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2、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定期清扫设备卫生;3、安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识牌;4、按标准对设备转动位置加装防护网;5、联系设计单位对华新新材料年产20万吨洁净煤加工项目安全设施重新进行设计并通过专家上会。 | 是 |
5-1-64
序号 | 被处罚 单位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是否已经取得专项合规证明 |
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华新新材料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对华新新材料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 | ||||
5 | 西部合盛 | 2021年12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出具(第八师)应急罚[2021]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西部合盛除尘烟道、炉体等有限空间无警示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4.5万元的处罚;因32#炉下东侧维修备用配电柜无防雨雪措施,西部合盛二厂#32炉炉门操作柜安装过高,隔离刀闸与断路器之间无机械或电气封锁措施、配电室墙体破损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4.5万元的处罚;因西部合盛对外包施工单位持证情况未进行严格审核、统一管理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6万元的处罚;因西部合盛二厂#8高压配电室超过6米,只有一个出口和机修车间出口无应急照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 1、按照要求制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识牌并悬挂;2、给配电柜安装挡雨板等防雨雪装置;3、降低操作柜的安装高度;4、给隔离开关中间安装机械或电气闭锁装置,修整配电室破损墙体;5、给配电柜安装外壳接地线导线;6、对外包施工单位持证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并严格审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过期无证人员严禁操作;7、给超过6米的配电室增设安全出入口;8、给出口安装应急照明灯。 | 是 |
6 | 合盛热电 | 2021年12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出具(第八师)应急罚[202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合盛热电油泵房旁污水池无有限空间标志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合盛热电处以罚款4.5万元的处罚;因合盛热电#1机12.6米除氧器旁增加的检修平台,未按照要求设置,违反《中 | 1、按照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全面开展排查公司其它受限空间区域,并悬挂标识牌。2、按照GB4053.3-2009全面开展排查公司其它区域存在类似风险点,并按照GB要求设置栏杆。3、定期检查本单位人员持证有效期,提前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证取证,过期无证人员严禁操作。4、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流程,先检测,检测数据 | 是 |
5-1-65
序号 | 被处罚 单位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是否已经取得专项合规证明 |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合盛热电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因抽查合盛热电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合盛热电处以罚款9万元的处罚;因合盛热电作业票未按照受限空间规定进行审批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对合盛热电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 | 合格后许可施工。 | |||
7 | 鄯善硅业 | 2021年12月1日,鄯善县应急管理局出具(鄯)应急罚[2021]危化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鄯善硅业993号罐区操作人员在物料输送过程中起泵作业排气时,将排气产生的物料倒入空桶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六)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鄯善硅业处以罚款4.9万元的处罚。 | 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是 |
8 | 合盛创新 | 2021年11月22日,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第八师)应急告[2021]石经开008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合盛创新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合盛创新处以罚款3.5万元的处罚。 | 该产线系用于生产铝粉,根据业务规划,公司已决定停止生产,后续亦不再生产。 | 是 |
9 | 西部合盛 | 2021年9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出具(八师)应急罚[2021]第(事故-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名操作工重伤,西部合盛未履行安全管理制度,未扎实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操作规程编制不符合实际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对物料包装作业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完善包装管理制度、异常物料处理流程,指定包装作业票,对相应包装车间进行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包装作业票规定,包装房规定物料桶摆放数量,作业进入包装岗位前在包装房门口必须消除人体静电,并将手机放于指定区域,在每次包装前对员工进行安全宣贯,包装过程专人进行监护。 | 是 |
5-1-66
序号 | 被处罚 单位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是否已经取得专项合规证明 |
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49万元的处罚。 | ||||
10 | 金松硅业 | 2021年6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应急管理局出具(七师)应急罚[202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金松硅业矿热炉冷却水仅针对炉内回水总管压力进行监测,不能确定单个水冷部位流量、温度的微小变化及部位异常;矿热炉炉盖冷却水系统相对炉体冷却水系统独立设置,未针对炉盖冷却水回水流量、温度进行在线监测,违反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冶金行业第六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金松硅业处以罚款4万元的处罚。 | 对4台矿热炉炉盖及烟罩冷却水进回水总管安装压力、温度、流量监测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包含所有分管安装水流量、压力、温度监测系统。 | 是 |
11 | 金松硅业 | 2020年10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应急管理局出具(七师)安监管罚[20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金松硅业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金松硅业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 对4台矿热炉炉内铜瓦冷却水进回水总管安装压力、温度、流量监测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安装快速切断阀。 | 是 |
12 | 鄯善电业 | 2020年6月25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鄯县市监特处[20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鄯善电业使用的电站锅炉及压力管道不能提供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鄯善电业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 对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补办登记证,并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办理各类使用登记证。 | 是 |
13 | 西部合盛 | 2019年11月11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石环罚决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西部合盛工业硅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 | 建设四套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用于集中收集处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并按要求排放。 | 是 |
14 | 宁新碳素 | 2019年11月11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石环罚决字[2019]18 | 加装侧吸收尘和分体式移动吸料系统;成型车间加装多点 | 是 |
5-1-67
序号 | 被处罚 单位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是否已经取得专项合规证明 |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宁新碳素年产3万吨石墨电极项目的焙烧车间、石墨化车间、混捏成型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宁新碳素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 | 布管集齐收尘+黑法吸附最终经布袋除尘后排放 | |||
15 | 西部合盛 | 2019年10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应急管理局出具(八师)安监罚[2019]执法-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西部合盛34号热炉现场操作室及周边区域遗留大量烟蒂,存在安全隐患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 | 1、对员工进行培训,在相关区域张贴禁止抽烟警示标识牌设置专门抽烟区,禁止在非抽烟区抽烟;2、制作操作规程并张贴在相应地方;3、完善双重预防机制材料,加强可操作性;4、安排员工定期对地面油渍进行清理;5、设置安全警示标识;6、购买生产安全责任险;7、对车间员工进行培训,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流程,先检测,检测数据合格后许可施工。 | 是 |
16 | 西部合盛 | 2019年5月5日,石河子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石环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西部合盛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约2万吨清洗煤,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西部合盛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 | 建设4座封闭型煤棚,将露天存放精洗煤转移至煤棚内。 | 是 |
17 | 金松硅业 | 2019年3月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环境保护局出具师环罚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金松硅业生产车间东北侧有一长约50米,宽约30米,高约3米的土坑,土坑内存放了金松硅业近三个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微硅粉,大概有1,200吨,微硅粉呈黑色粉末状,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金松硅业在存放过程中未采密闭措施,导致在土坑周边散落了部分微硅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金松硅业处以罚款1.5万元的处罚。 | 通过采购部与天辰水泥有限公司、天伟水泥有限公司、天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对产生微硅粉进行及时处置。 | 是 |
5-1-68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针对受到的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处罚行为采取了对应的整改措施,并整改完毕,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相关处罚依据亦未认定相关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均取得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文件,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二)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和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检索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及相关整改文件;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发行人就其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其整改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
4、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5、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企查查等公开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查询;
5-1-69
6、通过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对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查询;
7、取得并查阅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8、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针对受到的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处罚行为均采取了对应的整改措施,并已整改完毕,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相关处罚依据亦未认定相关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均取得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文件,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2、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5-1-70
问题8、请申请人就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5-1-71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件进展 | 基本案情 | 主要诉讼或仲裁请求 | 判决/调解结果 | 判决执行情况 |
1 | 鄯善能源 | 上海巴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 | 已审结 | 鄯善能源与上海巴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微”)于2017年3月签订《烟气脱硝装置采购和安装合同》,约定鄯善能源向上海巴微采购烟气脱硝装置及安装服务。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为上海巴微出具保函。合同签订后鄯善能源向上海巴微支付了1,103.2万元的货款。鄯善能源认为上海巴微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技术参数,致使鄯善能源工业硅炉无法投产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鄯善能源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上海巴微以鄯善能源违约为由提起反诉。 | 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上海巴微返还已支付货款及利息1,266.12万元,赔偿损失275.80万元。 | 一审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判决上海巴微返还鄯善能源已付货款1,103.2万元;驳回鄯善能源其他诉求;驳回上海巴微的反诉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现申请强制执行中 |
上海巴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 鄯善能源(反诉被告) | 请求判令鄯善能源支付工程款1,654.8万元和违约金71万元共计1,725.8万元。 | |||||
2 |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盛热电 | 一审重审中 |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与合盛热电于2011年2月22日签订了三份设备订货合同,上海电气向合盛热电交付设备后,合盛热电先后支付了4,362.29万元的货款,剩余货款5,377.05万元未支付。合盛热电认为交付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损失超过本案未付款金额,遂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因此上海电气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盛热电认为上海电气提供的发汽轮机、发电机及锅炉等设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造成了损失,提起了反诉。 一审判决后,合盛热电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 | 请求判令合盛热电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6,813.08万元。 | 一审判决:合盛热电给付上海电气设备款5,375.5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现一审重审中 | - |
合盛热电(一审重审反诉原告) |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重审反诉被告) | 一审审理中 | 判令上海电气承担三份合同的违约责任及损失6,225.12万元、退还已收锅炉技术服务费556万元。 | - |
5-1-72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件进展 | 基本案情 | 主要诉讼或仲裁请求 | 判决/调解结果 | 判决执行情况 |
基本事实不清,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
3 | 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 (泸州合盛系第三人) | 一审审理中 | 2016年3月,合盛硅业将其持有泸州合盛10%的股权转让给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北方化工”),并于2016年4月12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9年4月,北方化工认为泸州合盛与合盛硅业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价格显失公允,侵害了北方化工作为泸州合盛小股东的利益,而后北方化工聘请审计机构对泸州合盛进行了审计。在要求泸州合盛董事会起诉合盛硅业未果后,北方化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令发行人向第三人赔偿损失1,983.84万元,由第三人向原告赔偿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等 | - | - |
4 | 鄯善电业 |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 | 一审审理中 | 鄯善电业与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杭州中能”)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25MW背压汽轮机及辅助设备买卖合同》,约定鄯善电业向杭州中能购买背压汽轮机等设备,合同总价595万元,合同签订后鄯善电业已按约定向杭州中能支付货款476万元,但杭州中能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开机。2019年11月7日,杭州中能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以调解结案。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由杭州中能对涉案设备进行维修后开机调试至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要求。杭州中能将涉案设备维修后于2021年9月26日到现场进行汽轮机开机调试,但仍无法开机正常使用。根据民事调 | 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杭州中能返还已支付货款476万元并赔偿损失8,955万元 | - | - |
5-1-73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件进展 | 基本案情 | 主要诉讼或仲裁请求 | 判决/调解结果 | 判决执行情况 |
解书约定,鄯善电业向杭州中能发出解除通知函。鄯善电业认为,合同解除后杭州中能应当返还已支付货款,同时,杭州中能的违约行为给鄯善电业造成了损失。因此,鄯善电业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5 | 泸州合盛 | 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已立案 | 泸州合盛与北方化工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蒸汽供应合同》,约定北方化工按相应蒸汽规格和品质向泸州合盛供应蒸汽。2020年11月及12月,北方化工以蒸汽管道存在隐患为由两次违约停汽,造成泸州合盛停产损失829.88万元。此外,双方合作期间,北方化工所供蒸汽压力多次不符合合同约定,产生违约金合计890.70万元。因此,泸州合盛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令北方化工赔偿因其擅自停汽造成原告停产损失829.88万元并支付其蒸汽供应压力不足产生的违约金890.70万元 | - | - |
6 | 华越型煤 | 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 | 一审审理中 | 华越型煤与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龙泉煤矿”)于2021年12月25日签订《煤炭中长期供应合同》,约定华越型煤向龙泉煤矿采购10万吨煤炭,合同金额5,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越型煤先后向龙泉煤矿支付货款5,400万元,但龙泉煤矿仅提供了49,303.9吨煤炭,未按约定交付。因此华越型煤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新疆托克返还已支付货款2,911.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80万元 | - | - |
7 | 合盛热电 | 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合力机电有限公司 | 一审审理中 | 合盛硅业与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净”)于2012年6月签订《烟气脱硫装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福建龙净负责合盛硅业烟气脱硫装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交付后合盛硅业使用过程中, | 判令福建龙净赔偿采购、更换损失费用1,410万元,新建脚手架费用103.6万元,恢复保温费用145.74万 | - | - |
5-1-74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件进展 | 基本案情 | 主要诉讼或仲裁请求 | 判决/调解结果 | 判决执行情况 |
脱硫吸收塔出现重大腐蚀磨损问题需要更换,因此合盛硅业与深圳合力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合力”)签订了《脱硫吸收塔更换项目施工合同》,由深圳合力对脱硫塔进行更换安装。2021年9月20日,2组脱硫塔分别发生倒塌事故及凹陷情况,后经第三方检测,烟气脱硫装置的设计、安装存在缺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合盛热电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元,公证、鉴定费用33.4万元 | ||||||
8 | 合盛热电 |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 一审审理中 | 合盛热电与上海电气于2011年2月22日签订《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工程2x330MW燃煤发电机组》及技术协议,约定合盛热电向上海电气采购两套锅炉及附属设备,合同价格27,048万元。合同签订后,上海锅炉厂向合盛热电供应了设备。上海锅炉厂供应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三次发生爆管泄露事故,经合盛热电委托第三方检测,上海锅炉厂提供的锅炉过热器管道材质与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不一致,致使锅炉管道发生泄露,造成合盛热电损失。因此,合盛热电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材料、人工及停电损失共1,347.67万元 | - | - |
5-1-75
