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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智控: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2年9月30日,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
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为其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新增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
序号:第三条至第八条序号:第四条至第九条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新增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0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0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序号: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序号: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序号: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序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删除
序号:第二十一条序号:第二十五条
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序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序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规定执行。
序号:第二十八条至三十四条序号: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九条

二、《投资者关系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二)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四)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对象: (一)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分析师; ……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五)电话咨询;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七)现场参观; (八)公司网站。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 (五)邮寄资料或发送电子邮件; (六)电话咨询;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或新媒体平台 (八)座谈交流;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

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 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 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 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删除
新增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 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 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 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 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 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 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券时报》等,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指定为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应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二十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为《证券时报》等,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指定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布。
新增第三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应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第三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新增第五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新增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 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 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 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 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 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
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 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七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 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序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序号: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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