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是指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公司投票代码为:350825,投票简称为“尔特投票”;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二)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
(三)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与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该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此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承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