(二)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上述案件中,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涉及给付金额合计约为8,796.92万元,占发行人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1.07%,占发行人2021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41%,占比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该等诉讼均系在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故即使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募集资金运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7.4.2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发行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024,189.89万元,依此计算需要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金额标准为202,148.99万元。发行人前述未决诉讼涉诉金额均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金额标准,亦不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情形,且不存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故发行人无需就以上案件单独披露。
5-1-76
发行人已在其2021年年度报告中对金额5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予以披露。因发行人规模不断扩大,发行人将重大诉讼标准调整为单个诉讼案件“诉讼涉及金额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其2022年半年度报告予以披露。
(四)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信息及检索其他披露文件;
2、查阅发行人的年度报告等公告,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诉讼资料及说明等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进行了逐条分析。
5-1-77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1、发行人金额较大的(1,000万元以上)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等案件的结果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上述未决诉讼涉及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金额标准,无需单独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已在定期报告中对金额1,0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予以披露。
3、发行人上述未决诉讼、仲裁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
5-1-78
问题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1、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有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具有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
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硅及有机硅等硅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硅及有机硅等硅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5-1-79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
主营业务收入 | 1,293,876.56 | 99.53 | 2,127,704.91 | 99.49 | 890,221.00 | 99.26 | 888,651.81 | 99.43 |
其他业务收入 | 6,106.36 | 0.47 | 10,844.11 | 0.51 | 6,602.98 | 0.74 | 5,101.97 | 0.57 |
合计 | 1,299,982.92 | 100.00 | 2,138,549.02 | 100.00 | 896,823.97 | 100.00 | 893,753.78 | 100.00 |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硅及有机硅等硅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固废销售收入、暂时闲置房产零星出租收入等,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四)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均未包含“房地产开发”。
(五)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发行人已出具《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均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均未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亦无未来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计划,均不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资金不会以任何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房地产业务的范围与界定;
2、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省/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核查
5-1-80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和收入构成,核查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4、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关注不动产权的用途等情况;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
6、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7、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5-1-81
问题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认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5的规定:“(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8的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5-1-82
(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是否存在新增财务性投资或是拟新增的财务性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2022年5月20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1年11月21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1、类金融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曾持有诚鑫融资租赁、诚鑫商业保理100%的股权,业务规模较小,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对该等股权投资进行清理,诚鑫融资租赁2022年7月已提交注销申请,诚鑫商业保理已于2022年6月完成股权转让。
除上述情形外,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设立、投资或拟设立、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3、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4、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 受托方 | 产品名称 | 委托理财金额 (万元) | 产品 期限 | 起息日 | 到期日 | 是否滚存 |
1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 融资业务债券收益转让 | 10,000.00 | 1年 | 2021/11/15 | 2022/11/15 | 否 |
5-1-83
序号 | 受托方 | 产品名称 | 委托理财金额 (万元) | 产品 期限 | 起息日 | 到期日 | 是否滚存 |
公司 | 及远期受让合同-二期 | ||||||
2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月月福8号 | 5,000.00 | 活期 | 2021/12/13 | - | 否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570期 | 5,000.00 | 1个月 | 2021/12/13 | 2022/1/14 | 否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578期 | 4,000.00 | 1个月 | 2021/12/16 | 2022/1/17 | 否 |
5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外贸信托-安鑫13号 | 10,000.00 | 活期 | 2021/12/20 | - | 否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8010期 | 5,000.00 | 1个月 | 2021/12/23 | 2022/1/24 | 否 |
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业务债券收益转让及远期受让合同-三期 | 5,000.00 | 1年 | 2022/1/21 | 2023/1/9 | 否 |
8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业务债券收益转让及远期受让合同-四期 | 5,000.00 | 1年 | 2022/2/11 | 2023/2/13 | 否 |
9 | 杭州银行保俶支行 | 大额存单质押 | 1,000.00 | 1个月 | 2022/2/15 | 2022/3/7 | 否 |
10 | 1,000.00 | 否 | |||||
11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外贸信托-安鑫17号 | 5,000.00 | 活期 | 2022/3/14 | - | 否 |
12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华润信托-鑫华5号 | 5,000.00 | 活期 | 2022/4/18 | - | 否 |
1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22JG3525期 | 10,000.00 | 1个月 | 2022/4/26 | 2022/5/27 | 否 |
14 | 财通证券 | 华润信托-鑫 | 10,000.00 | 活期 | 2022/6/13 | - | 否 |
5-1-84
序号 | 受托方 | 产品名称 | 委托理财金额 (万元) | 产品 期限 | 起息日 | 到期日 | 是否滚存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华15号 | ||||||
1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宁银理财宁欣固定收益类3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25号 | 10,000.00 | 活期 | 2022/6/24 | - | 否 |
16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外贸信托-安鑫12号 | 20,000.00 | 活期 | 2022/6/28 | - | 否 |
17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财通多利债券C | 5,000.00 | 活期 | 2022/7/1 | - | 否 |
18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财通安瑞短债债券C | 10,000.00 | 活期 | 2022/7/1 | - | 否 |
19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A | 1,000.00 | 活期 | 2022/7/1 | - | 否 |
20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C | 1,000.00 | 活期 | 2022/7/1 | - | 否 |
21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E | 1,000.00 | 活期 | 2022/7/1 | - | 否 |
2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 | 半年添益第2001期 | 10,000.00 | 活期 | 2022/7/1 | - | 否 |
23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A | 1,000.00 | 活期 | 2022/7/4 | - | 否 |
24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C | 1,000.00 | 活期 | 2022/7/4 | - | 否 |
25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E | 1,000.00 | 活期 | 2022/7/4 | - | 否 |
26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月月福5号 | 5,000.00 | 活期 | 2022/7/4 | - | 否 |
27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华润信托-鑫华18号 | 3,000.00 | 活期 | 2022/7/4 | - | 否 |
28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外贸信托安鑫23号 | 3,000.00 | 活期 | 2022/7/4 | - | 否 |
5-1-85
上述公司购买的金融产品风险等级均为R2,属于期限一年以内、风险较小、收益波动小的理财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1年11月21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三)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主要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报表科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备注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65,000.00 | 一年期内理财产品 | 否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1,989.87 | 押金保证金、进出口退税款等 | 否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87,813.42 | 留抵增值税、一年期内理财产品以及预缴企业所得税 | 否 | - |
使用权资产 | 10,025.85 | 生产设备以及员工宿舍 | 否 | - |
长期股权投资 | 325.11 | 持有赛德消防股权,系发行人响应石河子开发区管委会针对消防安全的号召,为保障自身消防安全参股赛德消防 | 否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1,593.40 | 预付工程设备款、预付办公软件款 | 否 | - |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就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访谈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人员;
2、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获取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表、部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5-1-86
3、查阅公司公告、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及董事会会议纪要等文件,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实施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及投资产业并购基金等投资决策,是否存在实施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及投资产业并购基金等情况。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无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截至2022年6月末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5-1-87
问题11、请申请人结合资产负债率水平、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情况、净利润及现金流状况等,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东岳硅材 | 18.05% | 18.31% | 9.32% | 15.62% |
兴发集团 | 50.09% | 54.78% | 64.02% | 66.42% |
三友化工 | 47.94% | 47.02% | 48.77% | 51.45% |
新安股份 | 39.66% | 42.82% | 41.91% | 41.29% |
可比公司均值 | 38.94% | 40.73% | 41.00% | 43.70% |
合盛硅业 | 44.62% | 33.21% | 51.07% | 50.74% |
2021年,公司前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到位,资产增加,导致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除2021年外,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公司资金实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情况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公司需要预留一定货币资金来满足应收款项回款前的现金流支出,同时预留一定资金来应对外界重大不利变化下短期负债需要集中偿还的风险。基于公司目前可支配的货币资金,测算公司在特定情形下的现金缺口如下:
1、发行人可支配货币资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余额 | 可自由支配余额 |
库存现金 | 1.38 | 1.38 |
5-1-88
项目 | 余额 | 可自由支配余额 |
银行存款 | 309,957.47 | 309,957.47 |
其他货币资金 | 31,709.75 | - |
其中:保证金 | 29,500.00 | - |
被冻结的存款 | 2,204.02 | - |
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 | 5.74 | 5.74 |
合计 | 341,668.60 | 309,964.59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实际可供公司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09,964.59万元。
2、经营性现金支出
为维持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保障必要和基本的经营性现金支出需要,公司通常需预留一定的可动用货币资金余额。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支出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营性现金流出 | 803,862.40 | 999,651.38 | 465,457.69 | 467,295.16 |
月均经营性现金流出 | 133,977.07 | 83,304.28 | 38,788.14 | 38,941.26 |
报告期内月均经营性现金流出 | 65,149.21 |
注:1、月均经营性现金流出=当期经营性现金流出/当期月份数;2、报告期内月均经营性现金流出=报告期各期内经营性现金流出金额之和/42个月
公司报告期内月均经营现金流支出为65,149.21万元,考虑到销售回款存在一定周期,保守假设发行人需保留至少满足2个月资金支出的可动用货币资金金额,预计未来一年需新增可动用货币资金130,298.41万元。
3、偿还短期借款及一年内非流动负债预留现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下的短期借款余额为422,840.61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32,314.30万元,合计555,154.91万元。短期内,发行人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
为保障财务的稳健性、降低流动性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发行人需要为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留一部分现金。按照极端情况下,公司80%借款无法滚动续贷的假设进行保守测算,发行人需要预留现金444,123.93万
5-1-89
元。
4、后续项目建设储备资金
公司的发展和资金支持相辅相成,如资金得不到有力保障,将会制约公司新产能建设、新产品开发,无法有效及时地对接市场需求以致错失良机,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和盈利能力的提升。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张,项目建设投入将大幅增加,公司预计未来一年的主要资金投入项目包括云南合盛水电硅循环经济项目80万吨/年工业硅生产及配套60万吨型煤加工生产(一期)、东部合盛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40万吨工业硅项目等。公司未来一年的新建项目预计总投入金额约1,361,046.1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部分700,000.00万元,尚需公司自筹投入661,046.19万元。
根据以上测算,发行人未来一年内的大额资金需求缺口(预计)为92.55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用途 | 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 | 309,964.59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中可自由支配资金 |
小计 | 309,964.59 | ||
2 | 经营性现金支出 | 130,298.41 | 未来一年需新增可动用货币资金 |
3 | 偿还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留现金 | 444,123.93 | 为保障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公司需为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留一定现金,假设预留80% |
4 | 后续项目建设储备资金 | 661,046.19 | 公司预计未来一年的项目资金投入(需公司自筹投入部分) |
小计 | 1,235,468.53 | ||
资金缺口=未来大额资金需求-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金额 | 925,503.94 |
综上所述,结合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情况,通过股权融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备必要性。
(三)净利润及现金流状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5-1-90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5,377.21 | 370,876.79 | 125,428.33 | 135,580.2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9,145.27 | -307,406.57 | -135,136.39 | -121,092.4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46,854.78 | 4,056.69 | 5,616.85 | -33,573.05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2,426.52 | -1,362.04 | -431.01 | 204.0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25,513.23 | 66,164.87 | -4,522.21 | -18,881.2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54,488.08 | 822,342.15 | 140,430.57 | 109,960.47 |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虽然整体呈上涨趋势,但由于公司为实施战略规划而开展的项目建设原因,每年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也逐年增长,导致各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显著低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张,如前所述,公司未来项目建设投入预计仍将保持在较高水平,公司的净利润无法匹配未来日益增长投资活动投入的现金流需求,因此通过股权融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备必要性。
(四)补流测算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公司2022-2024年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万元) | 基期 2021年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预测期 |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
营业收入 | 2,138,549.02 | 100% | 2,780,113.73 | 3,614,147.84 | 4,698,392.20 |
应收票据 (含应收款项融资) | 149,695.54 | 7.00% | 194,604.20 | 252,985.46 | 328,881.10 |
应收账款 | 76,701.07 | 3.59% | 99,711.39 | 129,624.81 | 168,512.25 |
预付账款 | 65,587.52 | 3.07% | 85,263.78 | 110,842.91 | 144,095.79 |
