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与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文件资料。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给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46亿元,授信期限1年;给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亿元,授信期限至2023年7月8日;给予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50亿元,授信期限1年;给予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70亿元,授信期限1年;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70亿元,集团授信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银行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相关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 喆 张 鸣 袁志刚 蔡洪平 吴 弘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