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年度归档。第十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术语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含义相同。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
附件一: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 所在部门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1. ?暂缓披露 2. ?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相关信息知情人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 ||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 |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附件二: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