存货 | 453,293.39 | 21.20% | 589,281.41 | 766,065.83 | 995,885.58 |
经营性流动资产合计 | 745,277.52 | 34.85% | 968,860.78 | 1,259,519.01 | 1,637,374.71 |
应付票据 | 21,574.39 | 1.01% | 28,046.70 | 36,460.71 | 47,398.92 |
应付账款(不含工程设备款) | 106,727.84 | 4.99% | 138,746.19 | 180,370.05 | 234,481.06 |
预收账款 | 632.88 | 0.03% | 822.74 | 1,069.57 | 1,390.44 |
经营性流动负债合计 | 128,935.10 | 6.03% | 167,615.64 | 217,900.33 | 283,270.42 |
营运资金金额 | 616,342.42 | 28.82% | 801,245.14 | 1,041,618.68 | 1,354,104.29 |
5-1-91
项目(万元) | 基期 2021年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预测期 |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
流动资金缺口 | 184,902.73 | 240,373.54 | 312,485.61 | ||
未来三年流动资金缺口 | 737,761.87 |
注:结合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水平、目前下游行业上行对于工业硅及有机硅需求量增加、以及公司后续产能逐步释放等因素,假设公司2022-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0%。根据上述测算,公司2022年-2024年流动资金缺口约73.78亿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0亿(含发行费用)元有助于公司补充未来三年流动资金缺口,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具备相应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报告期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公告;
2、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资料,并向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货币资金情况、资产负债结构、债务偿还计划、经营变动趋势以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
3、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开信息;
4、查阅了相关研究报告,了解有机硅、工业硅行业未来的行业趋势。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带来的资金需求,具备必要性;发行人本次拟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与发行人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相符,具备合理性。
5-1-92
问题12、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申请人均持有大量货币资金,同时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也呈波动上升趋势。请申请人:(1)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下同)具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大额货币资金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3)补充说明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增加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下同)具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
1、货币资金具体存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下同)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列报科目 | 明细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货币资金 | 库存现金 | 1.38 | 0.00% | 1.79 | 0.00% | 2.27 | 0.01% | 2.29 | 0.01% |
银行存款 | 309,957.47 | 70.79% | 84,444.95 | 58.40% | 18,274.02 | 52.35% | 22,803.22 | 74.00% | |
其他货币资金 | 31,709.75 | 7.24% | 10,940.50 | 7.57% | 16,633.22 | 47.65% | 8,009.89 | 25.99% | |
小计 | 341,668.60 | 78.03% | 95,387.23 | 65.97% | 34,909.50 | 100.00% | 30,815.40 | 100.00%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理财产品 | 65,000.00 | 14.84% | 29,000.00 | 20.06% |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理财产品 | 31,190.28 | 7.12% | 20,199.35 | 13.97% | - | - | - | - |
总计 | 437,858.88 | 100.00% | 144,586.58 | 100.00% | 34,909.50 | 100.00% | 30,815.40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除公司持有的少量库存现金存放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部保险柜中,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均存放于国有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且公司及子公司均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合计341,668.60万元,具体存放情况
5-1-93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存放地点 | 存款余额 | 占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 |
1 | 中国银行 | 99,838.91 | 29.22% |
2 | 浦发银行 | 92,650.84 | 27.12% |
3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51,814.33 | 15.17% |
4 | 中国农业银行 | 26,540.42 | 7.77% |
5 | 中国民生银行 | 14,453.45 | 4.23% |
6 | 中国建设银行 | 10,695.94 | 3.13% |
7 | 中信银行 | 10,228.52 | 2.99% |
8 | 广发银行 | 5,894.49 | 1.73% |
9 | 宁波银行 | 5,773.00 | 1.69% |
10 | 交通银行 | 5,361.63 | 1.57% |
11 | 乌鲁木齐银行 | 4,110.16 | 1.20% |
12 | 中国光大银行 | 4,058.49 | 1.19% |
13 | 澳门银行 | 3,261.38 | 0.95% |
14 | 兴业银行 | 2,609.46 | 0.76% |
15 | 中国工商银行 | 2,375.50 | 0.70% |
16 | 其他商业银行 | 1,994.95 | 0.58% |
17 | 移动支付账户 | 5.74 | 0.00% |
18 | 库存现金存放 | 1.38 | 0.00% |
合计 | 341,668.60 | 100.00% |
注:由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较多,账户余额在1,000.0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具体存放合并列示于“其他商业银行”内,下同。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合计95,387.23万元,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存放地点 | 存款余额 | 占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 |
1 | 浦发银行 | 55,559.84 | 58.25% |
2 | 中国银行 | 17,665.73 | 18.52% |
3 | 中信银行 | 4,905.93 | 5.14% |
4 | 兴业银行 | 3,615.98 | 3.79% |
5 | 中国民生银行 | 3,063.67 | 3.21% |
5-1-94
序号 | 存放地点 | 存款余额 | 占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 |
6 | 交通银行 | 2,304.66 | 2.42% |
7 | 中国建设银行 | 1,527.72 | 1.60% |
8 | 中国工商银行 | 1,378.98 | 1.45% |
9 | 中国农业银行 | 1,316.53 | 1.38% |
10 | 宁波银行 | 1,183.13 | 1.24% |
11 | 其他商业银行 | 2,858.66 | 3.00% |
12 | 移动支付账户 | 4.63 | 0.00% |
13 | 库存现金存放 | 1.79 | 0.00% |
合计 | 95,387.23 | 100.00%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合计34,909.50万元,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存放地点 | 存款余额 | 占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 |
1 | 浦发银行 | 8,732.12 | 25.01% |
2 | 中国银行 | 5,049.49 | 14.46% |
3 | 广发银行 | 4,869.18 | 13.95% |
4 | 乌鲁木齐银行 | 4,001.25 | 11.46% |
5 | 中信银行 | 3,791.93 | 10.86% |
6 | 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 | 2,787.28 | 7.98% |
7 | 中国民生银行 | 2,032.68 | 5.82% |
8 | 中国建设银行 | 1,451.01 | 4.16% |
9 | 其他商业银行 | 2,182.10 | 6.25% |
10 | 移动支付账户 | 10.2 | 0.03% |
11 | 库存现金存放 | 2.27 | 0.01% |
合计 | 34,909.50 | 100.00%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合计30,815.40万元,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存放地点 | 存款余额 | 占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 |
1 | 中信银行 | 10,606.99 | 34.42% |
2 | 中国银行 | 5,720.10 | 18.56% |
5-1-95
序号 | 存放地点 | 存款余额 | 占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 |
3 | 兴业银行 | 4,291.10 | 13.93% |
4 | 浦发银行 | 4,225.86 | 13.71% |
5 | 中国民生银行 | 2,596.08 | 8.42% |
6 | 其他商业银行 | 3,369.79 | 10.94% |
7 | 移动支付账户 | 3.19 | 0.01% |
8 | 库存现金存放 | 2.29 | 0.01% |
合计 | 30,815.40 | 100.00% |
2、公司定期存单具体存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持有定期存单产品。
3、公司理财产品具体存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理财产品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列报科目 | 日期 | 存放银行/受托方 | 金额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022年6月30日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5,000.00 |
2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宁波银行 | 10,000.00 | |
3 | 其他流动资产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190.28 | |
合计 | 96,190.28 |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021年12月31日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 |
2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浦发银行 | 14,000.00 | |
3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10,000.00 | |
4 | 其他流动资产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199.35 | |
合计 | 49,199.35 |
注:发行人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不存在持有理财产品的情形。
4、各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公司受限资金主要包括票据保证金、信用保证金和冻结存款等。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受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日期 | 银行名称 | 受限类型 | 受限金额 |
1 | 2022年6 | 中国光大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2,000.00 |
5-1-96
序号 | 日期 | 银行名称 | 受限类型 | 受限金额 |
2 | 月末 | 广发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3,750.00 |
3 | 中国建设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2,500.00 | |
4 | 宁波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5,250.00 | |
5 | 中国农业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12,000.00 | |
6 | 乌鲁木齐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4,000.00 | |
7 | 中国农业银行 | 冻结存款 | 30.02 | |
8 | 浦发银行 | 冻结存款 | 2,000.00 | |
9 | 中国银行 | 冻结存款 | 172.10 | |
10 | 中信银行 | 冻结存款 | 1.90 | |
合计 | 31,704.02 | |||
受限资金占期末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金额比例 | 7.24% | |||
1 | 2021年末 | 宁波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50.00 |
2 | 兴业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2,500.00 | |
3 | 中国银行 | 信用证保证金 | 70.32 | |
4 | 中信银行 | 信用证保证金 | 4,500.00 | |
5 | 中国农业银行 | 冻结存款 | 31.66 | |
6 | 浦发银行 | 冻结存款 | 2,000.00 | |
7 | 中国银行 | 冻结存款 | 1,662.69 | |
8 | 中信银行 | 冻结存款 | 121.20 | |
合计 | 10,935.87 | |||
受限资金占期末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金额比例 | 7.56% | |||
1 | 2020年末 | 中国工商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191.00 |
2 | 广发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3,850.00 | |
3 | 中国建设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1,250.00 | |
4 | 中国民生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1,796.00 | |
5 | 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2,748.63 | |
6 | 中国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1,136.00 | |
7 | 中信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3,584.85 | |
8 | 浦发银行 | 信用证保证金 | 1,088.74 | |
9 | 中国银行 | 信用证保证金 | 200.00 | |
10 | 交通银行 | 冻结存款 | 62.00 | |
11 | 中国农业银行 | 冻结存款 | 0.02 |
5-1-97
序号 | 日期 | 银行名称 | 受限类型 | 受限金额 |
12 | 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 冻结存款 | 0.00 | |
13 | 中国银行 | 冻结存款 | 713.87 | |
14 | 中信银行 | 冻结存款 | 1.90 | |
合计 | 16,623.02 | |||
受限资金占期末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金额比例 | 47.62% | |||
1 | 2019年末 | 中国民生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2,558.80 |
2 | 中国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694.17 | |
3 | 广发银行 | 票据保证金 | 436.4 | |
4 | 兴业银行 | 信用证保证金 | 4,285.50 | |
5 | 中国银行 | 冻结存款 | 29.93 | |
6 | 中信银行 | 冻结存款 | 1.9 | |
7 | 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 冻结存款 | 0.01 | |
合计 | 8,006.70 | |||
受限资金占期末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金额比例 | 25.98% |
注:冻结存款主要系公司诉讼过程中协助司法程序的法院冻结存款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货币资金不存在其他使用受限情况。
5、被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①关联方应收款项账面余额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
亿日铜箔 | 146.24 | 747.16 | - | - |
纳诺科技 | 737.57 | 74.80 | - | - |
合融物业 | 16.22 | 0.23 | - | - |
宁波磁业 | 0.17 | 0.17 | 0.16 | 0.13 |
小计 | 900.20 | 822.36 | 0.16 | 0.13 |
预付账款 | ||||
和翔工贸 | 3,751.60 | 15,391.44 | - | - |
小计 | 3,751.60 | 15,391.44 | - | - |
5-1-98
关联方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合计 | 6,052.74 | 16,213.80 | 0.16 | 0.13 |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应收、预付账款均系日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与关联方和翔工贸存在金额较大的预付账款余额,主要原因系公司向和翔工贸采购工业硅生产用原煤量较大。和翔工贸煤矿资源丰富,相较其他煤炭公司供应量更有保障。公司向其采购煤炭能够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属于日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具备合理性。
②关联方应付款项账面余额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应付账款 | ||||
宁波磁业 | 3.17 | 16.97 | 0.43 | 38.56 |
合融物业 | 5.66 | 14.80 | - | - |
赛德消防 | 46.23 | 46.23 | 43.58 | 35.85 |
格致塑料 | 48.78 | - | - | - |
小计 | 103.84 | 78.00 | 44.01 | 74.41 |
其他应付款 | ||||
合盛集团 | - | - | - | 5,543.80 |
罗立国 | - | - | - | 840.00 |
罗燚 | 100.00 | - | 100.00 | - |
罗烨栋 | 100.00 | - | 100.00 | - |
合融物业 | 1.32 | 0.75 | 0.05 | - |
诚鑫商业保理 | 2,713.02 | - | - | - |
小计 | 2,914.34 | 0.75 | 200.05 | 6,383.80 |
合计 | 3,018.17 | 78.75 | 244.06 | 6,458.21 |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应付账款系日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其他应付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盛集团2019年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产生原因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宁波新材料。
2)罗立国2019年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产生原因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宁波新材料。
5-1-99
3)罗燚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产生原因系罗燚缴纳2020和2022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证金。
4)罗烨栋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产生原因系罗烨栋缴纳2020和2022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证金。
5)合融物业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产生原因系公司代收物业费。
6)诚鑫商业保理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产生原因系发行人子公司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原子公司诚鑫商业保理之间往来借款。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将诚鑫商业保理股权全部转让,目前该项应付款已结清。
综上,公司与关联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系日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货币资金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6、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
(1)存款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的匹配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期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期初货币资金余额
期初货币资金余额 | 95,385.45 | 34,907.23 | 30,813.11 | 71,759.04 |
期末货币资金余额
期末货币资金余额 | 341,667.22 | 95,385.45 | 34,907.23 | 30,813.11 |
货币资金平均余额① | 218,526.33 | 65,146.34 | 32,860.17 | 51,286.07 |
利息收入②
利息收入② | 439.02 | 678.92 | 305.40 | 426.95 |
平均存款年化利率②/①
平均存款年化利率②/① | 0.40% | 1.04% | 0.93% | 0.83% |
注1:期初货币资金余额、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不包括库存现金注2:货币资金平均余额=货币资金期初和期末余额的平均值,2022年1-6月的货币资金平均存款利率已年化处理。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26.95万元、305.40万元、678.92万元和439.02万元,主要来源于银行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平均存款年化利率分别为0.83%、0.93%、1.04%和0.40%。其中2022年1-6月平均存款利率较低,主要原因系公司于2022年6月下旬取得了借款15.00亿元,且尚未被使用,增加了公司期末货币资金的结存余额,导致公司货币资金平均存款利率降低。
截至2022年6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5-1-100
项目 | 活期 存款 | 协定 存款 | 3个月定期存款 | 6个月定期存款 | 一年期定期存款 | 二年期定期存款 | 三年期定期存款 | 一天通知存款 | 七天通知存款 |
年利率
年利率 | 0.35% | 1.15% | 1.10% | 1.30% | 1.50% | 2.10% | 2.75% | 0.80% | 1.35%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半年期存款、一年期存款和三年期存款的基准利率分别为0.35%、1.30%、1.50%和2.75%。为满足日常资金使用需求,公司货币资金主要由活期存款和期限较短的定期存款构成。公司货币资金平均余额对应的平均存款利率整体处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区间内,公司的利息收入较为稳定,平均存款年化利率水平合理,符合公司货币资金的结构特征。公司的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相匹配。
(2)投资收益与理财产品的匹配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投资收益与理财产品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理财产品平均余额① | 27,600.00 | 8,762.74 | 2,024.66 | - |
投资收益② | 1,057.85 | 409.14 | 53.50 | - |
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②/① | 3.83% | 4.67% | 2.64% | - |
注:理财产品平均余额=理财产品本金×持有天数/365。
