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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周继伟:

2021年8月5日,你公司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交易对手方承诺在2021年8月10日以前协调标的公司取得江西鼎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矿业”)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经查,鼎兴矿业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你公司未及时就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情况迟至2021年12月7日方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中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凯、总裁李佳黎以及董事会秘书周继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何凯、李佳黎、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 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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