如上表所示,2020年至2022年6月,公司持有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分别为2.64%、4.67%和3.83%,处于预期年化收益率区间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平均利率和收益率均处于合理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规模相匹配。
(二)结合大额货币资金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公司在确定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时已充分考虑了账面货币资金的规模,并有明确的大额货币资金持有和使用计划。公司未来资金使用需求包括新增经营性现金支出、为偿还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留的现金及后续项目建设储备资金等。相较未来资金使用需求,公司目前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因此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具有必要性。
本题回复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之问题11之“(二)货币资金持有及未
5-1-101
来使用情况”的回复。
(三)补充说明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增加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下货币资金、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货币资金(包含理财产品等) | 437,858.88 | 144,586.58 | 34,909.50 | 30,815.40 |
其中:随时可动用资金 | 406,154.86 | 133,650.71 | 18,286.48 | 22,808.70 |
短期借款 | 422,840.61 | 110,895.39 | 248,074.76 | 278,491.96 |
长期借款 | 430,340.03 | 106,626.35 | 214,025.68 | 49,600.07 |
借款总额 | 853,180.64 | 217,521.74 | 462,100.44 | 328,092.03 |
货币资金占借款总额比例 | 51.32% | 66.47% | 7.55% | 9.39% |
随时可动用资金占借款总额比例 | 47.60% | 61.44% | 3.96% | 6.95% |
注:随时可动用资金等于货币资金总额(包含理财产品等)减去受限资金后的金额
1、短期借款变动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278,491.96万元、248,074.76万元110,895.39万元和422,840.61万元,短期借款增加的主要原因为:
(1)经营性支出流动性需求
受益于工业硅和有机硅下游市场需求增加及市场竞争优势,公司销售收入持续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收入分别为893,753.78万元、896,823.97万元、2,138,549.02万元和1,299,982.92万元,2020年和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0.34%、138.46%,年均增长率为54.69%,2022年1-6月同比增长67.87%,持续增长的营收规模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形成了一定需求。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经营性现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96,763.68 | 571,456.84 | 270,171.14 | 265,238.80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86,573.03 | 123,544.00 | 82,671.70 | 82,206.90 |
5-1-102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小计 | 483,336.71 | 695,000.84 | 352,842.84 | 347,445.70 |
月均支出 | 80,556.12 | 57,916.74 | 29,403.57 | 28,953.81 |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经营性现金月均支出涨幅明显,主要由于公司维持日常的采购商品及支付工资资金需求逐年增加,且原材料价格及人力成本上升。
(2)储备流动资金
在近年来融资环境不确定性增强,新冠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持续冲击,日常经营所需周转资金随经营规模稳步提升的背景下,公司需根据营运资金需求及自身战略布局等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提前规划,故仍需要积极储备流动资金。
2、长期借款变动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49,600.07万元、214,025.68万元、106,626.35万元和430,340.03万元。
长期借款2020年同比增加331.50%,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在建工程规模增加,公司为满足长期资金需求及优化负债结构,相应中长期借款增长;2021年同比减少50.18%,主要系2021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根据资金状况,归还部分中长期借款;2022年6月末同比增长303.60%,主要系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等在建工程规模增加,相应借款增长。
综上,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公司生产经营和在建工程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公司现有货币资金无法完全满足公司后续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因此公司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增长具备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征信报告、报告期银行存款明细账,抽查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
2、取得并查阅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投资协议、银承和保函合同,分
5-1-103
析其构成及受限情况;
3、实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函证,询证报告期内货币资金和投资理财产品存放、受限等信息;
4、获取公司与关联方的期末往来余额明细,取得股权受让协议等,核对相关银行流水;
5、取得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明细表、投资收益明细表,结合货币资金余额及理财产品余额,分析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的匹配性;
6、取得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持有和使用计划,分析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7、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分析增加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公司库存现金存放于财务部保险柜中,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公司使用受限货币资金为票据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和冻结存款,除上述情况外,货币资金不存在受限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系日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货币资金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与利息收入具有匹配性;
2、公司在确定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时已充分考虑了账面货币资金的规模,并有明确的大额货币资金持有和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具有必要性。
3、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公司生产经营和在建工程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公司现有货币资金无法完全满足公司后续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因此公司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增长具备合理性。
5-1-104
问题13、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结合存货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
(1)业务模式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硅及有机硅等硅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公司通常通过行业会议、客户拜访及电话承揽等方式进行产品推广和客户开发,公司产品销售采用买断式的直销模式。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形成相应的应收账款。报告期内,公司整体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动。
(2)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客户公司背景、生产行业情况、股东情况、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其他供应商的供货量情况、日常合作情况、付款情况以及采购量情况制定和更新客户信用档案,确定信用政策。
公司对于工业硅客户的信用政策:①针对初次合作、合作时间较短或采购量较小的客户,公司为控制风险,要求其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②针对长期合作的客户,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收款的时限,根据具体客户情况,一般会约定其在货
5-1-105
物检验合格或收到发票后5-10个工作日内付款;③针对部分合作稳定且金额较大的客户,公司给予其一定金额的信用额度,其在信用额度内可灵活安排付款。
公司对于有机硅客户的信用政策:公司有机硅客户主要采用货到付款及款到发货两种信用政策。公司有机硅客户信用政策主要根据市场行情变化。一般情况下,公司采用货到付款,款项在月底前结清的方式,如果货物在月底发货,则在次月月底前付清。在市场行情向好,有机硅产品较为紧俏的时候,公司会适时调整信用政策,要求客户先款后货。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应收账款 | 71,281.50 | 76,701.07 | 29,311.32 | 41,246.12 |
营业收入 | 1,299,982.92 | 2,138,549.02 | 896,823.97 | 893,753.78 |
应收账款占 营业收入比 | 2.74% | 3.59% | 3.27% | 4.61% |
注:2022年6月末数据为年化数据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主要原因系下游市场需求不断增长,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且公司信用政策及管理较为稳健。
(3)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2年6月末/2022年1-6月 | 2021年末/2021年 | 2020年末/2020年 | 2019年末/2019年 |
东岳硅材 | 应收账款 | 11,138.32 | 3,121.97 | 3,208.41 | 3,500.70 |
营业收入 | 350,286.94 | 433,321.91 | 250,332.05 | 273,315.10 | |
应收账款/ 营业收入 | 1.59% | 0.72% | 1.28% | 1.28% | |
兴发集团 | 应收账款 | 190,338.36 | 89,852.09 | 86,818.10 | 95,433.33 |
营业收入 | 1,729,926.97 | 2,360,668.00 | 1,831,737.66 | 1,831,737.66 | |
应收账款/ 营业收入 | 5.50% | 3.82% | 4.83% | 5.29% | |
三友化工 | 应收账款 | 65,415.30 | 39,998.18 | 40,514.12 | 48,809.96 |
营业收入 | 1,225,486.86 | 2,318,224.92 | 1,778,027.69 | 2,051,513.47 | |
应收账款/ 营业收入 | 2.67% | 1.73% | 2.28% | 2.38% |
5-1-106
可比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2年6月末/2022年1-6月 | 2021年末/2021年 | 2020年末/2020年 | 2019年末/2019年 |
新安股份 | 应收账款 | 202,293.92 | 142,016.04 | 101,380.13 | 82,292.36 |
营业收入 | 1,334,328.79 | 1,897,666.36 | 1,253,002.05 | 1,200,668.33 | |
应收账款/ 营业收入 | 7.58% | 7.48% | 8.09% | 6.85% | |
平均值 | 应收账款/ 营业收入 | 4.34% | 3.44% | 4.12% | 3.95% |
合盛硅业 | 应收账款/ 营业收入 | 2.74% | 3.59% | 3.27% | 4.61% |
注:2022年6月末数据为年化数据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略有差异,但是处于行业内可比公司占比分布区间范围内。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水平与营业收入相匹配,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合理性。
2、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1)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35.14 | 40.35 | 25.42 | 19.99 |
注:2022年6月末数据为年化数据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整体呈现加快趋势,主要原因系下游市场需求不断增长,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且公司信用政策及管理较为稳健。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下:
单位:次/年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东岳硅材 | 98.36 | 136.90 | 74.69 | 97.04 |
兴发集团 | 24.42 | 26.06 | 19.94 | 20.72 |
三友化工 | 46.51 | 57.59 | 39.82 | 38.42 |
新安股份 | 15.50 | 15.54 | 14.75 | 15.69 |
平均值 | 46.20 | 59.02 | 37.30 | 42.97 |
合盛硅业 | 35.14 | 40.35 | 25.42 | 19.99 |
5-1-107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但是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布区间范围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东岳硅材主要产品为有机硅、三友化工主要产品为纯碱、PVC等化工、化纤类产品,上述产品的收款周期均短于工业硅产品,兴发集团和新安股份有机硅产品占收入比较低,收款周期较长的农化产品占比较高,产品结构的差异导致应收账款周转率存在差异。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75,903.10 | 4,621.59 | 6.09 | 81,606.84 | 4,905.77 | 6.01 |
1年以内 | 74,991.15 | 3,749.56 | 5.00 | 80,696.28 | 4,034.81 | 5.00 |
1-2年 | 6.44 | 0.64 | 10.00 | 5.05 | 0.50 | 10.00 |
2-3年 | 3.10 | 0.93 | 30.00 | 3.11 | 0.93 | 30.00 |
3-4年 | - | - | - | - | - | - |
4-5年 | 106.47 | 74.53 | 70.00 | 109.61 | 76.73 | 70.00 |
5年以上 | 795.93 | 795.93 | 100.00 | 792.79 | 792.79 | 100.00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 | - | - | - |
合计 | 75,903.10 | 4,621.59 | 6.09 | 81,606.84 | 4,905.77 | 6.01 |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31,553.46 | 2,242.14 | 7.11 | 44,065.09 | 2,818.99 | 6.40 |
1年以内 | 30,551.78 | 1,527.59 | 5.00 | 42,560.62 | 2,128.03 | 5.00 |
1-2年 | 24.05 | 2.40 | 10.00 | 401.00 | 40.10 | 10.00 |
2-3年 | 58.41 | 17.52 | 30.00 | 148.05 | 44.41 | 30.00 |
3-4年 | 117.24 | 58.62 | 50.00 | 565.68 | 282.84 | 50.00 |
4-5年 | 553.28 | 387.30 | 70.00 | 220.46 | 154.32 | 70.00 |
5年以上 | 248.71 | 248.71 | 100.00 | 169.28 | 169.28 | 100.00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 | - | - | - |
5-1-108
合计 | 31,553.46 | 2,242.14 | 7.11 | 44,065.09 | 2,818.99 | 6.4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较好,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公司以账龄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
6.40%、7.11%、6.01%、6.09%。公司应收账款账龄总体处于合理水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具有合理性。
(3)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均系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率模型,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比如下:
账龄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
合盛硅业 | 东岳硅材 | 兴发集团 | 三友化工 | 新安股份 | |
2个月以内 | 5.00 | 5.00 | 2.00 | 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建立客户类别或款项性质与逾期天数的减值矩阵模型,编制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2.00 |
2-3个月 | 5.00 | 5.00 | 4.00 | 2.00 | |
3-6个月 | 5.00 | 5.00 | 4.00 | 2.00 | |
6-12个月 | 5.00 | 5.00 | 30.00 | 2.00 | |
1-2年 | 10.00 | 10.00 | 50.00 | 10.00 | |
2-3年 | 30.00 | 50.00 | 80.00 | 20.00 | |
3-4年 | 50.00 | 100.00 | 100.00 | 50.00 | |
4-5年 | 70.00 | 100.00 | 100.00 | 80.00 |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公司1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公司统一按照5%计提坏账准备,与东岳硅材保持一致,高于兴发集团与新安股份;1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低于东岳硅材与兴发集团,但由于公司应收账款主要集中在一年以内,所以公司总体的政策是比同行业更为谨慎。
②坏账准备计提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情况
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对比如下:
5-1-109
公司名称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东岳硅材 | 6.30% | 9.49% | 6.67% | 7.34% |
兴发集团 | 3.45% | 4.68% | 9.71% | 8.64% |
三友化工 | 6.93% | 10.83% | 8.69% | 7.02% |
新安股份 | 2.38% | 2.72% | 3.03% | 2.31% |
平均 | 4.77% | 6.93% | 7.03% | 6.33% |
合盛硅业 | 6.02% | 6.01% | 7.11% | 6.40% |
由上表可见,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较为一致,不存在显著差异,处于合理水平,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充分。综上,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整体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要受销售结构的影响,周转率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更为谨慎。
(二)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
(1)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
在途物资 | - | - | 1,554.03 | 0.34% |
原材料 | 178,761.87 | 30.53% | 148,446.32 | 32.63% |
在产品 | 212,121.54 | 36.24% | 148,892.71 | 32.73% |
库存商品 | 186,245.44 | 31.81% | 148,669.18 | 32.68% |
发出商品 | 8,279.83 | 1.41% | 2,524.36 | 0.55% |
委托加工物资 | 66.98 | 0.01% | 4,871.93 | 1.07% |
5-1-110
周转材料 | - | - | - | - |
合计 | 585,475.66 | 100.00% | 454,958.53 | 100.00% |
营业成本 | 758,783.62 | 1,008,463.10 | ||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38.58% | 45.11% |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在途物资 | - | - | - | - |
原材料 | 99,866.39 | 39.57% | 108,137.09 | 43.88% |
在产品 | 70,744.67 | 28.03% | 57,579.22 | 23.37% |
库存商品 | 75,557.41 | 29.93% | 68,179.76 | 27.67% |
发出商品 | 3,971.95 | 1.57% | 4,738.57 | 1.92% |
委托加工物资 | 2,275.90 | 0.90% | 7,766.02 | 3.15% |
周转材料 | - | - | 14.40 | 0.01% |
合计 | 252,416.32 | 100.00% | 246,415.06 | 100.00% |
营业成本 | 644,158.49 | 645,215.01 | ||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39.19% | 38.19%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呈上升趋势,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维持在
38.00%-46.00%之间,波动范围较小。公司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和发出商品,合计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在90%以上。报告期内受各产品销售变动影响,各年末存货内部结构呈现波动趋势:
①公司2020年末相比2019年末存货余额变动不大。
②公司2021年末相比2020年末存货余额增长80.24%,主要原因包括:1)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于2021年2月陆续投产以及鄯善硅业年产14万吨混炼硅橡胶项目等项目转固投产,经营规模增加导致存货储备量大幅增加;2)2021年度,我国“能耗双控”等环保政策趋紧,受疫情及国内限电停产等影响,上游产业的产能受限,叠加运输成本提高,导致公司生产用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有不同幅度的上涨,如矿石单价2021年同比增长25.95%、石油焦单价2021年同比增长110.33%、工业硅用煤单价2021年同比增长90.17%,氯甲烷单价2021年同比增长12.89%,白炭黑单价2021年同比增长16.50%。
③公司2022年6月末相比2021年末存货余额增长28.69%,主要原因包括:
1)黑河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三季度末完成技改,2021年四季度开始陆
5-1-111
续生产,2022年1-6月正式投产,新增产能逐步释放,公司增加了备货;2)2022年6月末在产品增加主要为电极备货增加,主要原因系工业硅产品生产周期虽较短,但是配套的电极生产周期约6个月,公司为了满足后续东部合盛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40万吨工业硅项目以及云南合盛水电硅循环经济项目80万吨/年工业硅生产及配套60万吨型煤加工生产(一期)的陆续投产对电极的生产需求,而增加电极备货。
(2)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
报告期内,存货期末余额占当年营业成本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东岳硅材 | 10.08% | 17.45% | 23.98% | 10.18% |
兴发集团 | 10.22% | 15.35% | 9.88% | 13.79% |
三友化工 | 11.22% | 12.10% | 9.62% | 11.21% |
新安股份 | 12.88% | 21.29% | 13.82% | 15.80% |
平均值 | 11.10% | 16.55% | 14.32% | 12.75% |
合盛硅业 | 38.58% | 45.11% | 39.19% | 38.19% |
其中:有机硅 | 23.00% | 18.78% | 10.51% | 13.52% |
工业硅 | 51.51% | 73.98% | 74.55% | 54.67% |
其他 | 77.81% | 122.97% | 30.94% | 26.70% |
注:2022年6月末存货期末余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为年化数据
由上表可知,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占营业成本比例在38.00%-46.00%之间,波动范围较小,其中2021年末较2020年末比例提升较多,主要系项目投产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存货的增加幅度大于营业成本的增加幅度。
公司存货余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系公司集热电、石墨电极、工业硅及有机硅等完整的硅产业链为一体,产业链较长,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有机硅为主,产业链相对较短。仅从有机硅业务的存货余额占其营业成本的比例来看,2020年和2019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接近,2021年和2022年6月的有机硅存货余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大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系由于2021年和2022年1-6月转固项目当年度陆续投产,产能系逐步释放,2022年6月末和2021年末的存货余额增加幅度大于营业成本的增加幅度。而工业硅
5-1-112
业务的存货余额占其营业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拉高了公司的整体存货余额。工业硅产品生产周期虽较短,但是配套的电极生产周期约6个月,加之主要原材料如矿石、煤炭等采购、存储周期较长,故而工业硅业务配套的发电、电极生产等存货库存较大,导致其存货余额占其营业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3)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1年以内的存货占比分别为96.67%、92.62%、95.91%和96.92%,占比较高,1年以上的存货主要系工业硅生产所需的自产石墨电极、机物料及备品备件,该类物资保管良好,可随时领用投产,不存在库存积压的情形。
2、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结合存货周转率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东岳硅材 | 10.62 | 8.40 | 10.06 | 8.90 |
兴发集团 | 9.31 | 8.09 | 8.80 | 7.92 |
三友化工 | 8.95 | 10.25 | 9.15 | 8.91 |
新安股份 | 7.06 | 6.41 | 7.40 | 6.34 |
平均值 | 8.99 | 8.29 | 8.85 | 8.02 |
合盛硅业 | 2.93 | 2.87 | 2.60 | 2.65 |
其中:有机硅 | 5.36 | 7.79 | 9.84 | 8.62 |
工业硅 | 2.12 | 1.69 | 1.36 | 1.81 |
其他 | 1.51 | 1.24 | 4.46 | 4.46 |
注:2022年1-6月存货周转率为年化数据
公司为应对市场波动风险,积极主动管理存货,努力做到产销平衡,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周转率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的有机硅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相近。公司的整体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原因系公司集热电、石墨电极、工业硅、有机硅完整的硅产业链为一体,产业链较长,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有机硅为主,业务链条相对较短。考虑工业硅业务配套的电力、电极
5-1-113
等周转情况,公司整体生产周期较长,且公司的工业硅生产基地主要位于新疆,而客户集中在华东、华南和华中地区,运输距离较长导致销售周期较长,综合因素导致公司的工业硅的周转率水平较低,而较低的工业硅周转率拉低了公司整体的存货周转率水平。
(2)结合库龄分布及占比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价值按照库龄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
账面价值 | 其中:库龄一年以内 | 账面价值 | 其中:库龄一年以内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在途物资 | - | - | - | 1,554.03 | 1,554.03 | 100.00% |
原材料 | 178,616.96 | 160,910.45 | 90.09% | 148,284.57 | 130,008.91 | 87.68% |
在产品 | 212,121.54 | 212,121.54 | 100.00% | 148,892.71 | 148,892.71 | 100.00% |
库存商品 | 184,784.54 | 184,488.79 | 99.84% | 147,165.80 | 146,885.97 | 99.81% |
发出商品 | 8,279.83 | 8,279.83 | 100.00% | 2,524.36 | 2,524.36 | 100.00% |
委托加工物资 | 66.98 | 66.98 | 100.00% | 4,871.93 | 4,871.93 | 100.00% |
周转材料 | - | - | - | - | - | - |
合计 | 583,869.85 | 565,867.59 | 96.92% | 453,293.40 | 434,737.90 | 95.91% |
项目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
账面价值 | 其中:库龄一年以内 | 账面价值 | 其中:库龄一年以内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在途物资 | - | - | - | - | - | - |
原材料 | 99,808.34 | 82,034.53 | 82.19% | 108,046.70 | 100,096.14 | 92.64% |
在产品 | 70,668.61 | 70,668.61 | 100.00% | 57,503.16 | 57,503.16 | 100.00% |
库存商品 | 73,765.26 | 73,046.39 | 99.03% | 66,785.47 | 66,583.83 | 99.70% |
发出商品 | 3,971.95 | 3,971.95 | 100.00% | 4,738.57 | 4,738.57 | 100.00% |
委托加工物资 | 2,275.90 | 2,275.90 | 100.00% | 7,766.02 | 7,766.02 | 100.00% |
周转材料 | - | - | - | 14.40 | 14.40 | 100.00% |
合计 | 250,490.06 | 231,997.38 | 92.62% | 244,854.32 | 236,702.12 | 96.67%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1年以内的存货占比较高,存货质量整体良好,1年以上的存货主要包括:(1)公司工业硅生产所需的自产石墨电极,石墨电极的生产周期约六个月,为应对后续产能逐步释放,公司储备了较高的石墨电极库
5-1-114
存。公司的石墨电极产品性质稳定、不易变质、保存良好,因库龄较长导致减值的可能性较小。(2)提前备货的机物料和备品配件,该类物资保管良好,可随时领用投产,因库龄较长导致减值的可能性较小。
(3)结合存货期后销售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
账面余额 | 期后结转情况 | 账面余额 | 期后结转情况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在途物资 | - | - | - | 1,554.03 | 1,554.03 | 100.00% |
原材料 | 178,761.87 | 115,886.11 | 64.83% | 148,446.32 | 124,807.13 | 84.08% |
在产品 | 212,121.54 | 143,115.53 | 67.47% | 148,892.71 | 122,896.53 | 82.54% |
库存商品 | 186,245.44 | 144,085.98 | 77.36% | 148,669.18 | 146,015.08 | 98.21% |
发出商品 | 8,279.83 | 8,052.72 | 97.26% | 2,524.36 | 2,434.20 | 96.43% |
委托加工物资 | 66.98 | - | - | 4,871.93 | 4,804.94 | 98.63% |
周转材料 | - | - | - | - | - | - |
合 计 | 585,475.66 | 411,140.34 | 70.22% | 454,958.53 | 402,511.91 | 88.47% |
项目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
账面余额 | 期后结转情况 | 账面余额 | 期后结转情况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在途物资 | - | - | - | - | - | - |
原材料 | 99,866.39 | 87,773.94 | 87.89% | 108,137.09 | 100,502.17 | 92.94% |
在产品 | 70,744.67 | 70,744.67 | 100.00% | 57,579.22 | 57,579.22 | 100.00% |
库存商品 | 75,557.41 | 75,480.97 | 99.90% | 68,179.76 | 68,173.35 | 99.99% |
发出商品 | 3,971.95 | 3,971.95 | 100.00% | 4,738.57 | 4,738.57 | 100.00% |
委托加工物资 | 2,275.90 | 2,275.90 | 100.00% | 7,766.02 | 7,766.02 | 100.00% |
周转材料 | - | - | - | 14.40 | 14.40 | 100.00% |
合计 | 252,416.32 | 240,247.43 | 95.18% | 246,415.06 | 238,773.73 | 96.90% |
注:期后销售/结转情况统计至2022年8月31日数据
根据上表,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期后销售/结转率分别为96.90%、95.18%、
88.47%和70.22%,保持在较高水平。其中,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除原材料外,其他存货的期后销售/结转率均达到或接近100%,原材料的期后结转率略低,主要系石墨电极、机物料和备品配件等保持一定备货所致。公司存货周转情况整体较好,不存在滞销情况,存货跌价风险较低。
5-1-115
(4)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每年年末对各类存货进行逐项检查。公司根据各产品最近一期市场价格计算可变现净值,针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具体如下:
①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和在产品:以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
②库存商品以最近一期产品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发出商品以合同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比较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明细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
存货账面 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存货跌价计提比例 | 存货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存货跌价 计提比例 | |
东岳硅材 | 54,515.47 | 180.91 | 0.33% | 47,354.11 | 1,048.36 | 2.21% |
兴发集团 | 219,157.43 | 3,825.72 | 1.75% | 241,475.14 | 2,223.76 | 0.92% |
三友化工 | 220,511.79 | 3,235.28 | 1.47% | 218,451.24 | 5,249.40 | 2.40% |
新安股份 | 250,866.05 | 4,355.72 | 1.74% | 300,594.24 | 6,553.52 | 2.18% |
平均值 | 186,262.69 | 2,899.41 | 1.56% | 201,968.68 | 3,768.76 | 1.87% |
合盛硅业 | 585,475.66 | 1,605.81 | 0.27% | 454,958.53 | 1,665.13 | 0.37% |
明细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
存货账面 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存货跌价计提比例 | 存货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存货跌价计提比例 | |
东岳硅材 | 18,436.24 | 117.52 | 0.64% | 20,127.48 | 34.71 | 0.17% |
兴发集团 | 151,611.86 | 1,336.50 | 0.88% | 214,975.43 | 4,016.10 | 1.87% |
三友化工 | 139,715.56 | 546.18 | 0.39% | 183,800.31 | 5,244.81 | 2.85% |
新安股份 | 148,321.21 | 1,890.52 | 1.27% | 145,130.49 | 1,654.71 | 1.14% |
5-1-116
平均值 | 114,521.22 | 972.68 | 0.85% | 141,008.43 | 2,737.58 | 1.94% |
合盛硅业 | 252,416.32 | 1,926.26 | 0.76% | 246,415.06 | 1,560.74 | 0.63% |
公司的存货跌价计提比例略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包括:①公司集热电、石墨电极、工业硅、有机硅完整的硅产业链为一体,产业链较长,成本优势明显,在测试期末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高时,出现减值的迹象较少且计提的减值比例较低,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有机硅为主,业务链条较短;
②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三友化工及兴发集团有机硅销售收入占比较低,其他主要为草甘膦等产品,新安股份有机硅业务收入占比为50%左右,其他主要为农药产品,其产品的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与有机硅存在一定差异。
综上,公司存货余额及变动趋势与公司经营模式以及业务实际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存在差异但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库存积压的情况;公司存货库龄结构合理,期后存货销售或结转正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向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公司销售模式,获取主要客户合同、订单,了解主要客户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
2、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对比应收账款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分析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合理性;
3、查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参数,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
4、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期后回款及坏账准备核销情况,判断管理层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5、计算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并结合企业同期数据分析合理性;
6、取得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收发存明细,了解和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各期的构成情况,了解公司备货政策以及存货计价、跌价准备计提等相关会计政策,
5-1-117
分析存货余额变动的合理性;
7、向公司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行业特点,取得公司各期产销量资料及各期末存货的期后销售情况资料,了解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分析公司是否存在存货积压情况;
8、复核产品预计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是否准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9、查阅了公司历年定期报告,了解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存货规模、存货的类别及构成、跌价计提情况,并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
10、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会计师对存货进行了实地监盘,保荐机构对盘点记录进行了复核,重点关注存放时间较久、品质瑕疵、售价波动、市场需求变化的存货;对于固态存货,检查了其外观形态,对其物理形态是否正常进行了了解,对于液态存货,通过观察液位等方式进行监盘,对其存放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了了解,评价管理层是否已合理估计其可变现净值;对发出商品实施监盘或函证程序;
11、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算明细,并结合公司价格目录、销售记录及市场价格走势等情况,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12、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最近各期的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就其存货期末余额占成本的比例、存货周转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1、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整体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要受业务规模及销售结构的影响,周转率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2、公司存货余额及变动趋势与公司经营模式以及业务实际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存在差异但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库存积压的情
5-1-118
况;公司存货库龄结构合理,期后存货销售正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5-1-119
问题14、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在建工程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大类 | 具体项目名称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有机硅项目 | 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278,196.23 | 227,508.23 | - | - |
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三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121,235.08 | 30,994.66 | - | - |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42,530.98 | 32,672.10 | 274,693.93 | 71,297.86 | |
鄯善硅业年产14万吨混炼硅橡胶项目 | 34,691.85 | 28,659.75 | 47,149.48 | 5,810.34 | |
其他零星项目 | 17,036.38 | 16,791.51 | 24,928.15 | 20,037.14 | |
工程物资 | 35,971.95 | 27,946.19 | 17,176.13 | 3,318.17 | |
小计 | 529,662.47 | 364,572.43 | 363,947.68 | 100,463.51 | |
工业硅项目 | 东部合盛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40万吨工业硅项目 | 123,182.74 | 47,929.84 | - | - |
鄯善能源二期40万吨工业硅项目配套 6*50MW 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51,844.65 | 21,009.97 | - | - | |
云南合盛水电硅循环经济项目80万吨/年工业硅生产及配套60万吨型煤加工生产(一期) | 41,786.94 | 33,893.13 | - | - | |
新疆绿色能源80MW工业硅烟气余热热电联产工程 | - | 8,723.16 | 9,283.99 | - | |
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项目 | - | - | - | 13,357.17 | |
其他零星项目 | 1,822.38 | 7,012.21 | 2,785.16 | - | |
工程物资 | 25.65 | 35.02 | 660.02 | - | |
小计 | 218,662.36 | 118,603.33 | 12,729.17 | 13,357.17 |
5-1-120
项目大类 | 具体项目名称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多晶硅项目 | 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硅基新材料产业一体化项目 | 246,044.91 | - | - | - |
工程物资 | 836.79 | - | - | - | |
小计 | 246,881.70 | - | - | - | |
其他 | 其他零星项目 | 53,403.87 | 29,284.86 | 19,140.94 | 35,057.05 |
工程物资 | - | - | - | 718.80 | |
小计 | 53,403.87 | 29,284.86 | 19,140.94 | 35,775.85 | |
合计 | - | 1,048,610.40 | 512,460.62 | 395,817.79 | 149,596.53 |
由上表可知,公司在建工程余额逐年增加,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以及自身产能情况,不断推进有机硅、工业硅、多晶硅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所致。
1、有机硅工程项目余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有机硅工程项目余额不断增加,具体原因如下
(1)有机硅下游市场需求增加
有机硅产业链较长,因具备独特的结构所以性能上兼备了无机材料与有机材料的优点,目前下游终端应用已逐步渗透到建筑、电子电器、电力、新能源、医疗、纺织、日用品以及工业助剂等方面。
下游市场有机硅消费占比中,建筑、电子电器、助剂、医疗以及个人护理行业占比最高,近年来上述行业均稳定增长。此外,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撑,新能源车、光伏、电子电器市场行业景气度不断提升,对有机硅的需求大幅增长。为满足有机硅下游需求,结合整体战略规划,公司报告期内逐步有序扩张有机硅产能。
(2)公司有机硅现有产能饱和
报告期内,公司有机硅产能利用率维持在高位。为改善公司有机硅产能利用率饱和的情况,公司结合总体战略规划及下游需求情况,逐步有序扩张有机硅产能,具备合理性。
2、工业硅工程项目余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公司工业硅工程项目余额不断增加,主要原因系2021年以来,新能源汽车、医疗消费等需求的大幅增长直接带动了有机硅需求的增长,光伏需求的增长拉动了多晶硅需求的增长,两者共同促进了工业硅市场
5-1-121
的活跃,公司产能利用率大幅提高,且随着公司有机硅产能逐步投产,对工业硅的需求有所增加。2021年以来公司工业硅产能利用率维持在高位,为改善公司工业硅产能利用率饱和的情况,公司结合总体战略规划及下游需求情况,逐步有序扩张工业硅产能,具备合理性。
3、多晶硅工程项目余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6月末,公司多晶硅工程项目余额较2021年末大幅增加,具体原因如下:
多晶硅是光伏产业的重要原材料。“碳中和、碳达峰”是我国“十四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攻目标,发展光伏产业,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途径之一。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光伏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将持续拉动对上游多晶硅的需求。此外,多晶硅材料作为制造集成电路硅衬底等产品的主要原料,是发展信息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基石。多晶硅是单晶硅的主要原料,其深加工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工业,是当代人工智能、自动控制、信息处理、光电转换等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基础材料,国际集成电路芯片及各类半导体器件95%以上是用硅材料制造的。
基于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考虑到公司具备原料硅自给优势及低电价优势,在光伏产业链具有较大竞争力,公司拟布局多晶硅业务板块。为进一步拓展公司全产业链布局,提升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部合盛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内进行“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硅基新材料产业一体化项目(年产20万吨高纯多晶硅项目)”投资建设。
综上,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增加,主要系市场需求增长以及公司自身产能利用率饱和,公司基于市场需求以及自身产业布局扩大产能所致,具备合理性。
5-1-122
(二)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
1、报告期内主要转固的在建工程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 项目名称 | 转入固定资产 | 期末数 | 转固时点及依据 |
2022年1-6月 | 新疆绿色能源80MW工业硅烟气余热热电联产工程 | 9,182.11 | - | 2022年共完工7台余热锅炉,于2月份安装调试完成通过验收,公司于2月份依据内部验收文件进行转固 |
黑河合盛技改 工程 | 5,757.81 | - | 2022年1#炉、3#炉、5#炉、7#炉分别于1月、5月、4月、3月完成改造,在能实现稳定生产并通过公司内部验收后,公司依据内部验收文件及生产记录在各工业硅炉验收当月转固 | |
小计 | 14,939.92 | - | - | |
占当年总转固金额比 | 47.64% | - | - | |
2021年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334,603.55 | 32,672.10 | 主要车间在3-9月份陆续投产,在能实现稳定生产并通过公司内部验收后,公司依据内部验收文件及生产记录在各车间验收当月转固 |
鄯善硅业年产14万吨混炼硅橡胶项目 | 33,944.57 | 28,659.75 | 920、921车间于2021年7月能稳定生产出合格产品,通过验收,公司依据验收文件、生产记录等资料于2021年7月转固 | |
新疆绿色能源80MW工业硅烟气余热热电联产工程 | 10,230.84 | 8,723.16 | 2021年共完工8台余热锅炉,4台于2月份安装调试完成通过验收,剩余4台于3月份安装调试完成通过验收,公司分别于2月和3月依据内部验收文件进行转固 | |
小计 | 378,778.96 | - | - | |
占当年总转固金额比 | 85.58% | - | - | |
2020年 | 新疆绿色能源80MW工业硅烟气余热热电联产工程 | 12,647.00 | 9,283.99 | 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1月、12月通过3台、6台、3台余热锅炉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依据内部验收文件在验收月份转固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10,796.08 | 6,846.15 | 本年主要系辅助车间转固,在对应车间装置完成安装调试,通过公司内部验收后进行转固 | |
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项目 | 13,857.16 | - | 该项目于2020年4月正式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公司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在2020年4月进行转固 | |
隆盛碳素公司年产7.5万吨硅用石墨质炭电极项目 | 26,339.23 | - | 该项目于2020年12月可以顺利生产,通过验收,公司依据内部验收文件于2020年12月转固 |
5-1-123
年度 | 项目名称 | 转入固定资产 | 期末数 | 转固时点及依据 |
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有限公司公租房项目 | 5,671.78 | 5,521.78 | 本年两幢公租房于12月份完成装修,可供员工入住,通过公司验收,公司依据内部验收文件于2020年12月转固 | |
小计 | 69,311.25 | - | - | |
占当年总转固金额比 | 73.41% | - | - | |
2019年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139,334.95 | 10,006.16 | 主体车间在8月份开始生产,并批量生产出合格产品,通过公司内部验收,公司依据内部验收文件、生产记录于2019年8月份进行转固 |
东部合盛年产40万吨工业硅项目 | 13,219.68 | - | 主要系宿舍、储煤仓棚等辅助设施,对应工程内容完成通过验收后,公司依据内部验收文件在验收时间进行转固 | |
小计 | 152,554.63 | - | - | |
占当年总转固金额比 | 82.29% | - | - |
公司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转固金额准确。
2、2022年6月末在建工程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期末余额 | 2022年6月末工程状态 |
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278,196.23 | 已完成土建,设备尚在安装中 |
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硅基新材料产业一体化项目 | 246,044.91 | 土建正在施工 |
东部合盛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40万吨工业硅项目项目 | 123,182.74 | 已完成土建,设备尚在安装中 |
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三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121,235.08 | 已完成土建,设备尚在安装中 |
鄯善能源二期40万吨工业硅项目配套 6*50MW 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51,844.65 | 已完成土建,设备尚在安装中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42,530.98 | 已完成主车间建设并转固,尚有丁酮肟及甲基三丁酮肟硅烷车间、二甲基硅油车间、硅酮密封胶车间在建设中 |
云南合盛水电硅循环经济项目- 80万吨/年工业硅生产及配套60万吨型煤加工生产(一期) | 41,786.94 | 土建正在施工 |
5-1-124
项目名称 | 期末余额 | 2022年6月末工程状态 |
鄯善硅业年产14万吨混炼硅橡胶项目 | 34,691.85 | 已完成主车间建设并转固,尚有硅酮密封胶车间在建设中 |
合盛新材料年产4,000套轻量化金属基复合材料及构件制品生产项目 | 21,442.45 | 已完成土建,设备尚在安装中 |
宽禁带半导体SiC衬底及外延片研发及产业化生产线项目 | 17,009.78 | 已完成土建,设备尚在运行调试中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6,868.74 | 已完成主车间建设并转固,尚有甲醇精制项尚在建设中 |
其他零星工程 | 26,941.67 | - |
合计 | 1,011,776.01 | - |
由上表可知,2022年6月末在建工程余额对应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公司未予结转固定资产。综上,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及时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明细表;
2、了解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变动的原因;
3、了解公司在建工程转固相关制度;
4、查阅重要工程项目的生产记录及设备验收单、工程验收报告及监理报告,核实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复核结转固定资产时间的准确性;
5、抽样检查重要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物资请购单、付款单据及监理报告等文件,检查在建工程会计处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检查重要工程项目的工程台账,并复核结转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增加,主要系市场需求增长以及公司自身产能利用率饱和,公司基于市场需求以及自身产业布局扩大产能所致,具备合理性;
5-1-125
2、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及时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5-1-126
问题15、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
公司报告期内的未决诉讼、仲裁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系公司作为原告,主张经济利益,向被告提起诉讼,该类案件不涉及预计负债确认;第二类是公司作为被告,对于这类案件,公司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会计准则要求确定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作为被告涉及金额较大(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序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主要诉讼请求/ 仲裁请求 | 现状 |
1 |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热电)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购买设备款逾期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377.05万元、违约金1,436.03万元,共计6,813.08万元 | 一审重审中 |
2 | 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被告:合盛硅业 第三人:泸州合盛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赔偿损失1,983.84万元,由第三人向原告赔偿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等 | 一审审理中 |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行环保)、鄯善电业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工程设备款逾期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23.44万元,鄯善电业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审理中 |
(二)相关案件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1-127
第五条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案件诉讼标的共计11,385.76万元,其中标的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标的金额共计9,420.36万元,占比82.74%。公司涉及金额较大(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主要诉讼请求/仲裁请求 | 现状 | 反诉情况 | 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 |
1 |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盛热电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购买设备款逾期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377.05万元、违约金1,436.03万元,共计6,813.08万元 | 一审重审中 | 合盛热电认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汽轮机、发电机及锅炉等设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其提起诉讼,要求其退还已支付货款、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共计6,781.12万元 | 2020年3月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合盛热电支付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货款,驳回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7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公司已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于账面确认相应应付货款5,580.00万元,涉争事项不会形成额外的现时义务,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2 | 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被告:合盛硅业 第三人:泸州合盛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赔偿损失1,983.84万元,由第三人向原告赔偿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等 | 一审审理中 | 未进行反诉 | 泸州合盛系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涉争事项不会形成公司额外的现时义务。 由于本案目前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导致公司承担现时义务,且该等未决诉讼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经济利益流出以及流出金额并不能可靠的估计和计量,暂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 |
5-1-128
序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主要诉讼请求/仲裁请求 | 现状 | 反诉情况 | 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 |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科行环保、鄯善电业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工程设备款逾期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23.44万元,鄯善电业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审理中 | 未进行反诉 | 公司已与科行环保结清工程款,科兴环保与原告系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对方,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款项后,有权向科行环保追偿。 由于本案目前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导致公司承担现时义务,且该等未决诉讼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经济利益流出以及流出金额并不能可靠的估计和计量,暂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 |
(三)风险提示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7.4.1条及第7.4.2条规定如下:“7.4.1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7.4.2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相关的风险提示充分。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提供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进展及应对措施;
2、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等公开网站,了解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等
5-1-129
情况;
3、了解上述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的最新进展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是否符合或达到预计负债的计提条件,核查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4、查阅公司的定期报告中的对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核查相关的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事项,针对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风险提示充分。
5-1-130
问题1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申请人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上升,申请人认为主要系下游行业景气度高所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分析报告期收入结构,定量说明收入增长原因及其合理性;(2)按工业硅、有机硅分项定量分析报告期毛利率上升因素中销售数量、单价、单位成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影响情况;(3)定量分析报告期各项费用支出与公司经营及营业收入是否匹配;(4)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期间费用率波动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5)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客户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供应商和客户为申请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6)量化分析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分析报告期收入结构,定量说明收入增长原因及其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工业硅 | 587,438.63 | 45.40 | 891,071.66 | 41.88 | 384,877.76 | 43.23 | 503,848.60 | 56.70 |
有机硅 | 701,900.81 | 54.25 | 1,228,288.33 | 57.73 | 499,588.59 | 56.12 | 380,256.76 | 42.79 |
其他 | 4,537.12 | 0.35 | 8,344.92 | 0.39 | 5,754.64 | 0.65 | 4,546.46 | 0.51 |
合计 | 1,293,876.56 | 100.00 | 2,127,704.91 | 100.00 | 890,221.00 | 100.00 | 888,651.81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收入分别为888,651.81万元、890,221.00万元、2,127,704.91万元和1,293,876.56万元。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变化较小,2021公司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137.99%,2022年年化后收入同比变化较小。
2021年营业收入涨幅较大,从宏观环境看,主要系2021年以来,国内经济持续复苏,尤其是随着供应端持续偏紧,下游需求端反弹增长,工业硅、有机硅行业上行。2021年公司工业硅产能利用率有效提升,产量同比明显增加;石河子有机硅生产基地新建项目投产,新增产能逐步释放;同时受行业以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销售量及市场销售价格同比明显增长。
5-1-131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增长主要在2021年,工业硅收入同比增长131.52%,有机硅收入同比增长145.86%。2021年,公司主要产品具体销售情况及同比增长率如下:
产品 | 项目 | 2021年较2020年同比增长率 | 2021年 | 2020年 |
工业硅 | 收入(万元) | 131.52% | 891,071.66 | 384,877.76 |
销量(万吨) | 45.57% | 53.35 | 36.65 | |
单价(元/吨) | 59.20% | 16,701.69 | 10,491.01 | |
有机硅 | 收入(万元) | 145.86% | 1,228,288.33 | 499,588.59 |
销量(万吨) | 43.10% | 41.50 | 29.00 | |
单价(元/吨) | 71.86% | 29,596.16 | 17,221.28 |
1、2021年有机硅收入增长原因
2021年有机硅单价同比增长71.86%,销量同比增长43.10%,主要原因是:
(1)销量增长:2021年我国有机硅的行业市场集中度呈现进一步提升趋势,有机硅行业保持了较高的景气度,有机硅产业链较长,下游应用广泛,因为有机硅具备独特的结构,所以性能上兼备了无机材料与有机材料的优点,终端应用也更加广泛,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主要应用于建筑、电子家电和纺织业等场景中,受终端下游产品出口旺盛、新市场应用场景不断拓宽,对于有机硅的需求不断增长;(2)单价上涨:国外厂家因缺乏成本竞争力,单体装置部分关停,产能利用率较低,叠加国内行业厂家由于检修、事故、安全检查等因素造成的减产及新增产能不达预期等因素影响,导致全年平均产品价格处于高位。
2、2021年工业硅收入增长原因
2021年工业硅单价同比增长59.20%,销量同比增长45.57%,主要原因是:
(1)销量增长:工业硅下游分三类,有机硅、多晶硅和铝合金,2021年,工业硅下游需求主要来源于有机硅和多晶硅,有机硅需求增长原因参见本问题之“1、2021年有机硅收入增长原因”的回复;多晶硅方面,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1年中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为30,656万千瓦,同比增长21%;中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为5,493万千瓦,同比增长14%,受益于光伏行业的长期景气,多晶硅作为光伏上游的重要原料消费量也实现同步高速增长;(2)单价上涨:工业硅厂对于煤、电的依赖性较大,主要分布在新疆、云南、四川等地区,2021年西
5-1-132
南地区工业硅企业受到电力紧缺限制,供给较往年明显下滑,工业硅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现象,另外部分下游贸易商囤货,看涨后市,这一系列因素推动工业硅价格上涨。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结构基本稳定,以工业硅和有机硅产品为主。2021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主要系市场供求影响,工业硅以及有机硅的单价和销量大幅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的增长具有合理性。
(二)按工业硅、有机硅分项定量分析报告期毛利率上升因素中销售数量、单价、单位成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影响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百分点 | 毛利率 | 变动 百分点 | 毛利率 | 变动 百分点 | 毛利率 | |
工业硅 | 31.59% | -17.55 | 49.14% | 23.28 | 25.86% | 2.15 | 23.71% |
有机硅 | 50.09% | -5.71 | 55.80% | 25.65 | 30.15% | -3.25 | 33.40% |
其他 | 21.16% | -3.98 | 25.14% | 12.22 | 12.92% | 8.19 | 4.73% |
合计 | 41.59% | -11.30 | 52.89% | 24.71 | 28.18% | 0.42 | 27.76% |
发行人2020年毛利率同比保持稳定,2021年大幅增长,2022年1-6月有所下降。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工业硅和有机硅。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波动主要系单位售价以及单位成本波动所致。其中,2021年公司毛利率同比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下游光伏等行业需求增长,工业硅、有机硅行业上行,产品销售单价大幅上升;2022年上半年毛利率下降,主要系有机硅销售单价下滑、工业硅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外购电力比例增加,整体用电成本提高共同导致有机硅、工业硅毛利率有所下降。
1、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工业硅毛利率变动情况
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公司工业硅产品单价、成本及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 1-6月变动 | 2022年 1-6月 | 2021年度 同比变动 | 2021年 | 2020年 |
销售单价(元/吨) | 5.74% | 17,659.93 | 59.20% | 16,701.69 | 10,491.01 |
单位销售成本 (元/吨) | 42.43% | 12,098.87 | 9.11% | 8,494.73 | 7,785.56 |
其中:原材料 | 48.74% | 5,857.90 | 11.49% | 3,938.35 | 3,532.35 |
5-1-133
项目 | 2022年 1-6月变动 | 2022年 1-6月 | 2021年度 同比变动 | 2021年 | 2020年 |
燃料动力 | 46.05% | 3,993.19 | 18.18% | 2,734.19 | 2,313.49 |
直接人工 | 41.28% | 608.63 | -23.89% | 430.79 | 565.99 |
其他 | 17.81% | 1,639.15 | 1.29% | 1,391.40 | 1,373.74 |
毛利率 | -17.55个 百分点 | 31.59% | 23.28个 百分点 | 49.14% | 25.86% |
2021年,工业硅毛利率的大幅增长主要系销售单价的增幅较大。以工业硅主要规格之一的553型(型号名称反映工业硅中主要杂质的含量)工业硅价格为样本,2019年以来,我国工业硅产品的平均价格变动情况如下图所示:
2019年-2022年6月年中国工业硅走势图(元/吨)
数据来源:Wind资讯、安泰科
2021年,我国工业硅价格在下半年大幅上涨,主要原因是:西南地区工业硅企业受到电力紧缺限制,供给较往年明显下滑,工业硅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现象,此外,受下游有机硅、铝合金行业、光伏等需求持续增加影响,工业硅供不应求,这一系列因素推动工业硅价格上涨。
2022年上半年,工业硅单价相对于2021年工业硅平均单价上涨5.74%,但毛利率相对于2021年下降了17.5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1)直接原材料矿石、石油焦以及煤炭等价格进一步提高,增加了原材料成本;(2)2022年外购电力比例增加,整体用电成本提高;(3)考虑到后续产能扩张需求以及黑河合盛重新投产,发行人2022年扩张了工人数量,相对于2021年末,工人人数增加了接近500人,提高了整体的单位人工成本。
5-1-134
2、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有机硅毛利率变动情况
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公司有机硅产品单价、成本及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 1-6月变动 | 2022年 1-6月 | 2021年度 同比变动 | 2021年 | 2020年 |
销售单价(元/吨) | -9.88% | 26,671.77 | 71.86% | 29,596.16 | 17,221.28 |
单位销售成本(元/吨) | 1.76% | 13,311.26 | 8.74% | 13,081.41 | 12,030.00 |
其中:原材料 | 9.26% | 9,713.91 | 7.91% | 8,890.34 | 8,238.55 |
燃料动力 | -16.98% | 597.87 | 44.86% | 720.12 | 497.11 |
直接人工 | -11.22% | 400.24 | -18.53% | 450.83 | 553.39 |
其他 | -13.94% | 2,599.23 | 10.19% | 3,020.12 | 2,740.95 |
毛利率 | -5.71个 百分点 | 50.09% | 25.65个 百分点 | 55.80% | 30.15% |
我国有机硅行业通常以DMC价格来反映有机硅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2019年以来,我国主要供应商DMC市场平均价格的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2019年-2022年6月主要供应商DMC平均价格(含税)变化图(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Wind资讯、行业数据整理
2021年,有机硅毛利率增加主要系销售单价同比增幅较大。2021年我国有机硅的行业市场集中度呈现进一步提升趋势,有机硅行业保持了较高的景气度,受终端下游产品出口旺盛、新市场应用场景不断拓宽的影响,需求不断增长;同时国外厂家因缺乏成本竞争力,单体装置部分关停,产能利用率较低,叠加国内行业厂家由于检修、事故、安全检查等因素造成的减产及新增产能不达预期等因素影响,导致全年平均产品价格处于高位。
5-1-135
2022年上半年,有机硅单位销售成本保持稳定,但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有机硅销售单价下滑,因此毛利率相对2021年有所下降。
综上,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波动主要系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波动所致。其中,2021年公司毛利率同比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下游光伏等行业需求增长,工业硅、有机硅行业上行,产品销售单价大幅上升;2022年上半年毛利率下降,主要系有机硅销售单价下滑、工业硅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外购电力比例增加,整体用电成本提高共同导致有机硅、工业硅毛利率有所下降。
(三)定量分析报告期各项费用支出与公司经营及营业收入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费用支出以及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销售费用 | 1,602.38 | 0.12% | 3,466.92 | 0.16% | 3,233.72 | 0.36% | 44,269.78 | 4.95% |
管理费用 | 18,686.94 | 1.44% | 29,516.51 | 1.38% | 21,851.86 | 2.44% | 18,749.71 | 2.10% |
研发费用 | 63,160.77 | 4.86% | 55,509.50 | 2.60% | 22,952.01 | 2.56% | 16,117.70 | 1.80% |
财务费用 | 13,274.96 | 1.02% | 18,890.35 | 0.88% | 23,977.64 | 2.67% | 22,812.30 | 2.55% |
合计 | 96,725.04 | 7.44% | 107,383.28 | 5.03% | 72,015.23 | 8.03% | 101,949.49 | 11.41% |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893,753.78万元、896,823.97万元、2,138,549.02万元和1,299,982.92万元,发行人期间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41%、8.03%、5.03%及7.44%。2019年比重偏高,主要是运输费用较高,2020 年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与合同履约义务相关的运输费用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大幅下降;2021年由于收入同比大幅扩张导致期间费用率较低。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为稳定。
1、销售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运输费用 | - | - | - | 39,622.78 |
出口费用 | - | - | - | 1,796.12 |
职工薪酬 | 876.46 | 2,212.37 | 1,943.78 | 1,738.00 |
业务招待费 | 295.25 | 348.01 | 202.50 | 306.50 |
差旅费 | 52.11 | 131.20 | 153.05 | 286.48 |
5-1-136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办公费 | 56.88 | 149.24 | 131.39 | 190.27 |
咨询费 | - | 35.72 | 374.78 | 25.13 |
其他 | 321.67 | 590.37 | 428.20 | 304.50 |
合计 | 1,602.38 | 3,466.92 | 3,233.72 | 44,269.78 |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销售费用分别为44,269.78万元、3,233.72万元、3,466.92万元和1,602.38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5%、0.36%、0.16%及
0.12%,2019年公司销售费用占比较高,主要是运输费用较高,为39,622.78万元,占当期销售费用比例为89.50%;2020年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与合同履约义务相关的运输费用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大幅下降。
2、管理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职工薪酬 | 8,393.05 | 12,817.02 | 7,446.97 | 7,665.18 |
折旧与摊销 | 4,035.09 | 5,222.33 | 3,631.34 | 3,379.71 |
停工损失 | 690.41 | 1,869.42 | 3,970.25 | 2,904.71 |
咨询费 | 1,861.00 | 3,345.38 | 1,481.19 | 1,088.94 |
办公费 | 2,178.16 | 3,160.80 | 3,300.29 | 1,607.25 |
差旅费 | 196.51 | 480.76 | 321.35 | 424.90 |
业务招待费 | 431.37 | 1,051.13 | 355.24 | 412.33 |
税费 | 25.79 | 456.13 | 267.34 | 267.18 |
财产保险费 | 120.42 | 139.93 | 109.42 | 155.18 |
修理费 | 283.66 | 430.23 | 287.28 | 150.25 |
排污费 | - | - | - | 86.27 |
水电费 | 225.22 | 154.14 | 175.74 | 106.64 |
其他 | 246.25 | 389.25 | 505.46 | 501.17 |
合计 | 18,686.94 | 29,516.51 | 21,851.86 | 18,749.71 |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18,749.71万元、21,851.86万元、29,516.51和18,686.9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0%、2.44%、1.38%
5-1-137
及1.44%。2020年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变化较小,2021年占比同比下降,主要系当期产品销量及单价上升导致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
3、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直接材料费 | 55,008.34 | 47,245.24 | 17,920.35 | 12,009.29 |
职工薪酬 | 6,261.68 | 6,841.30 | 3,963.42 | 2,872.41 |
资产折旧和摊销 | 1,458.11 | 859.80 | 769.41 | 711.12 |
其他 | 432.64 | 563.17 | 298.84 | 524.89 |
合计 | 63,160.77 | 55,509.50 | 22,952.01 | 16,117.70 |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6,117.70万元、22,952.01万元、55,509.50万元和63,160.77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0%、2.56%、
2.60%及4.86%。报告期内,公司对研发的重视程度较高,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增长。
4、财务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借款利息支出及费用 | 10,167.44 | 18,117.17 | 23,731.59 | 22,608.11 |
票据贴现利息及费用 | 1,819.98 | 669.46 | 182.93 | 426.55 |
利息收入 | -439.02 | -678.92 | -305.40 | -426.95 |
汇兑损益 | 1,517.73 | 488.84 | 37.71 | -133.58 |
其他 | 208.82 | 293.79 | 330.81 | 338.18 |
合计 | 13,274.96 | 18,890.35 | 23,977.64 | 22,812.30 |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财务费用分别为22,812.30万元、23,977.64万元、18,890.35万元和13,274.9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5%、2.67%、
0.89%及1.02%,报告期内财务费用金额较为稳定,2021年金额下降较多主要系当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银行借款余额下降。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的期间费用与公司经营及收入规模相匹配,符合公司的
5-1-138
实际情况。
(四)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期间费用率波动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
1、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300821.SZ | 东岳硅材 | 22.82 | 37.39 | 22.85 | 27.69 |
600141.SH | 兴发集团 | 38.04 | 33.44 | 13.41 | 13.63 |
600596.SH | 新安股份 | 27.02 | 25.58 | 14.26 | 16.16 |
600409.SH | 三友化工 | 19.84 | 22.12 | 18.29 | 20.08 |
平均 | 26.93 | 29.63 | 17.20 | 19.39 | |
合盛硅业 | 41.63 | 52.84 | 28.17 | 27.81 |
2019年至2020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略高于可比公司均值,主要系发行人业务规模较大,规模效应及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优势明显,同时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产业布局、业务模式、产品结构方面存在一定差异。2021年以及2022年1-6月,发行人综合毛利率远高于可比公司均值,主要系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工业硅及有机硅,而可比公司产品主要以有机硅为主。随着两者销售价格均随市场行情大幅增长,可比公司有机硅单价大幅增长,但由于需要外采工业硅作为有机硅加工的原材料,其单位成本也明显上升;而发行人产业链更完整,生产有机硅所需工业硅均来源于自产,有机硅单位成本相对可比公司更低,此外工业硅单价的大幅增长也同时提高了工业硅产品外销部分的毛利率,因此相对可比公司更好的享受了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为工业硅和有机硅。工业硅方面,A股暂无以工业硅为主要产品或单独披露工业硅毛利率数据的其他上市公司;有机硅业务方面,发行人与东岳硅材、兴发集团、三友化工以及新安股份有机硅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300821.SZ | 东岳硅材 | 未披露 | 37.22 | 22.55 | 27.28 |
5-1-139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600141.SH | 兴发集团 | 未披露 | 34.44 | 28.16 | 22.13 |
600596.SH | 新安股份 | 未披露 | 36.97 | 17.52 | 22.11 |
600409.SH | 三友化工 | 未披露 | 33.30 | 25.48 | 24.57 |
平均值 | 未披露 | 35.48 | 23.43 | 24.02 | |
合盛硅业 | 50.09 | 55.80 | 30.15 | 33.40 |
与同行业相比,发行人有机硅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其保持一致,报告期各期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有机硅主要原材料为工业硅,公司实现了上下游一体化的产业链布局,有机硅所需的工业硅原料完全自给自足(同行业公司无工业硅业务或无法完全自给自足),降低了生产成本,因此合并口径有机硅业务的毛利率较高。
2、期间费用率波动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
(1)销售费用率情况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300821.SZ | 东岳硅材 | 0.26% | 0.50% | 2.99% | 2.70% |
600141.SH | 兴发集团 | 1.14% | 1.11% | 1.09% | 3.89% |
600596.SH | 新安股份 | 1.00% | 1.29% | 1.47% | 3.48% |
600409.SH | 三友化工 | 0.81% | 0.89% | 1.01% | 4.47% |
平均值 | 0.80% | 0.95% | 1.64% | 3.64% | |
合盛硅业 | 0.12% | 0.16% | 0.36% | 4.95% |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整体呈下降趋势,变动趋势一致。公司销售费用率较低主要原因系公司作为硅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产品结构(主要包括有机硅与工业硅)与可比公司不同(主要包括有机硅及其他化工产品)。特别是工业硅作为标准化程度较高、市场流动性较好的产业链上游产品,销售费用率较低,拉低了公司费用水平,故因产品结构不同导致公司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备相应的合理性。
(2)管理费用率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300821.SZ | 东岳硅材 | 0.87% | 1.30% | 1.86% | 2.62% |
600141.SH | 兴发集团 | 0.95% | 1.52% | 1.64% | 1.33% |
5-1-140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600596.SH | 新安股份 | 2.38% | 3.19% | 3.68% | 4.23% |
600409.SH | 三友化工 | 6.26% | 7.44% | 8.16% | 7.38% |
平均值 | 2.62% | 3.36% | 3.83% | 3.89% | |
合盛硅业 | 1.44% | 1.38% | 2.44% | 2.10% |
2019年和2020年,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保持稳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2021年以来,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费用率均出现下降情形,主要系行业上行,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均出现大幅上涨,但发行人具备较强的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且同时具有工业硅和有机硅两类产品,硅产品类型更为丰富,营业收入增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因此管理费用率下降幅度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更大。
(3)研发费用率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300821.SZ | 东岳硅材 | 4.47% | 5.35% | 7.43% | 3.13% |
600141.SH | 兴发集团 | 3.79% | 3.64% | 2.03% | 1.52% |
600596.SH | 新安股份 | 2.69% | 3.01% | 2.82% | 2.85% |
600409.SH | 三友化工 | 0.86% | 0.95% | 1.08% | 0.27% |
平均值 | 2.95% | 3.24% | 3.34% | 1.94% | |
合盛硅业 | 4.86% | 2.60% | 2.56% | 1.80% |
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研发费用率整体呈上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2020年研发费用率增加,主要系发行人为拓展下游产品加大了有机硅产品的研发;2021年研发费用率同比变化较小;2022年以来,处于对能源优化的考虑,公司加大了电力类项目的研发投入,相对于2021年研发费用率进一步提升。
(4)财务费用率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300821.SZ | 东岳硅材 | -0.68% | -0.63% | -0.56% | -0.71% |
600141.SH | 兴发集团 | 1.01% | 2.24% | 3.33% | 3.54% |
600596.SH | 新安股份 | -0.26% | 0.49% | 0.49% | 0.60% |
600409.SH | 三友化工 | 1.14% | 1.16% | 1.58% | 2.04% |
5-1-141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平均值 | 0.30% | 0.82% | 1.21% | 1.37% | |
合盛硅业 | 1.02% | 0.88% | 2.67% | 2.55% |
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财务费用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2021年发行人财务费用率下降幅度较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当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银行借款余额下降。
2022年1-6月,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费用率进一步下降,但发行人财务费用率有所提高,主要系发行人出于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和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等在建工程规模增加,相应借款增长。
综上,A股暂无以工业硅为主要产品或单独披露工业硅毛利率数据的其他上市公司,因此工业硅毛利率不具备可比性;与同行业相比,发行人有机硅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其保持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销售费用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其他费用率变动趋势不完全一致,主要因素包括发行人2021年营业收入规模增长幅度较大、当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及2022年研发投入规模加大等,但整体变动趋势具备合理性,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客户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供应商和客户为申请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1、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客户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采购销售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盛鑫众源、宁波磁业、赛德消防、合融物业、纳诺科技采购劳务服务、物业服务、消防服务以及部分生产活动所需材料等,采购金额分别为1,581.76万元、567.53万元、668.97万元和197.03万元,整体金额
5-1-142
较小且呈下降趋势。此外,发行人向关联方和翔工贸采购工业硅厂用煤,具体情况参见本反馈回复报告问题2之“一、事实情况说明”之“(一)该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的回复。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纳诺科技销售有机硅,向亿日铜箔、宁波磁业、可盈计算机和合融物业销售餐饮、客房、物业服务以及电等,销售金额分别为
202.30万元、1,230.78万元、3,428.54万元和3,941.31万元,占当期销售收入比例为0.02%、0.14% 、0.16%和0.30%,金额相对较小且整体占比较低。
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
报告期内,除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发生交易外,发行人供应商、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是否存在关联方、供应商和客户为申请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报告期内存在部分供应商及客户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均已完整披露,且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
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供应商和客户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利益输送情形。
(六)量化分析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与公司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净利润① | 354,257.70 | 824,566.09 | 141,287.00 | 110,709.72 |
5-1-143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② | 55,377.21 | 370,876.79 | 125,428.33 | 135,580.2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比②/① | 15.63% | 44.98% | 88.78% | 122.46% |
报告期各期,公司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净利润 | 354,257.70 | 824,566.09 | 141,287.00 | 110,709.72 |
加:资产减值准备 | -334.19 | 3,006.04 | 2,618.30 | 1,434.98 |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69,672.10 | 124,400.83 | 108,677.66 | 97,378.66 |
使用权资产折旧 | 358.39 | 1,108.38 | 0.00 | 0.00 |
无形资产摊销 | 1,772.10 | 2,977.21 | 1,971.34 | 1,625.45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253.63 | 272.23 | 18.92 | 16.39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52.90 | 107.73 | 51.00 | -24.92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3,777.59 | 2,882.54 | 886.94 | 1,085.40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 0.00 | 0.00 | 0.00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 13,589.72 | 19,307.16 | 24,120.34 | 22,901.08 |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894.87 | -410.31 | -54.89 | 4.97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12,732.03 | -33,617.53 | -1,377.45 | 1,566.11 |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3,684.77 | 6,763.37 | 898.85 | 547.45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130,576.46 | -202,964.43 | -6,258.17 | -2,903.79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292,840.77 | -591,639.79 | -187,913.00 | -135,672.42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19,559.55 | 213,272.70 | 39,565.61 | 36,067.90 |
其他 | 418.81 | 844.57 | 935.87 | 843.2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5,377.21 | 370,876.79 | 125,428.33 | 135,580.27 |
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情况不存在显著差异。2021年起,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低于公司净利润的原因如下:
5-1-144
1、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的阶段性特征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下游市场需求旺盛,2021公司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137.99%,从宏观环境看,主要系2021年以来,随着供应端持续偏紧、下游需求端反弹增长,工业硅、有机硅行业上行。2021年公司工业硅产能利用率有效提升,产量同比明显增加;石河子有机硅生产基地新建项目投产,新增产能逐步释放;同时受行业以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销售量及市场销售价格同比明显增长。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资金后,即需投入到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大所需的原材料等采购、相关人员的薪酬支出以及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费用。2021年以来,由于下游客户订单大幅增加,故公司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金额大幅高于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金额,导致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小于净利润。
2、票据背书转让支付工程款、设备款的影响
公司客户较多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而公司在经济业务中票据背书未收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中,只有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托收、贴现时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报告期内,公司考虑自身资金使用规划以及票据贴现成本等因素,将较多的经营性应收票据背书用于支付工程及设备款,使得较多本应到期托收、贴现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的经营性应收票据,未体现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而相应抵减了用于支付工程及设备款,减少了“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金额,从而加大了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行业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下游市场变化情况,了解发行人产品的下游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所处地位,分析行业需求变动和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5-1-145
2、获得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对发行人各项业务收入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发行人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并进而对发行人各类细分业务的毛利率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个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3、获取公司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明细表,分析收入变动与费用明细变动的匹配性;
4、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等文件,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及期间费用率的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及期间费用率变动情况的差异及合理性;
5、获取发行人关联交易明细,并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背景,论证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公允性;
6、对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分析、复核,对影响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的主要变动科目,如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原因进行核实,确认是否与公司经营情况相一致。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结构基本稳定,以工业硅和有机硅产品为主。2021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主要系市场供求影响,工业硅以及有机硅的单价和销量大幅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的增长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波动主要系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波动所致。其中,2021年公司毛利率同比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下游光伏等行业需求增长,工业硅、有机硅行业上行,产品销售单价大幅上升;2022年上半年毛利率下降,主要系有机硅销售单价下滑、工业硅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外购电力比例增加,整体用电成本提高共同导致有机硅、工业硅毛利率有所下降。
3、公司报告期内的期间费用与公司经营及收入规模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4、A股暂无以工业硅为主要产品或单独披露工业硅毛利率数据的其他上市公司,因此工业硅毛利率不具备可比性;与同行业相比,发行人有机硅毛利率变
5-1-146
化趋势与其保持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销售费用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其他费用率变动趋势不完全一致,主要因素包括发行人2021年营业收入规模增长幅度较大、当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及2022年研发投入规模加大等,但整体变动趋势具备合理性,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5、报告期内存在部分供应商及客户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均已完整披露,且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供应商和客户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利益输送情形;
6、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5-1-147
问题17、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申请人应付账款余额较高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各期末应付款项是否有明确拟开展的对应项目,主要应付方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报告期内申请人应付账款余额较高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各期末应付款项是否有明确拟开展的对应项目,主要应付方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应付账款余额较高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工程设备款 | 289,223.63 | 66.67% | 268,011.71 | 71.52% | 283,465.73 | 80.63% | 236,764.91 | 77.12% |
材料采购款 | 131,709.18 | 30.36% | 97,772.07 | 26.09% | 63,961.36 | 18.19% | 65,730.21 | 21.41% |
费用类款项 | 12,864.93 | 2.97% | 8,955.77 | 2.39% | 4,152.78 | 1.18% | 4,498.67 | 1.47% |
合计 | 433,797.75 | 100.00% | 374,739.55 | 100.00% | 351,579.87 | 100.00% | 306,993.79 | 100.00% |
由上表可知,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公司应付账款分别为306,993.79万元、351,579.87万元、374,739.55万元和433,797.75万元,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主要为应付工程设备款和材料采购款。
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工程设备款余额较大且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公司经营发展和产能扩张需要,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公司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等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内陆续转固,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东部合盛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40万吨工业硅项目等正在建设中,导致各期应付工程设备款较大。
5-1-148
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材料采购款余额较大且在2021年开始大幅增加,主要系2021年以来工业硅、有机硅市场行情上行,下游市场需求大幅增加,公司产能及产能利用率大幅增加,材料采购量增加导致应付材料采购款增加。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应付账款余额较高具备真实性及合理性,存在真实交易。
2、各期末应付款项是否有明确拟开展的对应项目,主要应付方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2022年6月末应付账款前十大供应商对应的工程项目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对应项目名称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A公司及其关联方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否 |
鄯善硅业年产14万吨混炼硅橡胶项目 | |||
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2 | B公司及其关联方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否 |
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
鄯善能源二期40万吨工业硅项目配套 6*50MW 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
鄯善合盛电业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3 | C公司 | 鄯善合盛电业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否 |
鄯善能源二期40万吨工业硅项目配套 6*50MW 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
4 | D公司 | 电费 | 否 |
5 | E公司 | 电缆 | 否 |
6 | F公司 |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采购 | 否 |
7 | G公司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否 |
新疆绿色能源80MW工业硅烟气余热热电联产工程 | |||
华新新材料公司年产20万吨洁净型煤加工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5-1-149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对应项目名称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8 | H公司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否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
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三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9 | I公司 | 新疆绿色能源80MW工业硅烟气余热热电联产工程 | 否 |
其他零星工程 | |||
10 | J公司 | 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三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否 |
其他零星工程 | |||
小计 | - |
2022年6月末前十大应付款项余额合计127,023.00万元,占2022年6月末应付账款余额的比例为29.28%,均有明确拟开展的对应项目,主要应付方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2021年末应付账款前十大供应商对应的工程项目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对应项目名称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B公司及其关联方 | 鄯善电业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否 |
鄯善能源6×50MW工业硅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
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2 | A公司及其关联方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否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
新疆硅业新材料煤电硅一体化项目二期年产2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3 | C公司 | 鄯善电业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否 |
鄯善能源6×50MW工业硅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
4 | I公司 | 新疆绿色能源80MW工业硅烟气余热热电联产工程 | 否 |
5-1-150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对应项目名称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其他零星工程 | |||
5 | F公司 |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采购 | 否 |
6 | G公司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否 |
华新新材料年产20万吨洁净型煤加工项目 | |||
新疆绿色能源80MW工业硅烟气余热热电联产工程 | |||
其他零星工程 | |||
7 | H公司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否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8 | K公司 | 废危品处置费 | 否 |
9 | L公司 | 其他零星工程 | 否 |
华新新材料年产20万吨洁净型煤加工项目 | |||
10 | M公司 | 耐火材料采购 | 否 |
小计 | - |
2021年末前十大应付款项余额合计148,314.88万元,占2021年末应付账款余额的比例为39.60%,均有明确拟开展的对应项目,主要应付方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2020年末应付账款前十大供应商对应的工程项目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对应项目名称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B公司及其关联方 | 鄯善电业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否 |
鄯善能源6×50MW工业硅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2 | A公司及其关联方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否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3 | G公司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否 |
华新新材料公司年产20万吨洁净型煤加工 |
5-1-151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对应项目名称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项目 | |||
新疆绿色能源80MW工业硅烟气余热热电联产工程 | |||
其他零星工程 | |||
4 | C公司 | 鄯善能源6×50MW工业硅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否 |
鄯善电业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
5 | F公司 |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采购 | 否 |
6 | H公司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否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7 | N公司 | 鄯善能源6×50MW工业硅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否 |
8 | I公司 | 新疆绿色能源80MW工业硅烟气余热热电联产工程 | 否 |
其他零星工程 | |||
9 | J公司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否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10 | O公司 | 鄯善电业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否 |
小计 |
2020年末前十大应付款项余额合计144,985.25万元,占2020年末应付账款余额的比例为41.23%,均有明确拟开展的对应项目,主要应付方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2019年末应付账款前十大供应商对应的工程项目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对应项目名称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B公司及其关联方 | 鄯善电业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否 |
鄯善能源6×50MW工业硅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2 | A公司及其关联方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否 |
5-1-152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对应项目名称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其他零星工程 | |||
3 | G公司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否 |
华新新材料公司年产20万吨洁净型煤加工项目 | |||
西部合盛年产20万吨密封胶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4 | C公司 | 鄯善电业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否 |
鄯善能源6×50MW工业硅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
5 | F公司 |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 | 否 |
6 | N公司 | 鄯善能源6×50MW工业硅烟气余热发电工程 | 否 |
7 | P公司 | 鄯善电业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否 |
8 | Q公司 | 鄯善硅业年产10万吨硅氧烷及下游深加工项目 | 否 |
鄯善电业2×350MW热电联产及其配套项目 | |||
其他零星工程 | |||
9 | L公司 | 隆盛碳素年产1万吨特种石墨综合利用项目 | 否 |
其他零星工程 | |||
10 | R公司 | 年产40万吨工业硅项目 | 否 |
其他零星工程 | |||
合计 |
2019年末前十大应付款项余额合计111,328.92万元,占2019年末应付账款余额的比例为36.26%,均有明确拟开展的对应项目,主要应付方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前十大应付账款供应商均有对应的工程项目或设备材料采购项目,主要应付账款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1、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涉及的供应商共8家,基本情况如下:
5-1-153
序号 | 前五应付账款供应商 | 具体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 资本 | 主营业务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A公司及其关联方 | A公司 | 1962/12/8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建设工程施工 | 否 |
A1公司 | 1953/1/9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设计、建筑施工 | 否 | ||
A2公司 | 1991/6/18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各种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 否 | ||
A3公司 | 1962/12/8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建设工程施工 | 否 | ||
2 | B公司及其关联方 | B公司 | 1958/1/1 | 10,028万元人民币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否 |
B1公司 | 2002/3/28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否 | ||
3 | C公司 | 不适用 | 1999/5/12 | 30,066万元人民币 | 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 | 否 |
4 | E公司 | 不适用 | 1994/7/11 | 41,819.7万元人民币 | 生产电线电缆 | 否 |
5 | I公司 | 不适用 | 2014/11/13 | 7,000万元人民币 | 特种设备制造、建设工程设计 | 否 |
6 | F公司 | 不适用 | 2004/3/1 | 1,515,246.1836万元人民币 |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否 |
7 | G公司 | 不适用 | 2017/11/17 | 3,000万元人民币 | 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 | 否 |
8 | D公司 | 不适用 | 2019/3/13 | 21,000万元人民币 | 电力、热力供应 | 否 |
2、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应付账款方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内容 | 应付账款 账面余额 | 占应付账款余额比例 |
2022年6月末 | A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工程款 | 39,531.33 | 9.12 |
B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工程款 | 35,419.46 | 8.17 | |
C公司 | 设备款 | 11,366.89 | 2.62 | |
D公司 | 电费 | 9,510.51 | 2.19 | |
E公司 | 设备款 | 6,374.24 | 1.47 | |
小计 | - | 102,202.43 | 23.57 | |
2021年末 | B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工程款 | 65,115.78 | 17.38 |
5-1-154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内容 | 应付账款 账面余额 | 占应付账款余额比例 |
A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工程款 | 39,866.56 | 10.65 | |
C公司 | 设备款 | 11,366.89 | 3.03 | |
I公司 | 设备款 | 6,298.49 | 1.68 | |
F公司 | 设备款 | 5,579.98 | 1.49 | |
小计 | - | 128,227.70 | 34.23 | |
2020年末 | B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工程款 | 49,663.22 | 14.12 |
A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工程款 | 42,398.10 | 12.06 | |
G公司 | 工程款 | 15,033.98 | 4.28 | |
C公司 | 设备款 | 11,416.89 | 3.25 | |
F公司 | 设备款 | 5,579.98 | 1.59 | |
小计 | - | 124,092.17 | 35.30 | |
2019年末 | B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工程款 | 34,197.74 | 11.14 |
A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工程款 | 26,417.34 | 8.61 | |
G公司 | 工程款 | 12,463.23 | 4.06 | |
C公司 | 设备款 | 11,983.92 | 3.9 | |
F公司 | 设备款 | 5,579.98 | 1.82 | |
小计 | - | 90,642.21 | 29.53 |
综上,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占比分别为29.53%、35.30%、34.23%和
23.57%,前五大应付账款对应供应商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了解公司应付账款明细构成和情况;向公司管理人员了解应付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分析公司业务规模与应付账款余额的匹配性;
2、获取公司应付账款前五名的具体情况、交易内容、交易背景、交易合同等,并分析交易具体情况;
3、取得前五大应付账款供应商基本资料,通过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前五大应付账款供应商基本信息,了解其背景及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4、了解、评价并测试采购循环内部控制,对公司采购程序执行穿行测试,
5-1-155
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测试。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1、公司应付账款余额较大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工程项目投入较大及原材料采购增加所致,具备真实性及合理性,存在真实交易;主要应付方有明确开展的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项目对应,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供应商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1-156
(本页无正文,为《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之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页)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157
本页无正文,为《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孟夏 | 刘纯钦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158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